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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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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2. 2.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最高法院辯論前受命法官須先朗讀報告書,再由上訴人先陳述上訴意旨後辯論。

Q · 最高法院辯論日,律師是不是一開庭就直接辯論?

不是,受命法官要先朗讀報告書才開始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最高法院審判期日不是兩造直接交鋒,而是受命法官先朗讀其撰寫的報告書(濃縮上訴理由與答辯要旨),建立合議庭共同認知框架後,才由上訴方先陳述上訴意旨、再進行法律辯論。報告書如何分配篇幅、誰先陳述,直接影響法官的接收順序與敘事主導權。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辯論日有一個你在一般法院看不到的特殊儀式:在任何人開口辯論之前,受命法官先站起來朗讀他寫的報告書。這份報告書濃縮了上訴理由和答辯要旨,等於先幫在場所有人建立一個共同的認知框架。然後才進入辯論程序,而辯論的順序也有講究: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陳述上訴意旨,再進行辯論。第一項的「朗讀報告書」不是形式。它決定了合議庭聽辯論時的心理起點。如果報告書把你的核心論點擺在第三頁最後一段,法官們聽你辯論時的接收度跟報告書第一頁就點到你的論點,完全不同。第二項的「先陳述上訴意旨再行辯論」意味著上訴人先說,被上訴人後說。在心理學上,先說的一方設定了辯論的框架,後說的一方是在回應框架,不是建立框架。這個順序不是隨便排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為第三審辯論日的程序規範:審判期日由受命法官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其後由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進行言詞辯論。本條確立報告書朗讀的前置地位與上訴人先陳述的順序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告本人可以在最高法院辯論日發言嗎?

第 389 條第二項規定辯論必須由律師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進行,被告本人不能自己在最高法院辯論,這跟一審被告可以自己陳述完全不同。若被告在場但未委任律師,依第 392 條檢察官或他造陳述後即直接判決,被告沒有辯論機會。內行人提示:被告可到庭旁聽但不能發言,要讓意見被聽到只能透過律師轉述,或在辯論前提出書面意見書(第 386 條)。

Q2朗讀報告書大概要多久?

視案件複雜度而定,通常十到三十分鐘,簡單案件可能五分鐘讀完,多項法律爭點的大案件更長。報告書篇幅反映受命法官認為需呈現給合議庭的資訊量。內行人提示:報告書花越多篇幅的爭點,通常代表受命法官認為越重要或越有爭議,律師可從篇幅分配推斷法官關注的重點。

Q3最高法院辯論日的程序順序是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順序為:受命法官先朗讀報告書,再由上訴的一方先陳述上訴意旨,最後進行法律辯論。第三審是法律審,沒有證人、證據調查或被告陳述事實的環節,是純粹的法律攻防。內行人提示:誰先陳述誰就掌握敘事主導權,先說的一方設定框架,後說的一方是在回應框架。

Q4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是什麼?

規範最高法院辯論日的程序:受命法官先朗讀報告書,再由上訴人先陳述意旨後辯論。

Q5最高法院的報告書是什麼?

受命法官調查上訴與答辯要旨後撰寫的濃縮文件,辯論前朗讀以建立合議庭共同框架。

Q6什麼叫第三審是法律審?

第三審只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調查事實、不問證據,純粹法律攻防。

Q7上訴意旨是什麼?

上訴人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的具體理由,須在辯論前先行陳述設定爭點。

Q8最高法院辯論日要怎麼準備?

備好彈性辯論大綱,現場聽完報告書即時調整重點,發現遺漏核心論點要第一句補回。

Q9報告書對己方不利時怎麼辦?

陳述時先花三十秒重新框定爭點,再進法律論述,改變法官預設框架比框架內爭論有效。

Q10身為被上訴人怎麼辯?

你是後說方,策略不是建新框架而是解構對方論述,集中攻擊最薄弱的法律論點。

Q11想表達意見但不能發言怎麼辦?

被告本人不能在第三審發言,只能透過律師轉述,或事前提出書面意見書(第 386 條)。

Q12第三審辯論 vs 第一審辯論差在哪?

第三審無證人、無證據調查、無被告陳述事實,只有報告書朗讀與法律辯論,且強制律師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rd_instancefirst_instance
審查對象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法律問題)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證據調查原則不調查完整調查證據、訊問證人
程序開場受命法官朗讀報告書無報告書朗讀程序
律師強制強制律師代理(第 389 條)得自行辯護
被告陳述本人不得發言得自行陳述事實

third_instance

審查對象
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法律問題)
證據調查
原則不調查
程序開場
受命法官朗讀報告書
律師強制
強制律師代理(第 389 條)
被告陳述
本人不得發言

first_instance

審查對象
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證據調查
完整調查證據、訊問證人
程序開場
無報告書朗讀程序
律師強制
得自行辯護
被告陳述
得自行陳述事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法國Cour de cassation 報告法官(conseiller rapporteur)制度:辯論前由報告法官提出案件報告,為本條歷史淵源之一(具體條號待考)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以違背法令論:   一、法院之編制不合法者。   二、應行迴避之推事參與審理者。   三、推事經當事人聲請迴避已經裁定認為有理由,而仍參與審理者。   四、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五、法院所認事務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六、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七、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出庭而逕行審判者。   八、依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程序,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九、依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巳經指定辯護人之案外,辯護人未出庭而逕行審判者。   十、依法於審判時應行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   十一、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二、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   十三、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期日,受命推事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1081217 修正)

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立法理由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審判期日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辯論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上訴名詞
  • 再行辯論名詞
(0170728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以違背法令論:   一、法院之編制不合法者。   二、應行迴避之推事參與審理者。   三、推事經當事人聲請迴避已經裁定認為有理由,而仍參與審理者。   四、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五、法院所認事務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六、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七、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出庭而逕行審判者。   八、依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程序,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九、依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巳經指定辯護人之案外,辯護人未出庭而逕行審判者。   十、依法於審判時應行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者。   十一、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二、未經參與審理之推事,參與判決者。   十三、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0560113 全文修正)

審判期日,受命推事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1081217 修正)

一、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一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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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規定:「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