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3條規定,他造當事人收受上訴書狀後10日內得向原審法院提出答辯書,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時則負提出義務。
Q · 對方上訴到第三審,我可以回應嗎?要在幾天內?
可以。收到上訴書狀後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答辯書,檢察官則須提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一項,他造當事人收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送達後,得於10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答辯書。一般被告、自訴人、告訴人用「得」,可選擇不提;但第二項規定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時用「應」,負有法定答辯義務。第三項要求答辯書附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上訴人。
對手上訴了,你不是只能乾等結果。這條給了你反擊的窗口:收到對方的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後,你有 10 天可以提出答辯書到原審法院。10 天,不多不少。但這裡有一個不對等的設計值得注意:如果對方是被告、自訴人或告訴人,提答辯書是「得」,也就是你可以選擇不提。但如果對方是一般當事人而你是檢察官,條文用的是「應」,你沒有選擇權,必須針對上訴理由提出答辯。為什麼?因為檢察官代表國家公益,不能對當事人的法律攻擊沉默以對。這個義務確保了被告上訴時,至少有一方會認真回應他的論點,而不是讓案件在沒有對話的情況下進入最高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83條規範第三審上訴後被上訴方的答辯書制度:他造當事人於收受上訴書狀送達後10日內得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時則負提出義務,答辯書並須附繕本送達上訴人,確保第三審書面審理具備兩造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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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是檢察官,法律上沒有強制。但後果是最高法院只看到對方的論述,你的立場完全沒有被呈現。第三審通常不開庭,法官是看書面資料做判決的,不寫答辯書等於在筆戰裡棄權。內行人提示:即使你覺得對方上訴理由很爛還是要寫,因為法官思考脈絡可能跟你不同。
10日期限屆滿後,原審法院會將卷宗送交第三審。但依第386條,在第三審判決前你還可以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答辯書或意見書,所以不會完全喪失發言機會,只是戰場從原審法院移到第三審法院。內行人提示:最好仍在10日內交,因為原審階段的答辯書會跟卷宗一起送上去,法官第一次翻卷就能看到。
是。第383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時「應」就上訴理由提出答辯書,這是法定義務而非道德呼籲。一般被告、自訴人提不提是自由選擇,但檢察官沒有不回應的選項。內行人提示:這個不對稱反映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定位,答辯也不能只寫「原判決並無違誤」這種空話,必須逐點回應。
被上訴方針對對方上訴理由提出的書面回應,是第三審書面審理中呈現己方法律主張的文件。
一般當事人提答辯書是『得』可選擇不提;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是『應』,屬法定義務不可不提。
上訴程序中相對於上訴人的另一方,即被上訴方,可能是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檢察官。
上訴理由書是上訴方主動指摘原判違背法令;答辯書是被上訴方回應這些指摘,方向相反。
記下送達日 → 確認身分(得/應)→ 聚焦法律爭點撰寫 → 附繕本 → 10日內提出於原審法院。
逐點回應對方上訴理由所指摘的違背法令,不重述事實,可順帶點出對方上訴的程序瑕疵。
向原審法院(作出被上訴判決的二審法院)提出,逾期則依第386條向第三審法院補提。
從『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送達』之日起算10日,不是對方提出之日。
先有上訴方的上訴理由書(刑訴382),送達後被上訴方才在10日內提答辯書回應。
| feature | general_party | prosecutor |
|---|---|---|
| 提出答辯書性質 | 得(權利,可不提) | 應(法定義務,不可不提) |
| 法律依據 | 第383條第一項 | 第383條第二項 |
| 不提出後果 | 喪失書面發言機會,立場不被呈現 | 違反職責,且可能使法院於缺乏完整論辯下判斷 |
| 提出對象法院 | 原審法院 | 原審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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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審判期日受命推事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審判期日受命推事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 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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