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1 條
- 1.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 2.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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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最高法院辯論前受命法官須先朗讀報告書,再由上訴人先陳述上訴意旨後辯論。
Q · 最高法院辯論日,律師是不是一開庭就直接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最高法院審判期日不是兩造直接交鋒,而是受命法官先朗讀其撰寫的報告書(濃縮上訴理由與答辯要旨),建立合議庭共同認知框架後,才由上訴方先陳述上訴意旨、再進行法律辯論。報告書如何分配篇幅、誰先陳述,直接影響法官的接收順序與敘事主導權。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辯論日有一個你在一般法院看不到的特殊儀式:在任何人開口辯論之前,受命法官先站起來朗讀他寫的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濃縮了上訴理由和答辯要旨,等於先幫在場所有人建立一個共同的認知框架。然後才進入辯論程序,而辯論的順序也有講究: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陳述上訴意旨,再進行辯論。第一項的「朗讀報告書」不是形式。它決定了合議庭聽辯論時的心理起點。如果報告書把你的核心論點擺在第三頁最後一段,法官們聽你辯論時的接收度跟報告書第一頁就點到你的論點,完全不同。第二項的「先陳述上訴意旨再行辯論」意味著上訴人先說,被上訴人後說。在心理學上,先說的一方設定了辯論的框架,後說的一方是在回應框架,不是建立框架。這個順序不是隨便排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為第三審辯論日的程序規範:審判期日由受命法官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其後由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進行言詞辯論。本條確立報告書朗讀的前置地位與上訴人先陳述的順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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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最高法院辯論日的程序順序是什麼?▾
受命法官先朗讀報告書,再由上訴人先陳述上訴意旨,最後進行法律辯論。
Q2報告書是誰寫的?▾
由第三審指定的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要旨後製作(刑訴第 390 條)。
Q3被告本人可以在最高法院辯論嗎?▾
不行,第三審辯論須由律師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進行(刑訴第 389 條)。
Q4誰先陳述上訴意旨?▾
上訴的一方先說;檢察官上訴則檢察官先說,被告上訴則被告方先說。
Q5第三審還會調查證據嗎?▾
不會,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就法律問題辯論,不調查事實證據。
Q6朗讀報告書要多久?▾
視案件複雜度約十到三十分鐘,篇幅多寡反映受命法官關注的重點。
Q7沒委任律師到場會怎樣?▾
依第 392 條,檢察官或他造陳述後即可逕行判決,被告方喪失辯論機會。
Q8報告書內容對結果有影響嗎?▾
有,報告書設定合議庭的認知起點,篇幅分配揭示受命法官的關注角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rd_instance | first_instance |
|---|---|---|
| 審查對象 | 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法律問題) | 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
| 證據調查 | 原則不調查 | 完整調查證據、訊問證人 |
| 程序開場 | 受命法官朗讀報告書 | 無報告書朗讀程序 |
| 律師強制 | 強制律師代理(第 389 條) | 得自行辯護 |
| 被告陳述 | 本人不得發言 | 得自行陳述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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