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刑事訴訟法 第 357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 1.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 2.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捨棄上訴權向原審法院、撤回上訴向上訴審法院,但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前,撤回上訴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Q · 我提了上訴又後悔,撤回要去哪個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357條,撤回上訴原則上應向上訴審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為之;但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也就是說,判決後的前幾天卷宗通常還在原審法院,這段空窗期你可以直接在原審法院辦撤回,不必跑上訴審法院。先打電話問原審法院書記官「卷宗送走了沒」就知道該去哪一個。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判決下來,你決定不上訴了,或者已經上訴了但想撤回。問題來了:你該去找哪個法院?找錯法院,你的意思表示可能無效,程序繼續跑,你以為結案了其實沒有。規則其實很簡潔:還沒提過上訴、直接放棄上訴權的,去原審法院(就是判你的那個法院)。已經提了上訴但想撤回的,去上訴審法院(就是接手審你上訴的那個法院)。但這裡藏了一個實務上非常關鍵的但書:如果案卷還沒送到上訴審法院,你可以在原審法院就把撤回上訴搞定。卷宗移送需要時間,這段空窗期是你唯一能在原審法院處理撤回的機會。錯過了,你就得跑去上訴審法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範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的管轄法院:捨棄上訴權向原審法院為之,撤回上訴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案卷送交上訴審法院前,撤回上訴得向原審法院為之。本條區分兩種程序動作的受理機關,並以卷宗所在地設計過渡期的彈性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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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上訴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原則向上訴審法院,卷宗未送交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Q2捨棄上訴權和撤回上訴去的法院一樣嗎?▾
不一樣。捨棄上訴權一律向原審法院,撤回上訴原則向上訴審法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捨棄上訴權 | 撤回上訴 |
|---|---|---|
| 前提狀態 | 尚未提起上訴 | 已提起上訴 |
| 管轄法院 | 原審法院 | 上訴審法院(卷宗未送交前得向原審法院) |
| 時間限制 | 上訴期間內(送達後20日) | 判決確定前,越早成本越低 |
| 法律效果 | 喪失上訴權(§359) | 喪失上訴權(§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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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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