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答辯書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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