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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7 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準用)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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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7條規定,第三審審判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但第388、389條已排除強制辯護與言詞辯論。

Q · 最高法院(第三審)審案子是不是跟一審一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三審審判原則上準用第一審審判規定,但「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這八個字是關鍵:第388條排除強制辯護、第389條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所以真正決定第三審運作的是那些特別規定,準用到的多半是送達、期日通知等行政性程序。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審判不是一套從頭設計的獨立規則。它借用第一審的審判程序當骨架,只在第三審這章有特別寫的地方才「覆蓋」掉。換句話說,第一審的傳喚、調查、判決宣示這些基本流程,原則上在最高法院也適用。但這裡的陷阱是「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這八個字。第三審有好幾條特別規定直接推翻第一審規則:不需要強制辯護(第388條)、原則上不開庭辯論(第389條)、判決可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下(第389條第一項)。所以表面上說「準用第一審」,實際運作起來跟第一審完全是兩個世界。你如果按第一審的經驗去預期最高法院會怎麼審你的案子,幾乎每一步都會踩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為第三審審判的程序銜接規範,採「準用」立法技術:第三審審判除本章(第375條至第402條)另有特別規定外,比照適用第一審審判程序。其核心在於特別規定優先於準用,而非第三審與第一審程序相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387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審判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程序,是第三審程序的銜接條文。

Q2最高法院會不會像一審那樣傳證人、調查證據?

原則上不會。第三審是法律審,雖準用第一審但第389條等特別規定已排除多數事實調查。

Q3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性質不相衝突範圍內比照適用,與第三審本質矛盾者不能準用。

Q4第三審還需要強制辯護嗎?

不需要。第388條為第387條的特別規定,明文排除強制辯護的準用。

Q5第三審會開言詞辯論嗎?

原則上不會。第389條規定第三審以不經言詞辯論為原則,覆蓋了第387條的準用。

Q6哪些第一審規定在第三審不能準用?

與法律審本質衝突者,如事實調查、直接審理原則,準用空間極度有限。

Q7第三審上訴有期間限制嗎?

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理由書應於上訴期間內或法院指定期間提出。

Q8怎麼用第387條挑戰最高法院程序瑕疵?

先確認該程序本章有無特別規定,無則回頭適用第一審規則判斷是否違背法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意義判斷負擔
適用直接套用該規定低,條文明文即適用
準用性質不相衝突範圍內比照適用高,須判斷是否與本質矛盾
類推適用無明文時比附援引相似規定填補漏洞最高,需論證法律漏洞與相似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14条(上告審における控訴審規定の準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99조(상고심의 항소심 절차 준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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