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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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eyamo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實務僅死刑案件會言詞辯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