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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53 條(上訴權之捨棄)

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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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一經捨棄即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無法再行上訴。

Q · 判決下來後,我可以自己放棄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53條,當事人(被告、檢察官、自訴人等)得捨棄其上訴權。一旦遞交捨棄上訴狀,依第359條即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不必等 20 日上訴期間屆滿。緩刑、輕罰金案件常用此方式讓緩刑期間提早起算、提早分期繳納。但捨棄不可撤回,簽名前須確認判決理由無對日後民事或行政不利之認定。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可以「主動讓判決立刻生效」嗎?很多被告聽到「捨棄上訴權」這五個字會直覺反應「為什麼要放棄武器」,但對特定情境的人來說,這是策略動作不是投降。緩刑判決下來了,你寫一張捨棄上訴狀,緩刑期間立刻起算,比拖到對方也不上訴期滿才生效快好幾週。罰金易科判決確定後,你可以馬上申請分期繳納。但要小心,刑訴法第358條規定捨棄一旦遞交就不可撤回,這是法律給你的單行道。你必須清楚知道你選的這條路通往哪裡,再簽下名字。

法律定性

捨棄上訴權,指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以明示意思表示放棄行使上訴救濟,使下級審判決提早確定的訴訟處分行為。其法律效果為喪失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且依法不得撤回,與「撤回上訴」(已上訴後反悔)及「期間屆滿自動確定」分屬不同程序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法353條是什麼?

規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讓判決提早確定的程序工具。

Q2捨棄上訴跟不上訴有差嗎?

捨棄是即時確定,不上訴是 20 日期間屆滿才自動確定,差數週。

Q3捨棄上訴後可以反悔嗎?

不行。依第359條捨棄即喪失上訴權,且不得撤回,是單行道。

Q4誰可以捨棄上訴權?

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包括被告、檢察官、自訴人。

Q5捨棄上訴要怎麼辦?

寫捨棄上訴狀向管轄法院遞交(第358條得以書狀或審判期日言詞為之)。

Q6捨棄上訴有期限嗎?

須在上訴期間內(判決送達後 20 日,第349條)為之。

Q7對方捨棄上訴會影響我嗎?

不影響你獨立的上訴權,但對方捨棄部分即確定。

Q8緩刑為什麼建議捨棄上訴?

判決確定日提前,緩刑期間提早起算,少掉數週未確定狀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時點效果可否回復
捨棄上訴權(§353/§359)上訴期間內主動為之即時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不可撤回
撤回上訴(§354)已提起上訴後撤回後該上訴失效撤回後亦喪失上訴權
不上訴(期間屆滿)被動等待 20 日屆滿期滿自動確定期間內仍可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59条(上訴の放棄・取下げ)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9조(상소의 포기·취하)
🇩🇪 德國StPO § 302(Zurücknahme und Verzicht auf Rechtsmittel)
🇺🇸 美國認罪協商中之上訴權拋棄(appeal waiver;Fed. R. Crim. P. 11 脈絡,非單一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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