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規定,自訴人提起上訴後,非經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上訴,以避免私下和解掏空刑事追訴的公共利益。
Q · 自訴人提起上訴後可以隨時撤回嗎?
不行,自訴人撤回上訴須先得檢察官同意。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當提起上訴的人是自訴人時,撤回上訴必須取得檢察官同意才生效力。理由是案件一旦進入上訴階段就帶有公益色彩,不再是兩造私事;若放任自訴人隨時撤回,被告可能用金錢買通自訴人讓案件消失,傷害刑事追訴的公正。沒有檢察官同意的撤回不生效,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自訴看起來是私人戰爭:你被打、被罵、被騙,你請律師直接告對方。但一旦你的自訴上到第二審,國家公權力就把腳伸進來了。這條法律規定:你想撤回上訴?得檢察官點頭。聽起來不合理嗎?背後的考量是公益:刑事案件不是純粹的私人糾紛,國家對犯罪有追訴利益。如果允許自訴人隨時撤回,被告就可以用金錢買通自訴人讓案件消失,這對司法公正是傷害。所以這條法律是制衡機制:你提了上訴等於把案件交給公共領域,這時候要關門,不是你一個人能決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為撤回上訴的限制規定。當提起上訴者為自訴人時,其撤回上訴的行為必須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始生效力,目的在於防止自訴人於上訴後以私下和解方式掏空刑事追訴的公共利益,使刑事案件的處分權在上訴階段不再完全操於自訴人一人之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告訴是向警察、檢察官報案,由檢察官主導;自訴是被害人跳過檢察官、自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須委任律師)。因為自訴動用了刑事司法資源,國家對案件就有公益關注,到了上訴階段更要求檢察官把關撤回。
檢察官有評估公益的裁量權,不是橡皮圖章。若他認為有追訴必要,即使和解仍可不同意,這時上訴程序續行。但和解事實會作為量刑有利考量,建議將賠償證明完整提交第二審。
不行。依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自訴人提起的上訴非經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未獲同意者撤回不生效,第二審程序繼續進行。
要。刑訴法 356 條規定自訴人提起的上訴非經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未同意撤回不生效。
撤回上訴的限制條文:自訴人上訴後想撤回,須先得檢察官同意,以維護刑事追訴公益。
被害人不經檢察官、自行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
經同意撤回後上訴失其效力、原判決確定,案件不再進入第二審審理。
撰寫撤回上訴狀 → 取得檢察官書面同意 → 判決前一併遞交上訴審法院 → 經同意始生效。
向主管檢察官請求,可附陳情書說明撤回理由與本案無公益侵害,由檢察官裁量。
先與自訴人和解,再協助準備說服檢察官的陳情材料;和解只是第一步。
第二審判決宣示前皆可,但檢察官同意必須在撤回行為前取得。
355 是為被告利益上訴撤回須被告同意;356 是自訴人撤回上訴須檢察官同意,把關主體不同。
| 比較面向 | art_355 | art_356 |
|---|---|---|
| 適用對象 | 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撤回 | 自訴人撤回其上訴 |
| 把關主體 | 被告同意 | 檢察官同意 |
| 規範目的 | 保障被告審級利益不被他人代撤 | 維護刑事追訴公益、防止以錢換刑 |
| 未獲同意之效果 | 撤回不生效,程序續行 | 撤回不生效,程序續行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被告對於自訴事件在辯論終結前提起誣告之訴者,應於受理自訴之法院提起之。 前項案件以反訴論。但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關於反訴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被告對於自訴事件在辯論終結前提起誣告之訴者,應於受理自訴之法院提起之。 前項案件以反訴論。但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關於反訴之規定,不適用之。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