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撤回上訴之限制(一)-被告同意)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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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或家屬為被告利益提起的上訴,未經被告本人同意不得撤回,以免善意的審級保護被擅自剝奪。
Q · 律師或檢察官替我提的上訴,他可以自己決定撤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凡是「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的上訴,未經被告本人同意不得撤回。適用對象包括為被告利益上訴的檢察官、原審辯護人,以及配偶、家屬等獨立上訴權人。理由是這些人上訴的初衷是保護被告,若允許他們單方撤回,等於剝奪被告原本可享的上級審救濟機會。被告未同意的撤回不生效力,上訴審程序繼續進行。
白話解讀
檢察官會為了你的利益上訴。聽起來矛盾,但每年都在發生:第一審判得太重,檢察官覺得不公,他可以為你提起上訴。你的辯護律師、家屬,依刑訴法第345、346條也可以替你上訴。問題來了,這些人替你上訴後想撤回,可不可以擅自決定?這條法律的答案很硬:不行,要你親自點頭。為什麼?因為他們上訴的初衷是保護你,撤回會讓你失去這個保護。法律假設只有你最知道什麼對你有利。所以下次有人拿著「同意撤回上訴書」來給你簽,先深呼吸,問清楚撤回後判決會立刻確定變成什麼結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為撤回上訴的限制性規範。其規範核心是:當上訴是「為被告之利益」而提起時(例如檢察官為被告上訴、原審辯護人或家屬代為上訴),撤回該上訴必須取得被告本人的同意,否則撤回不生效力。本條與第 356 條(撤回須得檢察官同意)並列,共同構成上訴撤回的雙重同意限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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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在規範什麼?▾
為被告利益提起的上訴,未經被告同意不得撤回,把撤回決定權交給被告本人。
Q2誰算是「為被告利益上訴」的人?▾
為被告利益上訴的檢察官、原審辯護人,以及配偶、家屬等獨立上訴權人。
Q3律師可以自己撤回他替我提的上訴嗎?▾
不行,必須取得被告書面同意,律師不是撤回的最終決定者。
Q4檢察官替我上訴後想撤回,需要我同意嗎?▾
需要。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後,撤回同樣受第 355 條被告同意的限制。
Q5被告沒同意就撤回會怎樣?▾
撤回不生效力,上訴審程序繼續進行,原判決不會因此確定。
Q6第 355 條和第 356 條差在哪?▾
355 條是撤回須得被告同意,356 條是撤回須得檢察官(對造)同意,視上訴方而定。
Q7同意撤回後可以反悔嗎?▾
不行。一旦合法撤回,原判決即告確定,無法回復上訴狀態。
Q8被告的同意要用什麼形式?▾
實務上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案號、撤回對象並由被告親自簽名,與撤回上訴狀一併送上訴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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