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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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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2. 2.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定,第三審上訴未敘述理由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法院毋庸命其補提,恐遭程序駁回。

Q · 第三審上訴忘了寫理由,還有救嗎?

有,20天內補理由書,逾期法院不會通知你補

依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關鍵是逾期未補時「毋庸命其補提」——法院沒有義務通知、催促或等待,到期未補即可能依第395條以上訴不合法律程式駁回,連實體審查都進不去。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上訴到第三審(最高法院),不是遞一張紙說「我不服」就完事。你的上訴書狀必須寫清楚「為什麼不服」,而且是有法律論述的理由,不是情緒宣洩。忘了寫?法律給你一次補救機會:從提起上訴後算起,20 天內補提理由書到原審法院。但這裡藏著一個致命細節:如果你沒在 20 天內補,法院「毋庸命其補提」,意思是法院不會再通知你、不會再給你機會,直接依現有狀態處理。在第三審,沒有理由的上訴等於送頭。更多人不知道的是,這 20 天是從「提起上訴」那天起算,不是從收到判決那天、不是從委任律師那天。你花了 15 天找律師,律師只剩 5 天寫理由書。時間壓力是真實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規範第三審上訴理由的補提機制:上訴書狀原則上應敘述上訴理由,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法院無須命其補提。本條同時準用第350條第2項、第351條、第352條關於書狀格式、附繕本及送達他造之規定,構成第三審上訴的程序合法性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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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書跟理由書可以分開交嗎?

可以。實務上常見先在上訴期限內遞出上訴書狀(即使理由未完成),再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完整理由書,此先佔位再補槍的策略合法。但若忘補或逾20日,法院依第382條第1項後段明文『毋庸命其補提』,不會提醒。建議即使上訴狀已簡述理由,仍於20日內補提更完整理由書,因第三審駁回率高。

Q220天是日曆天還是工作天?

日曆天。但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準用民法期間計算,末日遇星期日、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以次日代之。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非法院收文日。為安全建議至少提前3天寄出或親送。

Q3第三審上訴理由書怎麼寫?

須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哪一條法令及理由,援引第378條(不適用法則)或第379條(當然違背法令)之款項,禁泛言判太重。

Q4刑事訴訟法第382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審上訴理由補提:未敘述理由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逾期法院毋庸命其補提。

Q5什麼叫毋庸命其補提?

逾20日未補理由書時,法院無義務通知或命你補正,得逕依現狀以上訴不合法駁回。

Q6第三審和第二審的理由要求差在哪?

第二審是事實審,理由具體即可;第三審是法律審,理由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標準高很多。

Q7第三審上訴怎麼補理由書?

先於上訴期間遞上訴狀佔位,再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審法院補提理由書,附繕本供送達他造。

Q820天補提期限怎麼算?

自提起上訴之日起算20日曆天,末日遇休息日順延次日,郵寄以郵戳為準。

Q9理由書要交去哪裡?

交給原審法院(二審),不是直接寄最高法院,再由原審轉送。

Q10怎麼確認律師沒漏掉這20天?

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直接問律師理由書的具體遞交日期,答不出日期就要警覺。

Q11第382條 vs 第361條(二審補提)差在哪?

期間都是20日,但二審理由具體即可、尚有第三審;三審須指摘違背法令、為終審無翻盤。

Q12逾期一天補可以嗎?

不行。逾20日即生失權效果,法院毋庸命補提,得依第395條駁回,沒有彈性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二審(§361)第三審(§382)
審級性質事實審兼法律審純法律審
補提期間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起上訴後20日內
理由要求敘述具體理由即可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378、§379)
逾期未補效果得不命補提、依法駁回毋庸命其補提、依§395駁回
翻盤機會尚有第三審終審,無下一審

第二審(§361)

審級性質
事實審兼法律審
補提期間
提起上訴後20日內
理由要求
敘述具體理由即可
逾期未補效果
得不命補提、依法駁回
翻盤機會
尚有第三審

第三審(§382)

審級性質
純法律審
補提期間
提起上訴後20日內
理由要求
須具體指摘違背法令(§378、§379)
逾期未補效果
毋庸命其補提、依§395駁回
翻盤機會
終審,無下一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07条(上告趣意書)/刑事訴訟規則 第266条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79조(상고이유서 제출, 소송기록접수통지 후 20일)
德國StPO § 345(Revisionsbegründung, Frist ein Mona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84-585(mémoire du demandeur en cass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0560113 全文修正)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1081217 修正)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鑑於原法有關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補提理由書之期間分別為二十日及十日,尚非一致,為便於當事人知悉通曉,上述期間,允宜統一,爰參酌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第一項補提理由書之期間修正為二十日,以利當事人遵循。   二、本條第二項未修正。

(0170728 制定)

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0560113 全文修正)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1081217 修正)

一、鑑於原法有關第二審上訴及第三審上訴補提理由書之期間分別為二十日及十日,尚非一致,為便於當事人知悉通曉,上述期間,允宜統一,爰參酌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第一項補提理由書之期間修正為二十日,以利當事人遵循。   二、本條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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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