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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51 條(在監所被告之上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2.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3.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4.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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