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判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採書面審理;法院認有必要才命辯論,且須由律師進行。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可以再開庭講話嗎?
原則不行,最高法院採書面審,例外才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法官依卷宗、上訴理由書與答辯書作成判決。只有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命言詞辯論,比例極低;一旦開庭辯論,依第二項必須由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當事人不能自行上場陳述。因此上訴理由書的品質,是第三審勝敗的關鍵。
你的命運在五個法官的書桌上被決定,而你甚至不在場。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上不開庭、不辯論、不聽你說話。法官只看紙上的東西:原審判決書、上訴理由書、答辯書,然後直接做出判決。大多數人對法院的印象來自電視劇裡的法庭攻防,但在最高法院,那個場景幾乎不會發生。例外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命令開庭辯論,但這種情況極為罕見。而一旦開庭辯論,第二項設了一道硬門檻:必須由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一般人不能自己上場講。這代表什麼?你的上訴理由書就是你在最高法院唯一的聲音。那份文件寫得好不好,比你在一審的任何一次發言都重要一百倍。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確立第三審書面審判原則: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依卷證與書狀作成判決;僅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例外命言詞辯論,且該辯論須由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行之,構成法律審程序的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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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但書,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實務上確有開庭案例,通常涉及重大法律爭議、見解變更或社會矚目案件,但比例極低,絕大多數案件書面審結。內行人提示:若案件確涉法律見解歧異,於上訴理由書中明確指出並聲請辯論,被准許機率會高於一般案件。
這是長期的學術與實務爭議。支持者認為法律審只看法律適用,書面已足;反對者認為書面審剝奪被告被聽見的權利。內行人提示:國際趨勢是限縮純書面審的適用範圍,尤其涉及人身自由與死刑案件,未來本條是否修正值得關注。
因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制度上採書面審理依卷證與書狀判決。
法官不傳喚當事人到庭,僅依卷宗、上訴理由書與答辯書等書面資料作成判決。
事實審(一、二審)認定事實並適用法律並開庭辯論;法律審(三審)只審法律適用有無違背、原則書面審理。
命言詞辯論時,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當事人不能自己上場辯論。
二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上訴並提理由書,最高法院原則書面審結,例外才命律師到庭辯論。
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第377、379條),事實爭執無效;判決前可提追加理由書補強。
於上訴理由書中附帶聲請言詞辯論,並凸顯法律見解歧異或憲法爭議;法院有裁量權不保證准許。
三審委任以撰寫上訴理由書為核心,費用視案件繁簡與律師而定;命辯論時另需具三審出庭經驗律師。
388條排除三審強制辯護(法院不主動指定),389條第2項則要求一旦命辯論須由律師進行,兩者互補。
二審是事實審原則開庭辯論,三審是法律審原則書面審理只看法律適用,當事人通常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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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分別為後四條之判決。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分別為後四條之判決。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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