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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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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第三審決定辯論的案件可指定受命法官,調查上訴與答辯要旨後製作報告書,於辯論前朗讀供合議庭參考。

Q · 最高法院的受命法官報告書是什麼?對我的案子有影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三審法院在決定開庭辯論的案件中,可指定一位庭員為受命法官,把龐大的上訴與答辯卷宗濃縮成報告書,並在辯論前朗讀(第391條)。其他四位法官多半透過這份報告建立第一印象,因此報告強調或省略什麼,會深刻影響合議庭的討論起點。

白話解讀

五個法官坐在合議庭裡,他們的注意力是有限資源。當最高法院罕見地決定開庭辯論一個案件時,卷宗可能已經堆成一座小山: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追加理由書、幾百頁甚至幾千頁的卷證。讓五個法官各自從頭讀完所有材料,然後帶著各自理解的差異坐下來聽辯論,效率極低而且容易失焦。這條的解決方案是:指定合議庭中的一位法官擔任「受命法官」,由他負責消化所有上訴和答辯的要旨,濃縮成一份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會在辯論開始前當庭朗讀(第391條),等於幫其他四位法官畫重點。受命法官是案件的「翻譯者」,他對材料的理解和摘要方式,實質上框定了整個合議庭看待這個案件的角度。

法律定性

受命法官報告書是刑事第三審程序中的書面摘要:在最高法院決定開庭言詞辯論的案件,由合議庭指定一名庭員調查上訴與答辯要旨後製作,並於辯論前當庭朗讀,作為合議庭審理該案的共同基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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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的報告書會給被告看嗎?

報告書是在審判期日當庭朗讀的(第391條第一項),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場時可以聽到完整內容,但不會在辯論前書面送達。第一次聽到內容就是在法庭上,律師須當場注意是否有誤述或遺漏並立即更正。

Q2受命法官是怎麼被指定的?

由審判長在合議庭庭員中指定一人,實務上通常由承辦(主筆)法官兼任。受命法官對案件的理解不只影響報告書,往往也影響判決書初稿方向。

Q3受命法官報告書是什麼?

第三審辯論案件中,由一名庭員把上訴與答辯卷宗濃縮成的書面摘要,辯論前當庭朗讀。

Q4什麼叫『命辯論之案件』?

第三審以書面審結為原則,法院認有必要時例外開庭言詞辯論的案件(第389條但書),本條只適用於這類案件。

Q5受命法官和審判長差在哪?

審判長指揮整個合議庭與庭審;受命法官是被指定負責特定事項(如調查要旨、寫報告)的庭員之一。

Q6報告書和判決書是同一份嗎?

不是。報告書是辯論前的卷宗摘要,判決書是評議後的終局裁判,但兩者常出自同一主筆法官。

Q7報告書是怎麼製作的?

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後,將兩造主張濃縮成書面報告,供合議庭辯論前共用。

Q8當事人怎麼確保論點不被報告書遺漏?

上訴理由書第一頁就清楚列出核心法律爭點,讓受命法官的摘要自然以你的框架為起點。

Q9辯論時發現報告書講錯怎麼辦?

律師應在辯論陳述時當場明確指出誤述或遺漏並更正,事後難以扭轉框架。

Q10可以事前看到報告書嗎?

不行,報告書不事前書面送達,當事人是在審判期日辯論前的朗讀才聽到完整內容。

Q11刑訴390 vs 民訴397差在哪?

兩者都是三審受命法官報告制度,分屬刑事與民事程序,啟動前提與適用範圍略有差異。

Q12三審一定會有報告書嗎?

不一定。只有法院命辯論的案件才有,書面審結的多數案件沒有報告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390civil_397
適用程序刑事第三審(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審(最高法院)
啟動前提法院命言詞辯論(第389條但書)民事三審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報告人合議庭指定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受命法官
朗讀時點辯論前當庭朗讀(第391條)辯論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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