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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60 條(捨棄或撤回上訴之通知)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0條規定,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時,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保障其即時知悉程序變動。
Q · 對方撤回上訴了,法院會主動通知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60條,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時,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這是法院的法定義務,不需要當事人申請。「速」在法律上代表無裁量空間、越快越好。通知時點直接影響判決是否確定,連帶影響刑罰執行起算、前科紀錄成立,以及附帶民事判決能否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對方撤回了對你的上訴,但你不知道。你還在準備答辯狀、找律師、焦慮得睡不著覺。這種資訊不對稱不該存在,所以這條規定寫了一個字:速。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不是「適時」,不是「盡快」,是「速」。法律用這個字的時候,意思是沒有裁量空間,越快越好。為什麼通知這麼重要?因為上訴撤回直接影響判決是否確定。判決確定意味著刑罰開始執行、罰金開始計算、前科正式成立。如果對方撤回了你不知道,你可能白白浪費時間和金錢準備一個已經不存在的訴訟程序。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被害人,你需要知道被告撤回上訴了,因為這代表判決確定,你可以開始執行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0條為上訴程序的通知規定:當一方捨棄上訴權或撤回已提起之上訴時,法院書記官負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目的在消除程序狀態變動造成的資訊真空,保障他造當事人即時知悉並據以採取後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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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撤回上訴會通知我嗎?▾
會,第360條規定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是法院義務無需申請。
Q2撤回上訴後判決就確定了嗎?▾
若只有對方一造上訴,撤回後判決即確定;雙方都上訴時,僅消解對方那一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時點 | 效果 | 通知義務 |
|---|---|---|---|
| 捨棄上訴權 | 判決後、提起上訴前 | 喪失上訴權,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確定 | 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 |
| 撤回上訴 | 已提起上訴後、判決前 | 撤回該造上訴,喪失就該部分再上訴之權 | 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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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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