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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2. 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3. 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4. 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5.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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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範六種強制辯護情形,被告未選任律師時審判長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 · 被告沒錢請律師,法院會主動幫忙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符合六種情形之一者,審判長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不需要被告主動聲請: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等法院第一審管轄、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聲請、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的案件。偵查中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者,檢察官、司法警察應主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派律師到場。

白話解讀

台灣的刑事司法裡有一條隱形的安全網:某些案件,就算你沒錢、沒門路、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法院必須幫你找律師。不是可以,是必須。這叫「強制辯護」。涵蓋的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寬得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殺人、強盜、毒品等重罪)、高等法院一審管轄的案件、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聲請,以及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任何案件。六個入口,你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法院就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這條的存在不是慈善,是憲法要求的底線:國家要追訴你,就必須確保你有能力反擊。沒有律師的審判,等於一場你連規則都看不懂的比賽。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為強制辯護制度的核心條文,規定六種審判中必須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情形,並擴及偵查階段對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之保護。本條構成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在程序法上的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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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不是低收入戶,但真的付不起律師費怎麼辦?

兩個途徑。第一,如果案件屬於前四款的任一種(重罪、高院一審、身心障礙、原住民),不管有沒有錢,法院都必須指定辯護人。第二,就算不屬於前四款,第六款是兜底條款,可向法院說明經濟困難請求審判長依職權指定。除了本條,也可以直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審查標準比中低收入戶寬鬆。

Q2法院指定的律師如果不認真怎麼辦?

可以隨時自己另外委任律師取代指定辯護人。如果沒錢另外請,可以向法院反映指定辯護人未盡職責,請求更換。指定辯護人和被告之間仍然有律師倫理關係,他有義務盡力辯護。如果發現他連卷都沒閱就來開庭,可以向律師公會或公設辯護人管理機關投訴。

Q3偵查中警察說「你不用等律師,趕快講完就可以回家」怎麼辦?

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警察有法定義務通知法扶派律師。他不能用「趕快講完」來引導你放棄。除非自己明確表示不想等,否則警察必須等。如果已經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做了筆錄,日後在審判中可以主張這份筆錄的取得程序違法挑戰其證據能力。

Q4強制辯護案件如果沒有律師就判了,判決怎麼辦?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明文規定: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未經辯護人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這是上訴幾乎必然成功的理由,因為不需要證明判決結果不公,光是程序違法就足以撤銷。這種程序違法甚至可以作為非常上訴的理由。

Q5強制辯護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符合特定情形之被告,法院必須免費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不得無律師審判之程序保障制度。

Q6強制辯護六款規定哪六種?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等法院第一審、身心障礙、原住民經通常程序起訴、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聲請、審判長認有必要。

Q7公設辯護人是什麼身分?

通過國家考試後受任於各級法院公設辯護人室之專職律師,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執行強制辯護案件之辯護工作。

Q8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是什麼?

依刑訴 379 條,判決有八款情形之一者,無須探究實體判斷即可上訴撤銷。第 7 款即強制辯護未踐行。

Q9低收入戶要怎麼聲請強制辯護?

備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向受理法院書面聲請指定辯護,由審判長裁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10偵查中原住民如何啟動法扶律師?

檢察官、警察應主動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律師到場,被告本人亦可表示要求律師陪同訊問。

Q11強制辯護違法判決怎麼上訴撤銷?

於上訴第三審理由書中主張原審違反刑訴 31 條構成同法 379-7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毋須證明結果不公。

Q12撤銷法院指定辯護人改自選律師流程?

委任律師後提出選任狀,依本條第四項撤銷原指定,新律師取代並接續辯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option_b
啟動方式選任辯護人:被告或家屬自行委任指定辯護人:法院依職權或被告聲請
費用負擔選任辯護人:被告自付律師費指定辯護人:免費(國家負擔)
適用範圍選任辯護人:所有刑事案件皆可指定辯護人:限本條六款情形
撤換彈性選任辯護人:被告隨時可終止委任指定辯護人:被告另委任律師時撤銷
違反法效選任辯護人:被告自行選擇放棄屬權利處分指定辯護人:未指定即開庭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6 条(必要的弁護)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3조(국선변호인의 선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35 條(指定辯護)
🇩🇪 德國§ 140 StPO(Notwendige Verteidig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74 et suivants(assistance obligatoire d'un avocat)
🇺🇸 美國Gideon v. Wainwright (1963), Sixth Amendment Right to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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