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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90 條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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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第三審決定辯論的案件可指定受命法官,調查上訴與答辯要旨後製作報告書,於辯論前朗讀供合議庭參考。

Q · 最高法院的受命法官報告書是什麼?對我的案子有影響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三審法院在決定開庭辯論的案件中,可指定一位庭員為受命法官,把龐大的上訴與答辯卷宗濃縮成報告書,並在辯論前朗讀(第391條)。其他四位法官多半透過這份報告建立第一印象,因此報告強調或省略什麼,會深刻影響合議庭的討論起點。

白話解讀

五個法官坐在合議庭裡,他們的注意力是有限資源。當最高法院罕見地決定開庭辯論一個案件時,卷宗可能已經堆成一座小山: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追加理由書、幾百頁甚至幾千頁的卷證。讓五個法官各自從頭讀完所有材料,然後帶著各自理解的差異坐下來聽辯論,效率極低而且容易失焦。這條的解決方案是:指定合議庭中的一位法官擔任「受命法官」,由他負責消化所有上訴和答辯的要旨,濃縮成一份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會在辯論開始前當庭朗讀(第391條),等於幫其他四位法官畫重點。受命法官是案件的「翻譯者」,他對材料的理解和摘要方式,實質上框定了整個合議庭看待這個案件的角度。

法律定性

受命法官報告書是刑事第三審程序中的書面摘要:在最高法院決定開庭言詞辯論的案件,由合議庭指定一名庭員調查上訴與答辯要旨後製作,並於辯論前當庭朗讀,作為合議庭審理該案的共同基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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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報告書是什麼?

第三審辯論案件中,由一名庭員把上訴與答辯卷宗濃縮成的書面摘要,辯論前朗讀。

Q2報告書會送給被告嗎?

不會事前書面送達,是辯論當天當庭朗讀(第391條),當事人在場才聽得到完整內容。

Q3所有三審案件都有報告書嗎?

不是。只有法院決定開庭辯論的案件才指定受命法官寫報告,而辯論本身就是極少數例外。

Q4受命法官怎麼指定?

由審判長在合議庭庭員中指定一人,實務上常由承辦(主筆)法官兼任。

Q5報告書遺漏我的論點怎麼辦?

律師應在辯論陳述時當場補充更正,因辯論建立在報告框架上,事後翻盤難度高。

Q6刑訴390和民訴397有什麼關係?

兩者都是三審『一人消化、多人聽報告』的對照制度,分屬刑事與民事程序。

Q7報告書由誰朗讀?

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辯論前朗讀(第391條第一項)。

Q8報告書會影響判決嗎?

受命法官常兼評議主筆,報告框架可能延伸影響判決書初稿方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390civil_397
適用程序刑事第三審(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審(最高法院)
啟動前提法院命言詞辯論(第389條但書)民事三審行言詞辯論之案件
報告人合議庭指定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受命法官
朗讀時點辯論前當庭朗讀(第391條)辯論前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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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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