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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50提起上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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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2. 2.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提起刑事上訴須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具繕本,寄錯到上級法院視同未遞且不延長 20 日上訴期間。

Q · 刑事上訴狀要交到哪個法院?

交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上訴書狀必須提出於「原審法院」(判你的那個法院),不是直接寄到上級法院;並且要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準備繕本。寄錯法院時,上級法院會函轉回原審,但轉送耗掉的時間算在你頭上,不延長第 349 條的 20 日上訴期間,逾期即喪失上訴權。

白話解讀

上訴怎麼提?這條給出兩個必須記住的硬規則:第一,上訴狀要交到「原審法院」,不是直接送到上級法院。很多人直覺會想「我要上訴到二審,那就寄到高等法院吧」,這是錯的。寄錯地方視同沒寄,期間照樣在跑。第二,上訴狀要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準備繕本(副本)。例如你是被告要上訴,原告是檢察官,你要準備一份正本給法院、一份繕本讓法院送給檢察官。如果是有告訴人或被害人的案件,繕本份數還要再加。這兩個規則看起來像形式問題,但形式錯了會讓你的上訴在實體審理開始前就被打回票,你的 20 天上訴期間白白浪費。原審法院的書記官收到後會把繕本送給對方,讓對方有機會準備答辯。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為上訴的形式要件規範,明定提起上訴須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對造,構成刑事上訴程序的入口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寄到二審法院會怎麼樣?

二審法院收到後會函轉到原審法院,但函轉過程花的時間是算在你頭上的,不會延長 20 天上訴期間。如果函轉時期間已過,你的上訴就遲到,會被駁回。下次拿到判決書先看清楚上訴方式,不確定就打電話到原審法院書記官室問。

Q2上訴狀繕本要準備幾份?

對造當事人有幾人就準備幾份。被告上訴、原告是檢察官的話最少 1 份給檢察官;如有告訴人或被害人參與訴訟,每人各 1 份。書記官發現繕本不夠會通知補正(約 5-7 天),但補正期間對方收不到繕本會拖慢審理,最好一次備齊。

Q3我可以先用簡短的上訴狀搶時間,之後再補上訴理由嗎?

可以但要注意。第二審上訴依第 361 條必須敘述具體理由,先遞「我要上訴」性質的上訴狀後,須在期間內或書記官送達通知後 20 日內補上具體理由。搶時間是緊急救命,不是上訴策略,理由越早整理越完整,二審勝算越大。

Q4刑事上訴狀要交哪個法院?

交原審法院,也就是判你的那個法院,由它把卷宗送上級審,不是直接寄上級法院。

Q5什麼是原審法院?

作成被上訴判決的法院。上訴書狀向其提出,由其書記官整理卷宗送上級審並送達對造繕本。

Q6繕本是什麼、要幾份?

與正本同內容的副本,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提出,檢察官 1 份起,有告訴人或被害人各加 1 份。

Q7刑事上訴 vs 民事上訴的遞狀法院一樣嗎?

邏輯一致:刑訴第 350 條與民訴第 441 條都要先交原審法院,由原審當卷宗轉運站。

Q8刑事上訴怎麼提?

確認原審法院 → 寫上訴狀(二審須具體理由)→ 按對造人數備繕本 → 20 日內送達原審並蓋收件章。

Q9上訴狀繕本份數怎麼算?

檢察官 1 份是基本款,每位告訴人或被害人各加 1 份,不確定寧可多備,多的法院會退還。

Q10怎麼證明我準時遞了上訴狀?

親自送原審收狀櫃台,要求在副本上蓋收件章與日期,這張蓋章副本是逾期爭議的最強證據。

Q11來不及備繕本怎麼辦?

先用正本去法院蓋收件章完成準時遞狀,繕本可在不影響送達時程下後補。

Q12上訴狀寄錯到上級法院 vs 寄對原審差在哪?

寄對即合法;寄錯雖函轉但耗時算你頭上,20 日期間不延長,函轉到原審時逾期就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正確做法常見錯誤
遞交法院原審法院(判你的法院)直接寄上級法院
期間計算20 日內送達原審即合法誤以為函轉期間會延長
繕本按他造人數備齊只備 1 份或漏算告訴人
二審理由依第 361 條敘述具體理由只寫「請求上訴」空殼狀

正確做法

遞交法院
原審法院(判你的法院)
期間計算
20 日內送達原審即合法
繕本
按他造人數備齊
二審理由
依第 361 條敘述具體理由

常見錯誤

遞交法院
直接寄上級法院
期間計算
誤以為函轉期間會延長
繕本
只備 1 份或漏算告訴人
二審理由
只寫「請求上訴」空殼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74条(控訴申立書を第一審裁判所に差し出す)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59조(항소장을 원심법원에 제출)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228条(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
德國StPO § 341(Revision bei dem Gericht des angefochtenen Urteils einleg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02(déclaration d'appel au greffe de la juridict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3(notice of appeal filed with the district clerk)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檢察官接受前條案件後,應於三日內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認為應許撤回者,應附具意見書送交法院。   二、認為有偵查之必要者,應開始偵查。   三、認為有起訴之必要者,應予起訴。

(0231129 制定)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 上訴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0170728 制定)

檢察官接受前條案件後,應於三日內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認為應許撤回者,應附具意見書送交法院。   二、認為有偵查之必要者,應開始偵查。   三、認為有起訴之必要者,應予起訴。

(0231129 制定)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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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