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59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效力)

捨棄上訴權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效果立即發生且不可回復,沒有反悔空間。

Q · 撤回上訴之後還能再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一旦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效果立即發生且不可回復。沒有冷靜期、沒有反悔程序。唯一可能的救濟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但門檻極高、成功案例極少。決定撤回前,務必善用 20 日上訴期間充分評估。

白話解讀

十五個字,卻是整部刑事訴訟法裡最不可逆的一句話。「喪失其上訴權」,不是暫時失去,不是附條件失去,是永久、完全、不可回復地失去。你在法官面前說了「我撤回」或者簽了捨棄書狀,門就關上了。沒有後悔期,沒有冷靜條款,沒有「我當時壓力太大沒想清楚」的空間。這跟消費者保護法的七天鑑賞期完全是兩個世界。為什麼法律要這麼絕對?因為上訴制度牽動整個司法體系的運作:法官排期、檢察官準備、被害人的期待、矯正機關的收容規劃。如果允許反悔,所有相關方都無法信賴任何一個程序動作的終局性。所以這條規定看起來冷酷,但它是讓整個上訴制度能夠運轉的齒輪。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當事人一旦捨棄上訴權或撤回已提起之上訴,即喪失其上訴權。此為程序終局性條文,確保上訴一經處分即生確定效果,使法院、檢察官、被害人及矯正機關得以信賴程序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撤回上訴之後能反悔嗎?

不能。第 359 條規定喪失上訴權為終局,唯一救濟是門檻極高的再審或非常上訴。

Q2捨棄上訴權和撤回上訴差在哪?

捨棄是在上訴期間內表明不上訴;撤回是已上訴後收回。兩者效果相同,都喪失上訴權。

Q3上訴權什麼時候喪失?

捨棄或撤回的意思表示到達法院即喪失,無等待期間。

Q4共同被告之一撤回上訴會影響其他人嗎?

不會,每人上訴權獨立計算,他人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Q5被騙或被脅迫撤回上訴可以撤銷嗎?

訴訟行為不直接適用民法意思表示瑕疵規定,只能嘗試再審或非常上訴,成功率極低。

Q6撤回上訴要怎麼辦理?

依第 357、358 條向管轄法院以書狀或當庭言詞為之,被告撤回檢方上訴等情形須對造同意。

Q7撤回上訴後判決什麼時候確定?

上訴權喪失後,原審判決即告確定,可進入執行程序。

Q8撤回上訴前該做什麼?

用完 20 日上訴期間,找律師或法扶做案件評估,勿在情緒激動下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timingeff果可回復
捨棄上訴權(§353)上訴期間內、尚未上訴喪失上訴權
撤回上訴(§354)已提起上訴後喪失上訴權
不作為(期間經過)20 日期滿未上訴判決確定否(得聲請回復原狀者除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上訴の放棄・取下げ規定(放棄・取下げ後は再上訴不可)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54조(상소의 포기·취하 후 재상소 금지, 條號待核)
🇩🇪 德國StPO § 302(Rechtsmittelverzicht und -rücknahme:放棄/撤回後喪失救濟途徑)
🇺🇸 美國appeal waiver(認罪協商中拋棄上訴權 / waiver of appellate rights,制度差異大)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