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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89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三))

  1. 1.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2. 2.前項辯論,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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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第三審判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採書面審理;法院認有必要才命辯論,且須由律師進行。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可以再開庭講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三審(最高法院)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法官依卷宗、上訴理由書與答辯書作成判決。只有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命言詞辯論,比例極低;一旦開庭辯論,依第二項必須由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當事人不能自行上場陳述。因此上訴理由書的品質,是第三審勝敗的關鍵。

白話解讀

你的命運在五個法官的書桌上被決定,而你甚至不在場。最高法院的判決,原則上不開庭、不辯論、不聽你說話。法官只看紙上的東西:原審判決書、上訴理由書、答辯書,然後直接做出判決。大多數人對法院的印象來自電視劇裡的法庭攻防,但在最高法院,那個場景幾乎不會發生。例外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命令開庭辯論,但這種情況極為罕見。而一旦開庭辯論,第二項設了一道硬門檻:必須由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一般人不能自己上場講。這代表什麼?你的上訴理由書就是你在最高法院唯一的聲音。那份文件寫得好不好,比你在一審的任何一次發言都重要一百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確立第三審書面審判原則: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依卷證與書狀作成判決;僅於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例外命言詞辯論,且該辯論須由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行之,構成法律審程序的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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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法院都不開庭嗎?

原則上不開庭,採書面審理;只有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例外命言詞辯論,實務上比例極低。

Q2三審書面審理是什麼意思?

法官不傳喚當事人到庭,僅依卷宗、上訴理由書與答辯書等書面資料作成判決。

Q3第三審言詞辯論一定要請律師嗎?

是。依第389條第二項,命辯論時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本人不能自行辯論。

Q4為什麼最高法院不讓被告講話?

因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制度上認為書面審理已足。

Q5上訴理由書沒寫好還能補嗎?

可於上訴期間內補提,並得在判決前提出追加理由書(第386條)補充論述。

Q6什麼情況最高法院會開庭辯論?

通常是涉及重大法律爭議、見解歧異或社會矚目案件,但是否開庭由法院裁量,當事人無法強制。

Q7死刑案件三審也不開庭嗎?

現行條文未強制,死刑案件原則上同樣適用書面審;學界長期呼籲死刑案應強制言詞辯論。

Q8三審書面審理對被告公平嗎?

法學界長期爭論,反對者認為剝奪被聽見的權利,國際趨勢傾向限縮純書面審的適用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8条(上告棄却の決定 — 弁論を経ない判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90조(상고심의 변론 없는 서면심리 판결)
🇩🇪 德國StPO § 349(Revision — Entscheidung durch Beschluss ohne Hauptverhandl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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