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065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查檢察官上訴書狀之繕本,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被告人數向原審法院提出,有其一定之份數,而上訴書狀繕本之送達,依同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則屬原審法院書記官之職權,若欲增多上訴書狀繕本之份數,而由檢察官分送予非當事人之告訴人或告發人,在法律上似乏依據。惟鑒於告訴人、被害人以及告發人對於被告經法院判決後,檢察官是否提起起上訴,甚為關切,尤以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檢察官上訴時為然,為便民計,承辦檢察官於告訴人、被害人或告發人查詢時,應將是否已提起上訴之意旨,通知該查詢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065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6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檢察官上訴書狀之繕本,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