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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程式)

  1. 1.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2. 2.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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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準用第 351 條保護被告。

Q · 開庭時可以直接用嘴巴說撤回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原則上要遞書狀,但在「審判期日」可以言詞表示,由書記官記入筆錄,效力與書狀相同。非審判期日(如在法院走廊口頭講)不算數。此外準用第 351 條:家人為你利益上訴的,要撤回須先得你本人同意。

白話解讀

法庭上法官突然問你:「被告,你是否要撤回上訴?」你的律師不在身邊,你口袋裡沒有任何書面文件。這時候你能當場回答嗎?能。第358條第一項的但書就是為這個時刻寫的:在審判期日,你可以口頭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不需要書狀。這聽起來是一個小小的程序便利,但它的重量遠超想像。因為第二項引入了第351條的保護機制:如果是你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了你的利益上訴的,他們想替你放棄或撤回,必須得到你本人同意。換句話說,沒有人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替你簽掉上訴權。這條同時給了你方便,也給了你保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範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的形式要件:以書狀為原則、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例外,並準用第 351 條,限制他人未經被告同意不得替其撤回,兼具程序便利與當事人意思保護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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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時法官問我要不要撤回上訴,我能直接說嗎?

可以。第358條第一項但書明確規定,審判期日得以言詞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法官問你時直接回答即可,書記官會將回答記入筆錄。但要注意一旦說了就不能反悔(第359條),所以回答前先想清楚;不確定時可請求法官給時間與律師討論。

Q2我爸替我上訴了,他能自己去撤回嗎?

不能。第358條第二項準用第351條,為被告利益而上訴的人(含法定代理人、配偶),非經被告本人同意不得撤回。所以你爸想撤回,必須先取得你的同意,且最好以書面為之以免日後爭議。

Q3刑事訴訟法 358 條是什麼?

規範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的方式:書狀為原則、審判期日言詞為例外,並準用第 351 條保護被告。

Q4捨棄上訴權跟撤回上訴差在哪?

捨棄是還沒上訴就放棄上訴權;撤回是已提起上訴後再取消。兩者都依第 358 條方式為之、第 359 條後不可反悔。

Q5什麼是審判期日?

法院依程序進行審理的開庭日,當事人在此當庭言詞表示可記入筆錄並生效,非開庭場合的口頭表示不算。

Q6口頭撤回上訴跟書狀撤回效力一樣嗎?

一樣,只要在審判期日當庭表示並記入筆錄,效力與遞交書狀完全相同。

Q7刑事訴訟法 358 條撤回上訴怎麼做?

非審判期日向管轄法院(第 357 條)遞書狀;審判期日當庭口頭向法官表示,確認書記官記入筆錄。

Q8在監所的被告怎麼撤回上訴?

遞書狀須透過監所長官轉交較繁瑣,故在提審或開庭的審判期日當庭口頭表示往往是最直接方式。

Q9家人替我上訴後要怎麼撤回?

準用第 351 條,須先取得被告本人同意(建議書面),家人不能單方撤回。

Q10口頭撤回後要怎麼確認有效?

開庭結束前查看或請律師核對筆錄,確認書記官已正確記載你撤回上訴的意思。

Q11在法院走廊口頭說不上訴算數嗎?

不算。言詞例外僅限審判期日當庭,非開庭場合的口頭表示不生效力。

Q12撤回上訴 vs 捨棄上訴權哪個適用我?

還在上訴期間沒提上訴→捨棄上訴權;已經提了上訴想取消→撤回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狀言詞
適用場合任何時點僅限審判期日
記錄方式書面附卷書記官記入筆錄
法律效力送達/提出時生效當庭記明筆錄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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