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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56 條(撤回上訴之限制(二)-檢察官同意)

自訴人上訴者,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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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自訴人提起上訴後,非經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上訴,以避免私下和解掏空刑事追訴的公共利益。

Q · 自訴人提起上訴後可以隨時撤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當提起上訴的人是自訴人時,撤回上訴必須取得檢察官同意才生效力。理由是案件一旦進入上訴階段就帶有公益色彩,不再是兩造私事;若放任自訴人隨時撤回,被告可能用金錢買通自訴人讓案件消失,傷害刑事追訴的公正。沒有檢察官同意的撤回不生效,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白話解讀

自訴看起來是私人戰爭:你被打、被罵、被騙,你請律師直接告對方。但一旦你的自訴上到第二審,國家公權力就把腳伸進來了。這條法律規定:你想撤回上訴?得檢察官點頭。聽起來不合理嗎?背後的考量是公益:刑事案件不是純粹的私人糾紛,國家對犯罪有追訴利益。如果允許自訴人隨時撤回,被告就可以用金錢買通自訴人讓案件消失,這對司法公正是傷害。所以這條法律是制衡機制:你提了上訴等於把案件交給公共領域,這時候要關門,不是你一個人能決定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為撤回上訴的限制規定。當提起上訴者為自訴人時,其撤回上訴的行為必須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始生效力,目的在於防止自訴人於上訴後以私下和解方式掏空刑事追訴的公共利益,使刑事案件的處分權在上訴階段不再完全操於自訴人一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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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訴人撤回上訴要檢察官同意嗎?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自訴人提起的上訴非經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

Q2刑訴法第 355 條和第 356 條差在哪?

第 355 條是『為被告利益上訴』時撤回須被告同意;第 356 條是自訴人上訴時撤回須檢察官同意,兩者把關主體不同。

Q3為什麼自訴人撤回上訴不能自己決定?

因為案件進入上訴階段後帶有公益色彩,國家透過檢察官把關,防止以錢換刑。

Q4檢察官不同意撤回會怎樣?

撤回不生效,第二審程序繼續進行,法院仍會就上訴作出判決。

Q5撤回上訴和撤回自訴一樣嗎?

不一樣。撤回自訴(第 325 條)發生在第一審且不得再行自訴;撤回上訴是讓上訴失其效力、原判決確定。

Q6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是。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採律師強制代理。

Q7被告想和解讓自訴人撤回上訴,要注意什麼?

和解只是第一步,還須說服檢察官同意撤回,否則案件繼續審理。

Q8撤回上訴的時點到什麼時候?

撤回時點同第 354 條(第二審判決前),但檢察官同意必須在撤回行為前取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355art_356
適用對象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撤回自訴人撤回其上訴
把關主體被告同意檢察官同意
規範目的保障被告審級利益不被他人代撤維護刑事追訴公益、防止以錢換刑
未獲同意之效果撤回不生效,程序續行撤回不生效,程序續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無直接對應;日本採起訴獨占主義,原則上無自訴制度,僅有付審判請求作為例外)
🇰🇷 韓國(無直接對應;韓國採檢察官起訴獨占,以再定申請(재정신청)為例外,無一般自訴)
🇨🇳 中國(部分相關;中國刑事訴訟法設有自訴案件,但『撤回上訴須檢方同意』之對應規定未經查證,待補)
🇩🇪 德國(制度相關但非完全對應;德國設 Privatklage 自訴制度(StPO §374 以下),撤回見 §391,惟『撤回須檢方同意』之要件不同)
🇫🇷 法國(制度相關但非完全對應;法國被害人得以 citation directe 直接追訴,撤回機制與本條不同)
🇺🇸 美國(無對應;普通法系原則上無私人刑事追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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