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51 條(在監所被告之上訴)
- 1.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 2.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 3.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 4.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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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1條:在押被告於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即視為準時上訴,監所後續送達法院的延誤不歸被告負擔。
Q · 人被關在看守所,要上訴怎麼辦?來得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一項,在押被告只要在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期間內合法上訴;之後監所送到法院花了多久、就算超過20日,都不影響準時的認定。不會寫狀紙的,第二項規定監所公務員須代作;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狀紙上記載「接受之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是日後證明準時的關鍵證據。
白話解讀
你被羈押在看守所或在監獄服刑,一審判決下來你想上訴,怎麼辦?你不可能自己跑去法院遞狀。這條就是為這種處境設計的:你只要在 20 天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你準時上訴,就算監所內部行政作業延誤、最後送到法院已經超過 20 天,也算數。這是把監所的內部延誤風險從被告身上轉移到國家身上。第二項更貼心:如果你不會寫上訴狀(很多在押被告教育程度不高、不識字、或不熟法律術語),監所公務員必須代你寫。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你的上訴狀上記載「接受的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就是你「準時上訴」的證據。第四項是兜底條款:萬一你直接寄上訴狀到法院(沒透過監所),法院書記官收到後要通知監所長官,避免你被遺忘在系統裡。整條法律的核心是:人在裡面不該因為失去自由就連救濟權都失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為在押被告上訴的特別規定: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並課予監所代作書狀、記載接受時點、未經監所提出時通知監所長官等義務,將監所行政延誤風險由被告移轉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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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人在看守所可以上訴嗎?▾
可以。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那刻就視為準時上訴。
Q2不會寫上訴狀怎麼辦?▾
刑訴351條第二項規定監所公務員須代作,你只要表達「我要上訴」。
Q3監所拖到第25天才送法院會被駁回嗎?▾
不會,認定時點是你交給監所那天,不是送達法院那天。
Q4上訴期間是幾天?▾
2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刑訴349條)。
Q5交給監所要注意什麼?▾
務必確認長官依第三項記載「接受年月日時」,這是準時的證據。
Q6可以自己直接寄到法院嗎?▾
可以,法院書記官收到後依第四項會通知監所長官。
Q7監所代寫的狀紙太簡單會影響上訴嗎?▾
不會影響程式成立,實質理由可在期間內透過律師補充。
Q8這條只適用刑事上訴嗎?▾
其法理常延伸至再審、非常上訴等在押期間的救濟行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在押被告(刑訴351) | 一般被告(刑訴350) |
|---|---|---|
| 遞狀方式 | 交監所長官即可 |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
| 準時認定時點 | 交給監所長官那刻 | 法院收文那刻 |
| 行政延誤風險 | 由國家承擔 | 由被告自負(須自行確保期限內送達) |
| 書狀代作 | 監所公務員須代作 | 無此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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