刑事訴訟法 第 387 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準用)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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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第三審審判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但第388、389條已排除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
Q · 最高法院(第三審)審案子是不是跟一審一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三審審判原則上準用第一審審判規定,但「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這八個字是關鍵:第388條排除強制辯護、第389條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所以真正決定第三審運作的是那些特別規定,準用到的多半是送達、期日通知等行政性程序。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審判不是一套從頭設計的獨立規則。它借用第一審的審判程序當骨架,只在第三審這章有特別寫的地方才「覆蓋」掉。換句話說,第一審的傳喚、調查、判決宣示這些基本流程,原則上在最高法院也適用。但這裡的陷阱是「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這八個字。第三審有好幾條特別規定直接推翻第一審規則:不需要強制辯護(第388條)、原則上不開庭辯論(第389條)、判決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下(第389條第一項)。所以表面上說「準用第一審」,實際運作起來跟第一審完全是兩個世界。你如果按第一審的經驗去預期最高法院會怎麼審你的案子,幾乎每一步都會踩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為第三審審判的程序銜接規範,採「準用」立法技術:第三審審判除本章(第375條至第402條)另有特別規定外,比照適用第一審審判程序。其核心在於特別規定優先於準用,而非第三審與第一審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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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法院會不會像一審那樣傳證人、看證據?▾
原則上不會。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原審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重新調查事實。雖然本條說準用第一審審判規定,但第389條的特別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直接覆蓋了這個準用。事實調查在一審和二審就該做完。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覺得事實認定有誤,上訴理由要寫的是「原審採證違法」,而不是「請最高法院重新調查」。
Q2準用跟適用差在哪裡?▾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性質不相衝突的範圍內比照適用」。差別在於準用有一個隱含的過濾機制:如果某條一審規定跟第三審法律審的本質矛盾,就不能準用。例如一審的證據調查程序準用空間就非常有限,因為第三審不審事實。內行人提示:考試和實務上常考的就是「哪些一審規定在三審不能準用」,這個判斷不在條文表面,需要從第三審的本質(法律審)去推導。
Q3刑事訴訟法387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審判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是第三審程序的銜接條文,但特別規定優先排除核心程序。
Q4什麼叫準用?▾
在性質不相衝突的範圍內比照適用其他規定,與第三審法律審本質矛盾者(如事實調查)不能準用。
Q5什麼是法律審?▾
僅審查原判決法律適用是否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的審級,第三審即法律審。
Q6本章特別規定指哪些?▾
第375至402條,其中第388條排除強制辯護、第389條排除言詞辯論,優先於第387條的準用。
Q7怎麼判斷某條一審規定在三審能不能準用?▾
先查本章有無特別規定排除;無則判斷該規定是否與法律審本質衝突,衝突者不得準用。
Q8怎麼用第387條找最高法院程序瑕疵?▾
確認程序本章無特別規定→回頭適用一審規則→若被違反依第379條主張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Q9第三審上訴理由書怎麼寫才不浪費?▾
聚焦原判決違背法令、明確指摘違反的程序條號,不重述事實,因第三審不審事實。
Q10第三審上訴期間怎麼算?▾
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理由書應於上訴期間內或法院指定期間內補提。
Q11準用 vs 適用差在哪?▾
適用直接套用;準用須在性質相容範圍內比照,有隱含過濾機制,本質衝突者不能準用。
Q12準用 vs 類推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法律明文指示比照;類推適用是無明文時填補漏洞,論證負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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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意義 | 判斷負擔 |
|---|---|---|
| 適用 | 直接套用該規定 | 低,條文明文即適用 |
| 準用 | 性質不相衝突範圍內比照適用 | 高,須判斷是否與本質矛盾 |
| 類推適用 | 無明文時比附援引相似規定填補漏洞 | 最高,需論證法律漏洞與相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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