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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刑事訴訟法 第 3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2.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3.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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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 ,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 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已確定,並非第三審審判範圍。
bebrave170614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0.5.31修法 參考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2732&chksum=Super414Talk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376不得上訴第三審事由
erondiar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修法目的: 尊重當事人設定之攻防範圍、避免被告受突襲性裁判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之一部提起上訴。 補充: 但若對於「認定犯罪事實部分」提起上訴者,仍適用第二項前段規定,其效力及於相關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部分。
titin3319
3 years ago
數案件的一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