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效果立即發生且不可回復,沒有反悔空間。
Q · 撤回上訴之後還能再上訴嗎?
不能,上訴權會永久喪失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一旦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效果立即發生且不可回復。沒有冷靜期、沒有反悔程序。唯一可能的救濟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但門檻極高、成功案例極少。決定撤回前,務必善用 20 日上訴期間充分評估。
十五個字,卻是整部刑事訴訟法裡最不可逆的一句話。「喪失其上訴權」,不是暫時失去,不是附條件失去,是永久、完全、不可回復地失去。你在法官面前說了「我撤回」或者簽了捨棄書狀,門就關上了。沒有後悔期,沒有冷靜條款,沒有「我當時壓力太大沒想清楚」的空間。這跟消費者保護法的七天鑑賞期完全是兩個世界。為什麼法律要這麼絕對?因為上訴制度牽動整個司法體系的運作:法官排期、檢察官準備、被害人的期待、矯正機關的收容規劃。如果允許反悔,所有相關方都無法信賴任何一個程序動作的終局性。所以這條規定看起來冷酷,但它是讓整個上訴制度能夠運轉的齒輪。
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當事人一旦捨棄上訴權或撤回已提起之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此為程序終局性條文,確保上訴一經處分即生確定效果,使法院、檢察官、被害人及矯正機關得以信賴程序狀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能。第 359 條規定喪失上訴權為終局,沒有任何反悔程序。唯一例外是能證明撤回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時嘗試聲請再審,但這條路極窄、成功率極低。實務提示:若有一絲猶豫就先不要簽,上訴期間有 20 天,先用完再決定。
不會。每個被告的上訴權獨立計算,你撤回不影響其他共同被告的上訴。但要注意:若他人翻案成功,你已確定的判決原則上不能直接受益,除非符合再審條件。實務提示:案情高度關聯時,撤回前務必先考慮共同被告的整體訴訟策略。
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是刑事程序終局性的核心條文。
捨棄是上訴期間內表明不上訴;撤回是已上訴後收回。效果相同,都喪失上訴權。
捨棄或撤回的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喪失,無等待期間。
依第 357、358 條向管轄法院以書狀或當庭言詞為之,部分情形須對造同意。
用完 20 日上訴期間,找律師或法扶做案件評估,勿在情緒激動下決定。
找律師做 30 分鐘評估約一千元起,相對上訴權喪失的後果是最划算的支出;法扶可能免費。
須舉證受詐欺、脅迫或喪失辨識能力,門檻極高,須靠書狀、紀錄、醫療證明等,成功率極低。
結果都是判決確定,但撤回是主動且立即不可回復;期滿未上訴在符合要件時還可能聲請回復原狀。
不會。上訴權獨立計算,他人程序繼續;但你無法搭他翻案的便車。
前者是個別程序處分,後者是協商換取輕判的條件,第 359 條是其鎖定機制,雙方都不能反悔。
| item | timing | eff果 | 可回復 |
|---|---|---|---|
| 捨棄上訴權(§353) | 上訴期間內、尚未上訴 | 喪失上訴權 | 否 |
| 撤回上訴(§354) | 已提起上訴後 | 喪失上訴權 | 否 |
| 不作為(期間經過) | 20 日期滿未上訴 | 判決確定 | 否(得聲請回復原狀者除外)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上訴。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上訴。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