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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92 條(一造辯論與不行辯論)

審判期日被告自訴人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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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2 條規定,第三審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律師到庭時,由到庭一造陳述後即行判決,缺席不延期。

Q · 三審開庭我沒派律師到場,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2 條,第三審審判期日若被告或自訴人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法院由到庭的另一造(檢察官或對造律師)陳述後即行判決,缺席一方不會獲得延期。若兩造都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法院甚至得不行辯論直接判決。由於第三審是法律審且非強制辯護(第 388 條排除強制辯護規定),沒有律師到庭等於放棄最後一次法律論證機會。

白話解讀

你是刑事被告,收到三審的審判期日通知。你沒錢請律師,那天你也沒去。你以為沒人出席法院就會延期,或至少會發回重審。錯了。這條告訴你:只要檢察官或對造的代理人到場陳述完,法官就直接判決。沒有你的聲音,沒有你的辯解。三審是法律審,沒有律師幫你從卷宗裡挑出二審判決的法律瑕疵,你等於赤手空拳上戰場,而戰場上還沒有你。更諷刺的是,如果你和自訴人都沒有代理人到庭,法官甚至可以直接「不行辯論」就判決。整個程序在你不知道發生什麼的情況下結束。這條是一個陷阱,專門抓那些以為「我不出現就會拖下去」的被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92 條為第三審言詞辯論的程序規範:當被告或自訴人於審判期日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時,由到庭一造陳述後即行判決;兩造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法院得不行辯論。本條與第 388 條(排除強制辯護)、第 389 條(書面審理原則)共同構成第三審法律審的程序骨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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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39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第三審審判期日當被告或自訴人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時的處理方式:由到庭一造陳述後即行判決,兩造皆無律師到庭則得不行辯論。

Q2三審沒律師到庭會延期嗎?

不會。對造律師陳述完,法官就直接判決,缺席一方不會獲得延期或發回機會。

Q3被告本人有到場,但沒有律師,算缺席嗎?

在第三審等於缺席。三審是法律審,重點是辯護人的法律論證,本條看的是有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不是被告本人是否在場。

Q4三審是強制辯護案件嗎?

不是。刑事訴訟法第 388 條排除第 31 條強制辯護規定於第三審的適用,因此沒律師到庭法院仍照開、照判。

Q5什麼是一造辯論?

一方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時,由到庭另一造(檢察官或對造律師)陳述後法院即行判決的程序。

Q6什麼是不行辯論?

兩造都沒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時,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常見於自訴雙方皆未派律師。

Q7為什麼三審被告本人到場也沒用?

三審是法律審,看的是辯護人的法律論證而非被告本人答辯;本條以有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為準。

Q8收到三審審判期日通知該怎麼做?

立即確認辯護人能否到庭,無資力者儘速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指派辯護人,越早越好。

Q9沒錢請律師打三審怎麼辦?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指派辯護人,基金會有處理三審案件名單,注意開庭前數天才動作律師來不及看卷。

Q10律師臨時無法出庭怎麼處理?

立刻以書面(遞狀或傳真)聲請改期並附診斷書等證明,法院不一定准,但書面紀錄是日後主張程序瑕疵的關鍵。

Q11怎麼證明程序有瑕疵以爭取救濟?

保存改期聲請書、證明文件與法院回覆,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證據基礎。

Q12刑訴 392 一造辯論 vs 民訴 385 一造辯論差在哪?

概念類似,但刑事三審是終審,一判定讞殺傷力更大;民事一造辯論判決原則上還能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法院處理缺席方後果
一造有代理人、辯護人到庭由到庭一造陳述後即行判決失去法律論證機會,逕受判決
兩造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得不行辯論直接判決程序在無言詞辯論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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