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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51 條(在監所被告之上訴)

  1. 1.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2. 2.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3. 3.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4. 4.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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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1條:在押被告於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即視為準時上訴,監所後續送達法院的延誤不歸被告負擔。

Q · 人被關在看守所,要上訴怎麼辦?來得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一項,在押被告只要在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期間內合法上訴;之後監所送到法院花了多久、就算超過20日,都不影響準時的認定。不會寫狀紙的,第二項規定監所公務員須代作;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狀紙上記載「接受之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是日後證明準時的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你被羈押在看守所或在監獄服刑,一審判決下來你想上訴,怎麼辦?你不可能自己跑去法院遞狀。這條就是為這種處境設計的:你只要在 20 天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你準時上訴,就算監所內部行政作業延誤、最後送到法院已經超過 20 天,也算數。這是把監所的內部延誤風險從被告身上轉移到國家身上。第二項更貼心:如果你不會寫上訴狀(很多在押被告教育程度不高、不識字、或不熟法律術語),監所公務員必須代你寫。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你的上訴狀上記載「接受的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就是你「準時上訴」的證據。第四項是兜底條款:萬一你直接寄上訴狀到法院(沒透過監所),法院書記官收到後要通知監所長官,避免你被遺忘在系統裡。整條法律的核心是:人在裡面不該因為失去自由就連救濟權都失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為在押被告上訴的特別規定: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並課予監所代作書狀、記載接受時點、未經監所提出時通知監所長官等義務,將監所行政延誤風險由被告移轉至國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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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看守所怎麼知道判決書送達了?

判決書會送到看守所,由看守所核對後交給你並要你簽收,從簽收隔天起算20天上訴期間。簽收時務必看清日期並請看守所給你判決書影本(正本可能被收回統一保管),有可能就請家人轉知律師當天開始準備上訴。

Q2監所公務員代寫的上訴狀內容很簡單,會影響上訴嗎?

代作只是讓上訴在程式上成立,內容是否充分要看後續。建議在20天內透過律師接見補充具體上訴理由(第二審需具體理由,刑訴361條)。監所代作通常是應急保命款,實質辯護內容仍要靠律師補強,兩者不衝突。

Q3我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那天是第19天,但監所第25天才送到法院,會被駁回嗎?

不會。刑訴351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送達法院的時間不影響準時認定。但要保留交給監所那天的證據,最好是監所長官依第三項記載的接受年月日時;若監所沒記載,事後可能要調閱監所內部文書處理紀錄來證明,會比較麻煩,所以遞狀當下就要確認時間戳有沒有記。

Q4刑事訴訟法第351條是什麼?

在押被告上訴的特別規定: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準時上訴,並課監所代作、記載時間戳、通知等義務。

Q5什麼叫『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一種法律擬制:只要在20天內交給監所長官,即使監所送到法院已逾期,仍認定為準時上訴。

Q6監所代作上訴狀的義務是什麼?

被告不會寫狀紙時,監所公務員依第二項必須代為作成,是國家對在押被告的法律扶助義務。

Q7監所長官記載的『接受年月日時』有什麼用?

是被告日後證明自己準時上訴的關鍵證據,沒記載事後很難舉證。

Q8在看守所要怎麼上訴?

簽收判決→盡早向管理員表達上訴→自寫或請監所代作→交給監所長官並確認記載接受時點→透過律師補強理由。

Q9上訴期間怎麼計算?

自判決送達(簽收)後20日,自隔天起算(刑訴349條)。交給監所那刻就是準時時點。

Q10怎麼確保監所不會拖延害我逾期?

風險已由國家承擔,交給監所那天就算準時;但務必索取已遞交證明並確認時間戳記載。

Q11不會寫上訴狀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要求監所公務員代作,你只要表達『我要上訴』,再由律師補強具體理由。

Q12在押被告上訴 vs 一般被告上訴差在哪?

一般被告以法院收文為準時點、行政延誤自負;在押被告以交給監所那刻為準、延誤由國家承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在押被告(刑訴351)一般被告(刑訴350)
遞狀方式交監所長官即可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準時認定時點交給監所長官那刻法院收文那刻
行政延誤風險由國家承擔由被告自負(須自行確保期限內送達)
書狀代作監所公務員須代作無此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66条(在監者に対する上訴提起期間内の上訴申立書差出し擬制)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4조(재소자에 대한 특칙)
🇩🇪 德國StPO § 299(Anträge und Erklärungen nicht auf freiem Fuß befindlicher Personen zu Protokoll der Geschäftsstell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03(appel par déclaration auprès du chef de l'établissement pénitentiaire)
🇺🇸 美國Houston v. Lack, 487 U.S. 266 (1988) — prison mailbox rule;Fed. R. App. P. 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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