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程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 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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