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 2.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3.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 4.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 5.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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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範六種強制辯護情形,被告未選任律師時審判長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 · 被告沒錢請律師,法院會主動幫忙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符合六種情形之一者,審判長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不需要被告主動聲請: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等法院第一審管轄、身心障礙致無法完全陳述、具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聲請、其他審判長認有必要的案件。偵查中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者,檢察官、司法警察應主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派律師到場。
白話解讀
台灣的刑事司法裡有一條隱形的安全網:某些案件,就算你沒錢、沒門路、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法院必須幫你找律師。不是可以,是必須。這叫「強制辯護」。涵蓋的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寬得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殺人、強盜、毒品等重罪)、高等法院一審管轄的案件、身心障礙無法完整陳述、原住民身分經通常程序起訴、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聲請,以及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任何案件。六個入口,你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法院就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這條的存在不是慈善,是憲法要求的底線:國家要追訴你,就必須確保你有能力反擊。沒有律師的審判,等於一場你連規則都看不懂的比賽。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為強制辯護制度的核心條文,規定六種審判中必須由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之情形,並擴及偵查階段對身心障礙者與原住民之保護。本條構成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第 8 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在程序法上的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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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案件法院一定要幫被告找律師?▾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等法院一審、身心障礙、原住民經通常程序起訴、低收入戶聲請、審判長認有必要等六種。
Q2指定辯護人和選任辯護人差在哪?▾
指定由法院安排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免付費;選任由被告自己委任律師並付費。兩者倫理義務相同。
Q3偵查中沒律師警察就可以訊問嗎?▾
身心障礙或原住民被告,檢察官、警察必須先通知法扶派律師。例外: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律師逾四小時未到。
Q4公設辯護人會不會比較沒經驗?▾
公設辯護人是專職刑事辯護律師,對刑事程序熟悉度通常高於兼辦民刑事的一般律師。
Q5強制辯護案沒律師就開庭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7 款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上訴撤銷原判決,甚至可作為非常上訴理由。
Q6中低收入戶要怎麼證明才能聲請指定?▾
持戶籍地社政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向受理法院書面聲請。
Q7原住民身分被起訴後法院沒指定律師怎麼辦?▾
經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屬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未指定即開庭構成程序違法,可作為上訴撤銷理由。
Q8已經指定律師了還能換成自己請的嗎?▾
可以。依本條第四項,被告經選任律師後可請求撤銷原指定辯護人,自選律師取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
| 啟動方式 | 選任辯護人:被告或家屬自行委任 | 指定辯護人:法院依職權或被告聲請 |
| 費用負擔 | 選任辯護人:被告自付律師費 | 指定辯護人:免費(國家負擔) |
| 適用範圍 | 選任辯護人:所有刑事案件皆可 | 指定辯護人:限本條六款情形 |
| 撤換彈性 | 選任辯護人:被告隨時可終止委任 | 指定辯護人:被告另委任律師時撤銷 |
| 違反法效 | 選任辯護人:被告自行選擇放棄屬權利處分 | 指定辯護人:未指定即開庭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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