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53 條(上訴權之捨棄)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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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一經捨棄即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無法再行上訴。
Q · 判決下來後,我可以自己放棄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53條,當事人(被告、檢察官、自訴人等)得捨棄其上訴權。一旦遞交捨棄上訴狀,依第359條即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不必等 20 日上訴期間屆滿。緩刑、輕罰金案件常用此方式讓緩刑期間提早起算、提早分期繳納。但捨棄不可撤回,簽名前須確認判決理由無對日後民事或行政不利之認定。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可以「主動讓判決立刻生效」嗎?很多被告聽到「捨棄上訴權」這五個字會直覺反應「為什麼要放棄武器」,但對特定情境的人來說,這是策略動作不是投降。緩刑判決下來了,你寫一張捨棄上訴狀,緩刑期間立刻起算,比拖到對方也不上訴期滿才生效快好幾週。罰金易科判決確定後,你可以馬上申請分期繳納。但要小心,刑訴法第358條規定捨棄一旦遞交就不可撤回,這是法律給你的單行道。你必須清楚知道你選的這條路通往哪裡,再簽下名字。
法律定性
捨棄上訴權,指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以明示意思表示放棄行使上訴救濟,使下級審判決提早確定的訴訟處分行為。其法律效果為喪失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且依法不得撤回,與「撤回上訴」(已上訴後反悔)及「期間屆滿自動確定」分屬不同程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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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法353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讓判決提早確定的程序工具。
Q2捨棄上訴跟不上訴有差嗎?▾
捨棄是即時確定,不上訴是 20 日期間屆滿才自動確定,差數週。
Q3捨棄上訴後可以反悔嗎?▾
不行。依第359條捨棄即喪失上訴權,且不得撤回,是單行道。
Q4誰可以捨棄上訴權?▾
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包括被告、檢察官、自訴人。
Q5捨棄上訴要怎麼辦?▾
寫捨棄上訴狀向管轄法院遞交(第358條得以書狀或審判期日言詞為之)。
Q6捨棄上訴有期限嗎?▾
須在上訴期間內(判決送達後 20 日,第349條)為之。
Q7對方捨棄上訴會影響我嗎?▾
不影響你獨立的上訴權,但對方捨棄部分即確定。
Q8緩刑為什麼建議捨棄上訴?▾
判決確定日提前,緩刑期間提早起算,少掉數週未確定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時點 | 效果 | 可否回復 |
|---|---|---|---|
| 捨棄上訴權(§353/§359) | 上訴期間內主動為之 | 即時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 | 不可撤回 |
| 撤回上訴(§354) | 已提起上訴後 | 撤回後該上訴失效 | 撤回後亦喪失上訴權 |
| 不上訴(期間屆滿) | 被動等待 20 日屆滿 | 期滿自動確定 | 期間內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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