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捨棄上訴權向原審法院、撤回上訴向上訴審法院,但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前,撤回上訴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Q · 我提了上訴又後悔,撤回要去哪個法院?
原則向上訴審法院,但卷宗還沒送走可在原審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357條,撤回上訴原則上應向上訴審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為之;但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也就是說,判決後的前幾天卷宗通常還在原審法院,這段空窗期你可以直接在原審法院辦撤回,不必跑上訴審法院。先打電話問原審法院書記官「卷宗送走了沒」就知道該去哪一個。
刑事案件判決下來,你決定不上訴了,或者已經上訴了但想撤回。問題來了:你該去找哪個法院?找錯法院,你的意思表示可能無效,程序繼續跑,你以為結案了其實沒有。規則其實很簡潔:還沒提過上訴、直接放棄上訴權的,去原審法院(就是判你的那個法院)。已經提了上訴但想撤回的,去上訴審法院(就是接手審你上訴的那個法院)。但這裡藏了一個實務上非常關鍵的但書:如果案卷還沒送到上訴審法院,你可以在原審法院就把撤回上訴搞定。卷宗移送需要時間,這段空窗期是你唯一能在原審法院處理撤回的機會。錯過了,你就得跑去上訴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範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的管轄法院:捨棄上訴權向原審法院為之,撤回上訴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案卷送交上訴審法院前,撤回上訴得向原審法院為之。本條區分兩種程序動作的受理機關,並以卷宗所在地設計過渡期的彈性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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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回。原則上要向上訴審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提撤回書狀。但如果案卷還沒從原審法院送走,你可以直接在原審法院辦(第357條但書)。打電話問原審法院書記官「卷宗移送了沒」就知道該去哪裡。判決後一週內通常是黃金窗口。
捨棄是你還沒上訴就直接放棄上訴的權利,撤回是你已經提了上訴但想把它收回來。捨棄一律向原審法院為之,撤回原則向上訴審法院為之(第357條)。兩者效果相同:都會讓你喪失上訴權(第359條)。
原則向上訴審法院;但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捨棄是還沒上訴就放棄、向原審法院;撤回是已上訴後收回、原則向上訴審法院。
原審把案卷移送上訴審的程序,完成時點決定撤回上訴該找哪個法院。
原審是判你的那個法院,上訴審是接手審你上訴的上級法院(通常高等法院)。
確認動作類型→問書記官卷宗位置→選對法院→帶身分證、案號、判決書影本遞撤回書狀。
直接打電話問原審法院書記官「本案卷宗是否已移送上訴審法院」即可確認。
須在上訴期間內為之,即判決送達後20日內(刑訴第349條)。
撤回上訴本身不另收裁判費,但實務上越晚撤回程序成本(時間、奔波)越高。
捨棄一律原審法院;撤回原則上訴審法院,僅卷宗未送交前可回原審。
不能。但書僅限卷宗送交前,已送交須向上訴審法院為之。
| 比較面向 | 捨棄上訴權 | 撤回上訴 |
|---|---|---|
| 前提狀態 | 尚未提起上訴 | 已提起上訴 |
| 管轄法院 | 原審法院 | 上訴審法院(卷宗未送交前得向原審法院) |
| 時間限制 | 上訴期間內(送達後20日) | 判決確定前,越早成本越低 |
| 法律效果 | 喪失上訴權(§359) | 喪失上訴權(§359) |
自訴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章第二節及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自訴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章第二節及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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