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程式)
- 1.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 2.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並準用第 351 條保護被告。
Q · 開庭時可以直接用嘴巴說撤回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原則上要遞書狀,但在「審判期日」可以言詞表示,由書記官記入筆錄,效力與書狀相同。非審判期日(如在法院走廊口頭講)不算數。此外準用第 351 條:家人為你利益上訴的,要撤回須先得你本人同意。
白話解讀
法庭上法官突然問你:「被告,你是否要撤回上訴?」你的律師不在身邊,你口袋裡沒有任何書面文件。這時候你能當場回答嗎?能。第358條第一項的但書就是為這個時刻寫的:在審判期日,你可以口頭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不需要書狀。這聽起來是一個小小的程序便利,但它的重量遠超想像。因為第二項引入了第351條的保護機制:如果是你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了你的利益上訴的,他們想替你放棄或撤回,必須得到你本人同意。換句話說,沒有人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替你簽掉上訴權。這條同時給了你方便,也給了你保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範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的形式要件:以書狀為原則、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例外,並準用第 351 條,限制他人未經被告同意不得替其撤回,兼具程序便利與當事人意思保護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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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時法官問我要不要撤回上訴,我能直接說嗎?▾
可以。第358條第一項但書明確規定,審判期日得以言詞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法官問你時直接回答即可,書記官會將回答記入筆錄。但要注意一旦說了就不能反悔(第359條),所以回答前先想清楚;不確定時可請求法官給時間與律師討論。
Q2我爸替我上訴了,他能自己去撤回嗎?▾
不能。第358條第二項準用第351條,為被告利益而上訴的人(含法定代理人、配偶),非經被告本人同意不得撤回。所以你爸想撤回,必須先取得你的同意,且最好以書面為之以免日後爭議。
Q3刑事訴訟法 358 條是什麼?▾
規範捨棄上訴權與撤回上訴的方式:書狀為原則、審判期日言詞為例外,並準用第 351 條保護被告。
Q4捨棄上訴權跟撤回上訴差在哪?▾
捨棄是還沒上訴就放棄上訴權;撤回是已提起上訴後再取消。兩者都依第 358 條方式為之、第 359 條後不可反悔。
Q5什麼是審判期日?▾
法院依程序進行審理的開庭日,當事人在此當庭言詞表示可記入筆錄並生效,非開庭場合的口頭表示不算。
Q6口頭撤回上訴跟書狀撤回效力一樣嗎?▾
一樣,只要在審判期日當庭表示並記入筆錄,效力與遞交書狀完全相同。
Q7刑事訴訟法 358 條撤回上訴怎麼做?▾
非審判期日向管轄法院(第 357 條)遞書狀;審判期日當庭口頭向法官表示,確認書記官記入筆錄。
Q8在監所的被告怎麼撤回上訴?▾
遞書狀須透過監所長官轉交較繁瑣,故在提審或開庭的審判期日當庭口頭表示往往是最直接方式。
Q9家人替我上訴後要怎麼撤回?▾
準用第 351 條,須先取得被告本人同意(建議書面),家人不能單方撤回。
Q10口頭撤回後要怎麼確認有效?▾
開庭結束前查看或請律師核對筆錄,確認書記官已正確記載你撤回上訴的意思。
Q11在法院走廊口頭說不上訴算數嗎?▾
不算。言詞例外僅限審判期日當庭,非開庭場合的口頭表示不生效力。
Q12撤回上訴 vs 捨棄上訴權哪個適用我?▾
還在上訴期間沒提上訴→捨棄上訴權;已經提了上訴想取消→撤回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書狀 | 言詞 |
|---|---|---|
| 適用場合 | 任何時點 | 僅限審判期日 |
| 記錄方式 | 書面附卷 | 書記官記入筆錄 |
| 法律效力 | 送達/提出時生效 | 當庭記明筆錄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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