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83 號
要旨
各法院於審理刑事案件時,應確實審查當事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上訴
主旨
各法院於審理刑事案件時,應確實審查當事人是否於法定期間內上訴,以保障訴訟程序之公平與正義,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監察院八十八年二月五日 (八八) 院台司字第八八二六○○○六六號函調查意見辦理。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各法院應確實督促送達人於送達證書上切實載明送達日期,並注意審查是否於法定期間內上訴,以保障訴訟程序之公平與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