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檢察官上訴書狀之繕本,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向原審法院提出,有其一定之份數,而上訴書狀繕本之送達,依同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則屬原審法院書記官之職權,若欲增多上訴書狀繕本之份數,而由檢察官分送予非當事人之告訴人或告發人,在法律上似乏依據。惟鑒於告訴人、被害人以及告發人對於被告經法院判決後,檢察官是否提起起上訴,甚為關切,尤以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時為然,為便民計,承辦檢察官於告訴人、被害人或告發人查詢時,應將是否已提起上訴之意旨,通知該查詢人。
查檢察官上訴書狀之繕本,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向原審法院提出,有其一定之份數,而上訴書狀繕本之送達,依同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則屬原審法院書記官之職權,若欲增多上訴書狀繕本之份數,而由檢察官分送予非當事人之告訴人或告發人,在法律上似乏依據。惟鑒於告訴人、被害人以及告發人對於被告經法院判決後,檢察官是否提起起上訴,甚為關切,尤以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時為然,為便民計,承辦檢察官於告訴人、被害人或告發人查詢時,應將是否已提起上訴之意旨,通知該查詢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