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351在監所被告之上訴

快速跳轉
  1. 1.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2. 2.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3. 3.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4. 4.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1條:在押被告於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即視為準時上訴,監所後續送達法院的延誤不歸被告負擔。

Q · 人被關在看守所,要上訴怎麼辦?來得及嗎?

可以。交給監所長官那刻就算準時

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一項,在押被告只要在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期間內合法上訴;之後監所送到法院花了多久、就算超過20日,都不影響準時的認定。不會寫狀紙的,第二項規定監所公務員須代作;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狀紙上記載「接受之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是日後證明準時的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你被羈押在看守所或在監獄服刑,一審判決下來你想上訴,怎麼辦?你不可能自己跑去法院遞狀。這條就是為這種處境設計的:你只要在 20 天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你準時上訴,就算監所內部行政作業延誤、最後送到法院已經超過 20 天,也算數。這是把監所的內部延誤風險從被告身上轉移到國家身上。第二項更貼心:如果你不會寫上訴狀(很多在押被告教育程度不高、不識字、或不熟法律術語),監所公務員必須代你寫。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你的上訴狀上記載「接受的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就是你「準時上訴」的證據。第四項是兜底條款:萬一你直接寄上訴狀到法院(沒透過監所),法院書記官收到後要通知監所長官,避免你被遺忘在系統裡。整條法律的核心是:人在裡面不該因為失去自由就連救濟權都失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為在押被告上訴的特別規定: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並課予監所代作書狀、記載接受時點、未經監所提出時通知監所長官等義務,將監所行政延誤風險由被告移轉至國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看守所怎麼知道判決書送達了?

判決書會送到看守所,由看守所核對後交給你並要你簽收,從簽收隔天起算20天上訴期間。簽收時務必看清日期並請看守所給你判決書影本(正本可能被收回統一保管),有可能就請家人轉知律師當天開始準備上訴。

Q2監所公務員代寫的上訴狀內容很簡單,會影響上訴嗎?

代作只是讓上訴在程式上成立,內容是否充分要看後續。建議在20天內透過律師接見補充具體上訴理由(第二審需具體理由,刑訴361條)。監所代作通常是應急保命款,實質辯護內容仍要靠律師補強,兩者不衝突。

Q3我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那天是第19天,但監所第25天才送到法院,會被駁回嗎?

不會。刑訴351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送達法院的時間不影響準時認定。但要保留交給監所那天的證據,最好是監所長官依第三項記載的接受年月日時;若監所沒記載,事後可能要調閱監所內部文書處理紀錄來證明,會比較麻煩,所以遞狀當下就要確認時間戳有沒有記。

Q4刑事訴訟法第351條是什麼?

在押被告上訴的特別規定: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準時上訴,並課監所代作、記載時間戳、通知等義務。

Q5什麼叫『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一種法律擬制:只要在20天內交給監所長官,即使監所送到法院已逾期,仍認定為準時上訴。

Q6監所代作上訴狀的義務是什麼?

被告不會寫狀紙時,監所公務員依第二項必須代為作成,是國家對在押被告的法律扶助義務。

Q7監所長官記載的『接受年月日時』有什麼用?

是被告日後證明自己準時上訴的關鍵證據,沒記載事後很難舉證。

Q8在看守所要怎麼上訴?

簽收判決→盡早向管理員表達上訴→自寫或請監所代作→交給監所長官並確認記載接受時點→透過律師補強理由。

Q9上訴期間怎麼計算?

自判決送達(簽收)後20日,自隔天起算(刑訴349條)。交給監所那刻就是準時時點。

Q10怎麼確保監所不會拖延害我逾期?

風險已由國家承擔,交給監所那天就算準時;但務必索取已遞交證明並確認時間戳記載。

Q11不會寫上訴狀怎麼處理?

依第二項要求監所公務員代作,你只要表達『我要上訴』,再由律師補強具體理由。

Q12在押被告上訴 vs 一般被告上訴差在哪?

一般被告以法院收文為準時點、行政延誤自負;在押被告以交給監所那刻為準、延誤由國家承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在押被告(刑訴351)一般被告(刑訴350)
遞狀方式交監所長官即可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準時認定時點交給監所長官那刻法院收文那刻
行政延誤風險由國家承擔由被告自負(須自行確保期限內送達)
書狀代作監所公務員須代作無此義務

在押被告(刑訴351)

遞狀方式
交監所長官即可
準時認定時點
交給監所長官那刻
行政延誤風險
由國家承擔
書狀代作
監所公務員須代作

一般被告(刑訴350)

遞狀方式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準時認定時點
法院收文那刻
行政延誤風險
由被告自負(須自行確保期限內送達)
書狀代作
無此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66条(在監者に対する上訴提起期間内の上訴申立書差出し擬制)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4조(재소자에 대한 특칙)
德國StPO § 299(Anträge und Erklärungen nicht auf freiem Fuß befindlicher Personen zu Protokoll der Geschäftsstell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03(appel par déclaration auprès du chef de l'établissement pénitentiaire)
美國Houston v. Lack, 487 U.S. 266 (1988) — prison mailbox rule;Fed. R. App. P. 4(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自訴案件經裁判者,其裁判書除送達自訴人及被告外,並應送達該管檢察官。

(0231129 制定)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0560113 全文修正)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 被告名詞
  • 上訴期間名詞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0170728 制定)

自訴案件經裁判者,其裁判書除送達自訴人及被告外,並應送達該管檢察官。

(0231129 制定)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0560113 全文修正)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