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第二審上訴之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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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y771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06、8 刑庭決➡️理由採寬鬆標準
106、12刑庭決➡️原審辨應協助上訴 (律師公會批評)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II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立法理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之目的,在於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原判決,自須提出具體理由。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因目前第二審並非如第三審係法律審,故上訴理由無須如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限,乃屬當然
🥣實務106(八)刑庭會議:
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亦不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為必要。
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即無具體可言
III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立法理由:
上訴書狀必須具備理由,雖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惟上訴書狀未記載理由者,亦不宜逕生影響上訴權益之效果,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自行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以保障其權益。又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應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
至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又雖已逾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並不當然發生失權效果,在法院尚未據以為裁判前,仍得提出理由書狀以為補正,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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