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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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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程式、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時,得以裁定駁回;但程式瑕疵可補正者,須先定期命補正。

Q · 上訴是不是直接交給二審法官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上訴書狀先送原審法院,原審會審查三件事:是否合於法律上程式、法律上是否應准許、上訴權是否已喪失。任一不過就以裁定駁回,卷宗根本不會送二審。例外是「但書」:若瑕疵屬可補正的程式問題(如漏簽名、漏蓋章),原審必須先定期命補正,不能直接駁回。實務上會發限期補正通知,通常給七到十四天。

白話解讀

你寄出上訴狀,以為球丟給二審法官了,錯。卷宗到不了二審,原審法院會先伸手攔一次:你的書狀格式對嗎?期限內嗎?上訴權還在嗎?不合格就地裁定駁回,連二審法官看都看不到。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那句「但書」:只要你的瑕疵是可以補正的,法院必須先給你補正機會,不能直接打槍。但實務上法院會發「限期補正通知」,通常給你七到十四天。很多人收到這張紙當成一般公文擱在桌上,期限一過就徹底出局。原審這一關不是走過場,它是刑事二審的隱形守門員,大部分被駁回的案件死在這裡,不是死在二審法官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為刑事第二審上訴的程式審查規範,賦予原審法院在卷宗送交第二審前,先就「上訴是否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是否應准許」「上訴權是否已喪失」三項要件進行審查並得以裁定駁回;同時以但書設下平衡機制:屬於可補正之程式瑕疵者,原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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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上訴被原審裁定駁回了,真的沒救了嗎?

還有一線生機。駁回裁定送達後5日內可向二審法院抗告(第403、406條)。若駁回理由是「可補正但法院沒給補正機會」,抗告成功率較高;若是「上訴期間已過」這類實體不合法,抗告幾乎翻不了。抗告書狀重點是攻擊原審裁定本身的違法,而非再講一次上訴理由。

Q2原審法院和第二審法院都可以駁回上訴嗎?差別在哪?

是的。原審用裁定駁回(第362條),第二審用判決駁回(第367條)。原審駁回是連二審都進不去、卷宗不會送二審;第二審駁回是已進入實體審理後才輸。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可再上訴三審,原審裁定駁回只能抗告,救濟路徑差很多。

Q3什麼樣的瑕疵原審必須先命補正?

限於可補正的程式瑕疵,例如漏簽名、漏蓋章、格式不全。期間已過、上訴權已喪失這類實體不合法,法院連補正通知都不會發。「可補正」不等於所有問題都有第二次機會。

Q4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是什麼?

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先做程式審查並得以裁定駁回的規定,是刑事第二審的第一道守門關卡,多數被駁回案件死在這關。

Q5原審法院審查上訴看哪幾件事?

三件:是否合於法律上程式、法律上是否應准許、上訴權是否已喪失。任一不過即裁定駁回。

Q6什麼叫『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

指書狀形式瑕疵如漏簽名、漏蓋章、格式不全等可事後補救者,法院須先命補正。

Q7限期補正通知是什麼?

原審對可補正瑕疵發出的命補正文書,通常給七到十四天,逾期未補正即遭駁回。

Q8上訴被原審裁定駁回怎麼辦?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第二審法院抗告,書狀重點攻擊原審裁定本身違法,而非重述上訴理由。

Q9怎麼避免上訴狀被原審駁回?

逐項檢查簽名、蓋章、當事人資料、案號、上訴範圍、具體理由(至少三行指出原判決違誤),掛號寄送保留收執聯。

Q10收到限期補正通知該怎麼做?

當下立即補正並保留補正證明,記下收件日期,不要過夜,逾期即出局。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在期限內上訴?

靠掛號收執聯與送達證明,上訴期間10日自判決送達後起算,這張紙是期間爭執時的關鍵。

Q12原審裁定駁回 vs 二審判決駁回差在哪?

原審用裁定(第362條)連二審都進不去;二審用判決(第367條)已進入實體審理後才輸,後者可再上訴三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審查法院原審駁回(第362條)原審法院(第一審法院)二審駁回(第367條)第二審法院
裁判形式原審駁回(第362條)裁定二審駁回(第367條)判決
進入二審實體審理原審駁回(第362條)否,卷宗不送二審二審駁回(第367條)是,已進入實體審理後駁回
救濟方式原審駁回(第362條)抗告(5日)二審駁回(第367條)上訴第三審(符合要件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60조(원심법원의 항소기각 결정)
🇩🇪 德國StPO § 319(Verwerfung der Berufung durch das Gericht erster Instanz);StPO § 346(Verwerfung der R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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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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