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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54 條(上訴之撤回)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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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規定,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且案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仍可撤回;撤回後即喪失上訴權、原判決確定。

Q · 上訴打到一半後悔了,可以撤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上訴於判決前隨時得撤回;且 96 年修法後,案件即使經第三審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同級他法院(更審),仍可撤回。但撤回的瞬間原判決即確定、上訴權喪失,按下去就回不去,務必在判決宣示前算清所有後果。

白話解讀

民國96年那場修法把這條變得跟以前完全不同。在那之前,案子如果被第三審發回更審,你想撤回上訴?實務見解擋著,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八六號判例直接告訴你不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引進後,立法者承認被告對自己的訴訟有自主權,所以多加了一句:發回更審後仍可撤回。這對你的意義是:第二審打到一半發現法官態度不對,或第三審發回後評估更審風險過高,你都還有「主動結束戰鬥」的選項。但撤回的瞬間原判決立刻確定,你必須在這個按鈕按下去之前算清楚所有可能的後果,因為按下去就回不去了。

法律定性

撤回上訴指上訴權人在判決確定前,主動向法院表示終止已提起之上訴程序,使原審判決發生確定效力之訴訟行為。其與「捨棄上訴權」(自始不上訴)不同,撤回是上訴後的中途退場;96 年修法明定發回更審後仍得撤回,承認當事人對訴訟之處分自主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上訴是什麼意思?

上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主動終止上訴,使原審判決確定,與一開始就捨棄上訴不同。

Q2撤回上訴後還能再上訴嗎?

不行。依第 359 條撤回後即喪失上訴權,是單行道。

Q3發回更審後可以撤回上訴嗎?

可以。96 年修法後明定發回原審或發交同級他法院仍得撤回,推翻舊判例見解。

Q4撤回上訴要在什麼時候做?

在該審級判決宣示前都可以;判決一下,窗口就關了。

Q5撤回上訴要對哪個法院提出?

依第 357 條向上訴審法院為之;卷宗仍在原審時得向原審法院提出。

Q6為被告利益上訴,撤回需要誰同意?

依第 355 條需被告同意;自訴人撤回則依第 356 條需檢察官同意。

Q7撤回上訴後第一審判決何時確定?

撤回生效即刻確定,連動易科罰金、緩刑起算、羈押撤銷的時點。

Q8撤回上訴等於認輸嗎?

不是。當原判決對你不算差、續打恐更糟時,撤回是停損的理性策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drawal_§354waiver_§353
時間點已上訴後、判決確定前上訴期間內、尚未上訴
法律效果終止上訴、原判決確定自始不取得上訴利益、原判決確定
可否反悔不可,喪失上訴權(§359)不可,喪失上訴權(§359)
發回更審後96 年修法後仍可撤回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59条・第360条(上訴の取下げ)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9조(상소의 취하)
🇩🇪 德國StPO § 302(Zurücknahme und Verzicht von Rechtsmittel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42(voluntary dismissal of appea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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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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