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 20 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之上訴亦有效。
Q · 刑事判決下來,我有幾天可以上訴?
20 天,從判決送達的隔天起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刑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始日不算入)。但書規定,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所提起之上訴亦有效力。逾期未上訴,判決即告確定,僅能依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門檻極高。此期間於 108 年由原本的 10 日延長為 20 日。
刑事案件不服判決想上訴,你有 20 天,從判決書送達到你手上的隔天起算。這 20 天是死的,過了就再也回不去,你沒上訴的判決就確定了。但這裡有個被多數人忽略的細節:但書說「判決宣示後送達前的上訴,亦有效力」。意思是法官在法庭上當場宣示判決,雖然判決書還沒寄到你家,你已經可以在那一刻就提上訴。為什麼這條的細節這麼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你還能不能再戰一回合。20 天聽起來很長,但你要拿到判決書、找律師、討論策略、寫上訴狀、用印郵寄或遞交,時間其實緊張。而且這條在 108 年才從原本的 10 天延長到 20 天,過去半世紀無數被告就敗在這短短 10 天裡。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為上訴法定期間之程序規範:刑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所提之上訴亦有效。該期間為不變期間,逾期判決確定,僅得循回復原狀程序救濟。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是。從判決書送達的隔天開始算(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判決宣示到送達之間可能有空檔,這段不算上訴期間。找出信封上的送達日章戳或掛號簽收日,才是法律上的送達日。
刑事上訴狀的時點看到達原審法院的時間,不是郵戳日。最後一天寄、隔天才到就算逾期。最後幾天直接到原審法院收文櫃台遞交並要收件章;非郵寄不可時用限時掛號且提前 3 到 5 天寄出。
舊制 10 日往往不夠找律師、研究判決、評估上訴策略。立法者比照民事訴訟法第 440 條的 20 日,將刑事上訴期間也延長為 20 日,等於多一倍決策時間。實務上仍建議早動手,越早準備二審策略越完整。
20 天,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108 年由 10 日延長為 20 日。
判決送達的翌日(始日不算入),不是宣示日,宣示到送達的空檔不計入。
法律明定不得延長縮短的期間,逾期即失權,本條 20 日即屬之。
法官當庭宣判後、判決書還沒送到,你就先提上訴,法律承認其效力。
標送達日 → 推第 20 日 → 找律師定爭點 → 依第 350 條向原審法院遞上訴狀。
送達日不算,從隔天起第 20 日為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依第 351 條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以提出時為準,不必親寄法院。
親送原審法院收文櫃台蓋收件章;郵寄保留限時掛號回執,但以到達日為準。
現行都是 20 日,但 108 年前刑訴只有 10 日,民訴一向 20 日。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349 | civil_440 |
|---|---|---|
| 上訴期間(現行) | 20 日 | 20 日 |
| 起算點 | 送達翌日(始日不算入) | 送達翌日(始日不算入) |
| 108 年前刑訴舊制 | 10 日 | 一向為 20 日 |
| 宣示後送達前上訴 | 有效(但書) | 亦得提起 |
| 逾期救濟 | 回復原狀(第 67 條) | 回復原狀(第 164 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自訴經撤回者,除告訴乃論之罪外,法院應於諮詢該管檢察官意見後判決之。 前項諮詢,應將該案卷宗及證據物件,一併送交檢察官。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上訴期間為十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實嫌過短,爰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修正為二十日,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自訴經撤回者,除告訴乃論之罪外,法院應於諮詢該管檢察官意見後判決之。 前項諮詢,應將該案卷宗及證據物件,一併送交檢察官。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原條文規定之上訴期間為十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實嫌過短,爰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修正為二十日,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