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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91 條

  1. 1.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2. 2.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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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最高法院辯論前受命法官須先朗讀報告書,再由上訴人先陳述上訴意旨後辯論。

Q · 最高法院辯論日,律師是不是一開庭就直接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最高法院審判期日不是兩造直接交鋒,而是受命法官先朗讀其撰寫的報告書(濃縮上訴理由與答辯要旨),建立合議庭共同認知框架後,才由上訴方先陳述上訴意旨、再進行法律辯論。報告書如何分配篇幅、誰先陳述,直接影響法官的接收順序與敘事主導權。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辯論日有一個你在一般法院看不到的特殊儀式:在任何人開口辯論之前,受命法官先站起來朗讀他寫的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濃縮了上訴理由和答辯要旨,等於先幫在場所有人建立一個共同的認知框架。然後才進入辯論程序,而辯論的順序也有講究: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陳述上訴意旨,再進行辯論。第一項的「朗讀報告書」不是形式。它決定了合議庭聽辯論時的心理起點。如果報告書把你的核心論點擺在第三頁最後一段,法官們聽你辯論時的接收度跟報告書第一頁就點到你的論點,完全不同。第二項的「先陳述上訴意旨再行辯論」意味著上訴人先說,被上訴人後說。在心理學上,先說的一方設定了辯論的框架,後說的一方是在回應框架,不是建立框架。這個順序不是隨便排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為第三審辯論日的程序規範:審判期日由受命法官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其後由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進行言詞辯論。本條確立報告書朗讀的前置地位與上訴人先陳述的順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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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法院辯論日的程序順序是什麼?

受命法官先朗讀報告書,再由上訴人先陳述上訴意旨,最後進行法律辯論。

Q2報告書是誰寫的?

由第三審指定的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後製作(刑訴第 390 條)。

Q3被告本人可以在最高法院辯論嗎?

不行,第三審辯論須由律師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進行(刑訴第 389 條)。

Q4誰先陳述上訴意旨?

上訴的一方先說;檢察官上訴則檢察官先說,被告上訴則被告方先說。

Q5第三審還會調查證據嗎?

不會,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就法律問題辯論,不調查事實證據。

Q6朗讀報告書要多久?

視案件複雜度約十到三十分鐘,篇幅多寡反映受命法官關注的重點。

Q7沒委任律師到場會怎樣?

依第 392 條,檢察官或他造陳述後即可逕行判決,被告方喪失辯論機會。

Q8報告書內容對結果有影響嗎?

有,報告書設定合議庭的認知起點,篇幅分配揭示受命法官的關注角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rd_instancefirst_instance
審查對象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法律問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證據調查原則不調查完整調查證據、訊問證人
程序開場受命法官朗讀報告書無報告書朗讀程序
律師強制強制律師代理(第 389 條)得自行辯護
被告陳述本人不得發言得自行陳述事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法國Cour de cassation 報告法官(conseiller rapporteur)制度:辯論前由報告法官提出案件報告,為本條歷史淵源之一(具體條號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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