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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2.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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