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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程式)

  1. 1.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2. 2.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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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準用第 351 條保護被告。

Q · 開庭時可以直接用嘴巴說撤回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原則上要遞書狀,但在「審判期日」可以言詞表示,由書記官記入筆錄,效力與書狀相同。非審判期日(如在法院走廊口頭講)不算數。此外準用第 351 條:家人為你利益上訴的,要撤回須先得你本人同意。

白話解讀

法庭上法官突然問你:「被告,你是否要撤回上訴?」你的律師不在身邊,你口袋裡沒有任何書面文件。這時候你能當場回答嗎?能。第358條第一項的但書就是為這個時刻寫的:在審判期日,你可以口頭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不需要書狀。這聽起來是一個小小的程序便利,但它的重量遠超想像。因為第二項引入了第351條的保護機制:如果是你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了你的利益上訴的,他們想替你放棄或撤回,必須得到你本人同意。換句話說,沒有人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替你簽掉上訴權。這條同時給了你方便,也給了你保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範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的形式要件:以書狀為原則、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例外,並準用第 351 條,限制他人未經被告同意不得替其撤回,兼具程序便利與當事人意思保護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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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上訴一定要寫書狀嗎?

原則要,但審判期日當庭可口頭表示,記入筆錄即生效。

Q2口頭撤回上訴有效嗎?

僅限審判期日有效,其他場合口頭表示不算。

Q3家人替我上訴,他能自己撤回嗎?

不能,準用第 351 條須經被告本人同意。

Q4撤回上訴後可以反悔嗎?

不行,依第 359 條表示後即喪失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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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面向書狀言詞
適用場合任何時點僅限審判期日
記錄方式書面附卷書記官記入筆錄
法律效力送達/提出時生效當庭記明筆錄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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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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