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3條規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一經捨棄即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無法再行上訴。
Q · 判決下來後,我可以自己放棄上訴嗎?
可以,依刑訴法353條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判決即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353條,當事人(被告、檢察官、自訴人等)得捨棄其上訴權。一旦遞交捨棄上訴狀,依第359條即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不必等 20 日上訴期間屆滿。緩刑、輕罰金案件常用此方式讓緩刑期間提早起算、提早分期繳納。但捨棄不可撤回,簽名前須確認判決理由無對日後民事或行政不利之認定。
你知道你可以「主動讓判決立刻生效」嗎?很多被告聽到「捨棄上訴權」這五個字會直覺反應「為什麼要放棄武器」,但對特定情境的人來說,這是策略動作不是投降。緩刑判決下來了,你寫一張捨棄上訴狀,緩刑期間立刻起算,比拖到對方也不上訴期滿才生效快好幾週。罰金易科判決確定後,你可以馬上申請分期繳納。但要小心,刑訴法第358條規定捨棄一旦遞交就不可撤回,這是法律給你的單行道。你必須清楚知道你選的這條路通往哪裡,再簽下名字。
捨棄上訴權,指當事人於上訴期間內以明示意思表示放棄行使上訴救濟,使下級審判決提早確定的訴訟處分行為。其法律效果為喪失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且依法不得撤回,與「撤回上訴」(已上訴後反悔)及「期間屆滿自動確定」分屬不同程序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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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幾週時間,但有時候很關鍵。不上訴是期間屆滿後自動確定,捨棄是即時確定。緩刑案件中,這幾週就是緩刑期間提早起算的時間;罰金分期、易科勞役、附帶民事訴訟都從確定日起算。內行人提示:律師很少主動建議捨棄上訴(怕被告誤會),但對緩刑、輕罰金案件,捨棄常是最合理的選擇。
不行。依刑事訴訟法第359條,捨棄上訴權後即喪失上訴權,沒有反悔機制,是單行道。遞交捨棄書狀前,務必與律師確認所有可能性,特別是判決理由中是否有對你日後民事賠償或行政處分不利的認定。內行人提示:若不確定,可等到上訴期間最後一兩天再決定,不必急著當天就捨棄。
規定當事人得捨棄上訴權,是讓判決提早確定的程序工具,被告、檢察官、自訴人都適用。
捨棄是上訴期間內主動放棄即時確定;撤回是已上訴後反悔;不上訴是被動等20日期滿確定。
依第359條,捨棄或撤回後上訴權消滅,不能再以通常上訴方法救濟,判決確定。
捨棄是判決後放棄救濟的程序動作,認罪協商是判決前對犯罪事實的處分,兩者性質不同。
上訴期間內寫捨棄上訴狀載明案號姓名與捨棄意旨,向管轄法院遞交(第357、358條),請書記官蓋收文戳。
捨棄上訴本身不收裁判費,是放棄救濟而非提起程序,但仍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風險。
以法院收文戳記日為準,書記官會依第360條通知他造當事人,判決即告確定。
捨棄當日遞交即確定,緩刑期間從確定日起算,比等20日期滿早數週。
還沒上訴用捨棄(直接確定);已上訴後想結案用撤回,兩者都喪失上訴權。
效果都確定,但捨棄即時、不上訴要等20日,緩刑與執行起算時點差數週。
| 項目 | 時點 | 效果 | 可否回復 |
|---|---|---|---|
| 捨棄上訴權(§353/§359) | 上訴期間內主動為之 | 即時喪失上訴權、判決立即確定 | 不可撤回 |
| 撤回上訴(§354) | 已提起上訴後 | 撤回後該上訴失效 | 撤回後亦喪失上訴權 |
| 不上訴(期間屆滿) | 被動等待 20 日屆滿 | 期滿自動確定 | 期間內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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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於辯論時提起者,得以言詞為之。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反訴於辯論時提起者,得以言詞為之。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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