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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57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2.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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