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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三))

  1. 1.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2. 2.前項辯論,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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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判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採書面審理;法院認有必要才命辯論,且須由律師進行。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可以再開庭講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法官依卷宗、上訴理由書與答辯書作成判決。只有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命言詞辯論,比例極低;一旦開庭辯論,依第二項必須由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當事人不能自行上場陳述。因此上訴理由書的品質,是第三審勝敗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的命運在五個法官的書桌上被決定,而你甚至不在場。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上不開庭、不辯論、不聽你說話。法官只看紙上的東西:原審判決書、上訴理由書、答辯書,然後直接做出判決。大多數人對法院的印象來自電視劇裡的法庭攻防,但在最高法院,那個場景幾乎不會發生。例外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命令開庭辯論,但這種情況極為罕見。而一旦開庭辯論,第二項設了一道硬門檻:必須由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一般人不能自己上場講。這代表什麼?你的上訴理由書就是你在最高法院唯一的聲音。那份文件寫得好不好,比你在一審的任何一次發言都重要一百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確立第三審書面審判原則: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依卷證與書狀作成判決;僅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例外命言詞辯論,且該辯論須由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行之,構成法律審程序的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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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法院真的都不開庭嗎?有沒有例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但書,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實務上確有開庭案例,通常涉及重大法律爭議、見解變更或社會矚目案件,但比例極低,絕大多數案件書面審結。內行人提示:若案件確涉法律見解歧異,於上訴理由書中明確指出並聲請辯論,被准許機率會高於一般案件。

Q2書面審對被告公平嗎?

這是長期的學術與實務爭議。支持者認為法律審只看法律適用,書面已足;反對者認為書面審剝奪被告被聽見的權利。內行人提示:國際趨勢是限縮純書面審的適用範圍,尤其涉及人身自由與死刑案件,未來本條是否修正值得關注。

Q3最高法院為什麼不開庭?

因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制度上採書面審理依卷證與書狀判決。

Q4三審書面審理是什麼?

法官不傳喚當事人到庭,僅依卷宗、上訴理由書與答辯書等書面資料作成判決。

Q5法律審和事實審差在哪?

事實審(一、二審)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並開庭辯論;法律審(三審)只審法律適用有無違背、原則書面審理。

Q6第389條第二項在規定什麼?

命言詞辯論時,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當事人不能自己上場辯論。

Q7上訴第三審怎麼進行?

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上訴並提理由書,最高法院原則書面審結,例外才命律師到庭辯論。

Q8上訴理由書怎麼寫才有用?

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第377、379條),事實爭執無效;判決前可提追加理由書補強。

Q9怎麼聲請最高法院開庭辯論?

於上訴理由書中附帶聲請言詞辯論,並凸顯法律見解歧異或憲法爭議;法院有裁量權不保證准許。

Q10三審要花多少律師費?

三審委任以撰寫上訴理由書為核心,費用視案件繁簡與律師而定;命辯論時另需具三審出庭經驗律師。

Q11第389條命辯論須律師 vs 第388條排除強制辯護差在哪?

388條排除三審強制辯護(法院不主動指定),389條第2項則要求一旦命辯論須由律師進行,兩者互補。

Q12三審書面審 vs 二審言詞辯論差在哪?

二審是事實審原則開庭辯論,三審是法律審原則書面審理只看法律適用,當事人通常不到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8条(上告棄却の決定 — 弁論を経ない判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90조(상고심의 변론 없는 서면심리 판결)
🇩🇪 德國StPO § 349(Revision — Entscheidung durch Beschluss ohne Hauptverhand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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