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48 條
- 1.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 2.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 3.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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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允許就判決一部上訴,第三項並可明示僅就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上訴,認罪者得只爭量刑加速二審。
Q · 我認罪了只想爭刑度太重,可以不重打整個案子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 3 項,被告得在上訴狀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上訴」。二審只審你爭執的量刑部分,不再審有沒有罪,速度快且結果可預期。代價是「罪責」部分在你提上訴的當下定讞,事後不能反悔再翻。上訴範圍寫不清楚,法院可能解讀為全部上訴,整個案件會被重新打開。
白話解讀
判決下來不是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上訴」這種二選一。這條告訴你:你可以挑判決的一部分上訴,其他部分讓它確定。但這裡藏著一個多數被告搞不清楚的精細結構。第二項規定「有關係的部分」會被視為一起上訴上去(例如你只上訴主刑,但沒收宣告會跟著一起上),但但書又說:如果「有關係的部分」是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就不會被拖上去(避免你只上訴有罪部分卻意外把無罪部分也搬上二審)。第三項是 110 年新增的關鍵:你可以明示「我只上訴量刑」「我只上訴沒收」「我只上訴保安處分」,這叫做「科刑一部上訴」。為什麼重要?因為這代表你不爭執「有沒有罪」,只爭執「判太重」。二審法官只審你爭執的部分,速度快、結果可預期。但這也代表「有沒有罪」這部分定讞了,你不能反悔說我要重新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為上訴範圍規範:第一項准許就判決之一部上訴;第二項規定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無罪、免訴、不受理之部分除外;第三項(民國 110 年新增)允許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上訴,即「科刑一部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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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是什麼?▾
規範上訴範圍,准許就判決一部上訴,第三項可明示僅就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上訴。
Q2科刑一部上訴是什麼意思?▾
被告不爭執有沒有罪,只爭執判太重,明示僅就刑度(或沒收、保安處分)上訴。
Q3只上訴量刑會影響有罪認定嗎?▾
不會,但反過來罪責部分會定讞,事後不能再翻。
Q4只上訴主刑,沒收會被一起拖上去嗎?▾
可能。第二項有關係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沒收常被認為有關係。
Q5多項罪名只上訴有罪部分,無罪部分會怎樣?▾
依第二項但書,無罪、免訴、不受理部分不被拖上二審,當下確定。
Q6上訴期間有多久?▾
2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訴法第 349 條),逾期判決確定。
Q7上訴狀要怎麼寫才算明示僅就刑上訴?▾
直接引用「依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 3 項,僅就原判決所處之刑上訴」字眼,避免被解讀為全部上訴。
Q8檢察官只上訴量刑,被告會怎樣?▾
二審只審量刑,但可能加重刑度。收到上訴狀第一件事是看範圍是全部還是僅科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全部上訴 | 科刑一部上訴(348Ⅲ) | 不上訴 |
|---|---|---|---|
| 二審審理範圍 | 罪責+刑度全部重審 | 僅量刑/沒收/保安處分 | 全案確定 |
| 罪責是否定讞 | 否,可翻 | 是,提上訴即定讞 | 是 |
| 審理速度 | 慢 | 快、可預期 | 無 |
| 適用情境 | 爭執有沒有罪 | 認罪但嫌判太重 | 接受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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