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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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 20 日,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之上訴亦有效。
Q · 刑事判決下來,我有幾天可以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刑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始日不算入)。但書規定,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所提起之上訴亦有效力。逾期未上訴,判決即告確定,僅能依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門檻極高。此期間於 108 年由原本的 10 日延長為 20 日。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不服判決想上訴,你有 20 天,從判決書送達到你手上的隔天起算。這 20 天是死的,過了就再也回不去,你沒上訴的判決就確定了。但這裡有個被多數人忽略的細節:但書說「判決宣示後送達前的上訴,亦有效力」。意思是法官在法庭上當場宣示判決,雖然判決書還沒寄到你家,你已經可以在那一刻就提上訴。為什麼這條的細節這麼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你還能不能再戰一回合。20 天聽起來很長,但你要拿到判決書、找律師、討論策略、寫上訴狀、用印郵寄或遞交,時間其實緊張。而且這條在 108 年才從原本的 10 天延長到 20 天,過去半世紀無數被告就敗在這短短 10 天裡。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為上訴法定期間之程序規範:刑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所提之上訴亦有效。該期間為不變期間,逾期判決確定,僅得循回復原狀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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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上訴期間幾天?▾
20 天,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108 年由原本 10 日延長。
Q220 天從哪天開始算?▾
從判決書送達的隔天(始日不算入),不是從判決宣示那天。
Q3上訴狀最後一天郵寄有效嗎?▾
刑事上訴看到達原審法院的時間,非郵戳日,最後一天郵寄可能逾期。
Q4判決還沒送達可以先上訴嗎?▾
可以,但書規定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之上訴亦有效。
Q5上訴期間過了怎麼辦?▾
僅能依第 67 條聲請回復原狀,須證明非因過失遲誤,成功率極低。
Q6被羈押的被告怎麼上訴?▾
依第 351 條可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以提出時為準,不必親寄法院。
Q7刑事和民事上訴期間一樣嗎?▾
現行都是 20 日,108 年刑訴比照民訴第 440 條延長。
Q8上訴狀要交到哪個法院?▾
依第 350 條應提出於原審法院,不是上級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349 | civil_440 |
|---|---|---|
| 上訴期間(現行) | 20 日 | 20 日 |
| 起算點 | 送達翌日(始日不算入) | 送達翌日(始日不算入) |
| 108 年前刑訴舊制 | 10 日 | 一向為 20 日 |
| 宣示後送達前上訴 | 有效(但書) | 亦得提起 |
| 逾期救濟 | 回復原狀(第 67 條) | 回復原狀(第 16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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