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提起刑事上訴須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具繕本,寄錯到上級法院視同未遞且不延長 20 日上訴期間。
Q · 刑事上訴狀要交到哪個法院?
交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上訴書狀必須提出於「原審法院」(判你的那個法院),不是直接寄到上級法院;並且要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準備繕本。寄錯法院時,上級法院會函轉回原審,但轉送耗掉的時間算在你頭上,不延長第 349 條的 20 日上訴期間,逾期即喪失上訴權。
上訴怎麼提?這條給出兩個必須記住的硬規則:第一,上訴狀要交到「原審法院」,不是直接送到上級法院。很多人直覺會想「我要上訴到二審,那就寄到高等法院吧」,這是錯的。寄錯地方視同沒寄,期間照樣在跑。第二,上訴狀要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準備繕本(副本)。例如你是被告要上訴,原告是檢察官,你要準備一份正本給法院、一份繕本讓法院送給檢察官。如果是有告訴人或被害人的案件,繕本份數還要再加。這兩個規則看起來像形式問題,但形式錯了會讓你的上訴在實體審理開始前就被打回票,你的 20 天上訴期間白白浪費。原審法院的書記官收到後會把繕本送給對方,讓對方有機會準備答辯。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為上訴的形式要件規範,明定提起上訴須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對造,構成刑事上訴程序的入口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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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收到後會函轉到原審法院,但函轉過程花的時間是算在你頭上的,不會延長 20 天上訴期間。如果函轉時期間已過,你的上訴就遲到,會被駁回。下次拿到判決書先看清楚上訴方式,不確定就打電話到原審法院書記官室問。
對造當事人有幾人就準備幾份。被告上訴、原告是檢察官的話最少 1 份給檢察官;如有告訴人或被害人參與訴訟,每人各 1 份。書記官發現繕本不夠會通知補正(約 5-7 天),但補正期間對方收不到繕本會拖慢審理,最好一次備齊。
可以但要注意。第二審上訴依第 361 條必須敘述具體理由,先遞「我要上訴」性質的上訴狀後,須在期間內或書記官送達通知後 20 日內補上具體理由。搶時間是緊急救命,不是上訴策略,理由越早整理越完整,二審勝算越大。
交原審法院,也就是判你的那個法院,由它把卷宗送上級審,不是直接寄上級法院。
作成被上訴判決的法院。上訴書狀向其提出,由其書記官整理卷宗送上級審並送達對造繕本。
與正本同內容的副本,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提出,檢察官 1 份起,有告訴人或被害人各加 1 份。
邏輯一致:刑訴第 350 條與民訴第 441 條都要先交原審法院,由原審當卷宗轉運站。
確認原審法院 → 寫上訴狀(二審須具體理由)→ 按對造人數備繕本 → 20 日內送達原審並蓋收件章。
檢察官 1 份是基本款,每位告訴人或被害人各加 1 份,不確定寧可多備,多的法院會退還。
親自送原審收狀櫃台,要求在副本上蓋收件章與日期,這張蓋章副本是逾期爭議的最強證據。
先用正本去法院蓋收件章完成準時遞狀,繕本可在不影響送達時程下後補。
寄對即合法;寄錯雖函轉但耗時算你頭上,20 日期間不延長,函轉到原審時逾期就駁回。
| 面向 | 正確做法 | 常見錯誤 |
|---|---|---|
| 遞交法院 | 原審法院(判你的法院) | 直接寄上級法院 |
| 期間計算 | 20 日內送達原審即合法 | 誤以為函轉期間會延長 |
| 繕本 | 按他造人數備齊 | 只備 1 份或漏算告訴人 |
| 二審理由 | 依第 361 條敘述具體理由 | 只寫「請求上訴」空殼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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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接受前條案件後,應於三日內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認為應許撤回者,應附具意見書送交法院。 二、認為有偵查之必要者,應開始偵查。 三、認為有起訴之必要者,應予起訴。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檢察官接受前條案件後,應於三日內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認為應許撤回者,應附具意見書送交法院。 二、認為有偵查之必要者,應開始偵查。 三、認為有起訴之必要者,應予起訴。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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