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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答辯書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2.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3.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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