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1條:在押被告於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即視為準時上訴,監所後續送達法院的延誤不歸被告負擔。
Q · 人被關在看守所,要上訴怎麼辦?來得及嗎?
可以。交給監所長官那刻就算準時
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一項,在押被告只要在20日上訴期間內,把上訴書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期間內合法上訴;之後監所送到法院花了多久、就算超過20日,都不影響準時的認定。不會寫狀紙的,第二項規定監所公務員須代作;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狀紙上記載「接受之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是日後證明準時的關鍵證據。
你被羈押在看守所或在監獄服刑,一審判決下來你想上訴,怎麼辦?你不可能自己跑去法院遞狀。這條就是為這種處境設計的:你只要在 20 天上訴期間內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你準時上訴,就算監所內部行政作業延誤、最後送到法院已經超過 20 天,也算數。這是把監所的內部延誤風險從被告身上轉移到國家身上。第二項更貼心:如果你不會寫上訴狀(很多在押被告教育程度不高、不識字、或不熟法律術語),監所公務員必須代你寫。第三項要求監所長官在你的上訴狀上記載「接受的年月日時」,這個時間戳就是你「準時上訴」的證據。第四項是兜底條款:萬一你直接寄上訴狀到法院(沒透過監所),法院書記官收到後要通知監所長官,避免你被遺忘在系統裡。整條法律的核心是:人在裡面不該因為失去自由就連救濟權都失去。
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為在押被告上訴的特別規定: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並課予監所代作書狀、記載接受時點、未經監所提出時通知監所長官等義務,將監所行政延誤風險由被告移轉至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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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會送到看守所,由看守所核對後交給你並要你簽收,從簽收隔天起算20天上訴期間。簽收時務必看清日期並請看守所給你判決書影本(正本可能被收回統一保管),有可能就請家人轉知律師當天開始準備上訴。
代作只是讓上訴在程式上成立,內容是否充分要看後續。建議在20天內透過律師接見補充具體上訴理由(第二審需具體理由,刑訴361條)。監所代作通常是應急保命款,實質辯護內容仍要靠律師補強,兩者不衝突。
不會。刑訴351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期間內之上訴,送達法院的時間不影響準時認定。但要保留交給監所那天的證據,最好是監所長官依第三項記載的接受年月日時;若監所沒記載,事後可能要調閱監所內部文書處理紀錄來證明,會比較麻煩,所以遞狀當下就要確認時間戳有沒有記。
在押被告上訴的特別規定:把上訴狀交給監所長官就視為準時上訴,並課監所代作、記載時間戳、通知等義務。
一種法律擬制:只要在20天內交給監所長官,即使監所送到法院已逾期,仍認定為準時上訴。
被告不會寫狀紙時,監所公務員依第二項必須代為作成,是國家對在押被告的法律扶助義務。
是被告日後證明自己準時上訴的關鍵證據,沒記載事後很難舉證。
簽收判決→盡早向管理員表達上訴→自寫或請監所代作→交給監所長官並確認記載接受時點→透過律師補強理由。
自判決送達(簽收)後20日,自隔天起算(刑訴349條)。交給監所那刻就是準時時點。
風險已由國家承擔,交給監所那天就算準時;但務必索取已遞交證明並確認時間戳記載。
依第二項要求監所公務員代作,你只要表達『我要上訴』,再由律師補強具體理由。
一般被告以法院收文為準時點、行政延誤自負;在押被告以交給監所那刻為準、延誤由國家承擔。
| 面向 | 在押被告(刑訴351) | 一般被告(刑訴350) |
|---|---|---|
| 遞狀方式 | 交監所長官即可 | 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
| 準時認定時點 | 交給監所長官那刻 | 法院收文那刻 |
| 行政延誤風險 | 由國家承擔 | 由被告自負(須自行確保期限內送達) |
| 書狀代作 | 監所公務員須代作 | 無此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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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經裁判者,其裁判書除送達自訴人及被告外,並應送達該管檢察官。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自訴案件經裁判者,其裁判書除送達自訴人及被告外,並應送達該管檢察官。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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