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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2. 前項辯論,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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