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強制辯護規定之排除)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強制辯護(指定辯護)的第31條規定於第三審不適用,最高法院不主動為被告指定律師,弱勢被告須自費或向法扶申請。
Q · 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法院會幫我指定律師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原本在第一、二審適用的強制辯護(第31條指定辯護)規定,在第三審不適用。也就是說,即使你是重罪被告或屬於原住民、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等弱勢身分,最高法院也不會主動為你指定辯護人。第三審被定位為法律審,理論上不重新調查事實。但撰寫「判決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書高度仰賴法律專業,因此實務上多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補位。
白話解讀
在一審和二審,如果你犯的是重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或者你是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法院必須幫你指定律師,這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強制辯護。但這條第388條說了一句讓人背脊發涼的話:這個保護,在最高法院不適用。也就是說,你的案子走到最後一關、決定你有沒有前科甚至要不要坐牢的那個法院,法律反而不要求幫你找律師。背後的邏輯是: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看法律適用對不對,不重新調查事實,所以「理論上」不需要辯護人在場協助。但問題來了:法律論述恰恰是最需要專業律師的領域。你可以在一審自己說發生了什麼事,但你很難自己寫出一份合格的「判決違背法令」論述。這條規定等於在你最需要專業協助的地方,把國家提供的保護收回去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為排除性規定,明定第31條強制辯護(指定辯護)制度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其立法理由在於第三審為法律審,以審查原判決法律適用為主、不重新調查事實,故未強制要求辯護人在場;惟此設計使被告在最需要法律論述能力的終審階段,喪失國家提供之指定辯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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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是什麼?▾
規定第31條強制辯護於第三審不適用,最高法院不主動指定辯護人。
Q2為什麼第三審不適用強制辯護?▾
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法律適用、不重查事實,立法者認為不需辯護人在場協助。
Q3案子上訴第三審沒錢請律師怎麼辦?▾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這是三審無強制辯護下最重要的替代管道。
Q4第三審上訴期限多久?▾
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第349條),上訴理由書應於期間內補提。
Q5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強制辯護嗎?▾
本條未設例外,惟學界主張死刑案件三審應強制辯護,屬制度檢討中議題。
Q6最高法院開言詞辯論時還適用388條嗎?▾
第389條規定辯論須由律師代理,與本條形成互補,此時實質須有律師。
Q7第三審和二審的辯護保障差在哪?▾
一、二審重罪及弱勢被告法院須指定辯護人;三審不適用,須自行委任或申請法扶。
Q8偵查中強制辯護和第三審差在哪?▾
偵查中強制辯護依第31條之1另有規定,第388條只排除第三審審判的指定辯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cond_instance | third_instance |
|---|---|---|
| 審級定位 | 事實審+法律審 | 純法律審(不重查事實) |
| 強制辯護 | 重罪及弱勢被告法院須指定辯護人(第31條) | 不適用(第388條),不主動指定 |
| 言詞辯論 | 原則行言詞審理 | 原則書面審理,例外辯論須律師代理(第389條) |
| 弱勢補位管道 | 法院指定辯護人 | 自行委任或向法扶申請扶助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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