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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352上訴狀繕本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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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規定,原審法院書記官應迅速將上訴書狀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保障其於第二審的答辯準備時間。

Q · 對方提起上訴,法院會通知我並讓我看到上訴內容嗎?

會,書記官須速送上訴書狀繕本給你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原審法院書記官在收到上訴後,應迅速將上訴書狀的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送達的不是「對方上訴了」這個結果通知,而是對方完整的上訴理由書全文,讓你在第二審開庭前有時間研讀對方主張並準備答辯。

白話解讀

信箱裡突然多了一份「上訴書狀繕本」,這就是你的提醒:第一審判決還沒生效,戰場已經移到第二審。第352條給法院書記官下了命令,不准拖,速送。為什麼這麼急?因為你必須在第二審法院開庭前準備好答辯狀,這段時間就是你蒐集新證據、找出對方上訴理由弱點的黃金窗口。麻煩的是,這份文件外觀像普通公文,很多人收到隨手丟在桌上,等到第二審傳票來,才發現自己錯失了反擊的最佳時機。對方律師早就在動腦,你卻什麼都沒做,這叫場上單方作戰。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為上訴程序中的送達義務規定,課予原審法院書記官「速將上訴書狀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之職責。其功能在於使未上訴之一方同步取得對方完整上訴理由,保障其於第二審程序的防禦準備時間,落實對審與武器平等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上訴書狀繕本,我一定要回應嗎?

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寫答辯狀,但不回應等於放棄發聲。刑訴第 367 條規定第二審會審查上訴有無理由,你的答辯狀就是讓法官看到對方上訴理由弱點的機會。沉默的後果是法官只聽到對方的聲音。內行人提示:答辯狀就算簡短也要寫,至少表達對方上訴理由不成立的立場,並在辯論庭深入論述。

Q2我搬家了沒收到繕本,第二審還是判我輸怎麼辦?

關鍵看送達是否合法。若戶籍地址未更新,法院依戶籍寄送可能被視為合法送達,救濟很困難。可聲請回復原狀(刑訴第 67 條),但須證明非因過失未收。內行人提示:搬家後一週內到戶政更新地址,是保護自己最低成本的動作,比任何訴訟救濟都有效。

Q3上訴書狀繕本是什麼?

對方提起上訴時所遞上訴書狀的完整複本,依刑訴 352 條由書記官送達給你,內含對方全部上訴理由。

Q4繕本送達跟一般法院通知差在哪?

繕本是對方完整上訴理由全文的複本,一般通知只告知「他上訴了」這個結果,前者讓你看到整套戰術。

Q5什麼叫「他造當事人」?

訴訟中與提起上訴一方相對立的當事人,例如被告上訴時的自訴人或檢察官,檢察官上訴時的被告。

Q6刑事繕本送達跟民事上訴通知差在哪?

刑事直接給你完整上訴書狀內容,民事可能僅給通知;刑事當事人的戰術反應時間因此較早。

Q7收到上訴書狀繕本後該怎麼做?

拍照備份信封郵戳 → 研讀對方上訴理由 → 辯論終結前提出答辯狀,越早遞越好。

Q8刑事第二審答辯狀怎麼寫?

針對對方上訴理由逐點反駁,指出其論證或證據弱點,可附新證據,書面從簡、辯論庭深入論述。

Q9答辯狀要在什麼時間提出?

法律無強制期限,但須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實務上越早遞交對法官印象越好。

Q10怎麼證明對方上訴理由不成立?

從上訴理由書的法律論證、引用判例、證據評價找漏洞,輔以一審卷證與原判決理由反駁。

Q11沒收到繕本第二審判決還有效嗎?

若依戶籍地址送達被認定合法,縱實際未收仍可能有效;要救濟須聲請回復原狀並證明非因過失。

Q12書記官遲送繕本第二審會無效嗎?

條文僅要求「速送」未定日數,遲送通常不致程序無效,關鍵在送達是否合法而非快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刑事上訴繕本(刑訴352)民事上訴
送達文件內容對方完整上訴書狀理由全文視程序可能僅為上訴通知
你的反應時間較早(直接看到理由)較晚(須另行調閱)
答辯期限無強制期限,辯論終結前提出依民訴另有準備程序規定

刑事上訴繕本(刑訴352)

送達文件內容
對方完整上訴書狀理由全文
你的反應時間
較早(直接看到理由)
答辯期限
無強制期限,辯論終結前提出

民事上訴

送達文件內容
視程序可能僅為上訴通知
你的反應時間
較晚(須另行調閱)
答辯期限
依民訴另有準備程序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事訴訟規則 第236条(控訴趣意書謄本の送達)
德國StPO § 347(Zustellung der Revisionsbegründung; Gegenerklärung)
美國Fed. R. App. P. 31(Serving and Filing Brief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自訴由被害人提起,而被害人對於被告犯有第三百三十七條所列之罪者,被告得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0231129 制定)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 原審法院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上訴名詞
  • 送達名詞
(0170728 制定)

自訴由被害人提起,而被害人對於被告犯有第三百三十七條所列之罪者,被告得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0231129 制定)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0560113 全文修正)

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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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規定:「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