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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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原審法院認上訴不合程式、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時,得以裁定駁回;但程式瑕疵可補正者,須先定期命補正。
Q · 上訴是不是直接交給二審法官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上訴書狀先送原審法院,原審會審查三件事:是否合於法律上程式、法律上是否應准許、上訴權是否已喪失。任一不過就以裁定駁回,卷宗根本不會送二審。例外是「但書」:若瑕疵屬可補正的程式問題(如漏簽名、漏蓋章),原審必須先定期命補正,不能直接駁回。實務上會發限期補正通知,通常給七到十四天。
白話解讀
你寄出上訴狀,以為球丟給二審法官了,錯。卷宗到不了二審,原審法院會先伸手攔一次:你的書狀格式對嗎?期限內嗎?上訴權還在嗎?不合格就地裁定駁回,連二審法官看都看不到。這條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那句「但書」:只要你的瑕疵是可以補正的,法院必須先給你補正機會,不能直接打槍。但實務上法院會發「限期補正通知」,通常給你七到十四天。很多人收到這張紙當成一般公文擱在桌上,期限一過就徹底出局。原審這一關不是走過場,它是刑事二審的隱形守門員,大部分被駁回的案件死在這裡,不是死在二審法官手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為刑事第二審上訴的程式審查規範,賦予原審法院在卷宗送交第二審前,先就「上訴是否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是否應准許」「上訴權是否已喪失」三項要件進行審查並得以裁定駁回;同時以但書設下平衡機制:屬於可補正之程式瑕疵者,原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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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是什麼?▾
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先做程式審查並得裁定駁回的規定,是刑事第二審的第一道關卡。
Q2上訴被原審裁定駁回還有救嗎?▾
有。裁定送達後5日內可向第二審法院抗告,主張原審裁定本身違法。
Q3什麼樣的瑕疵原審必須先命補正?▾
可補正的程式瑕疵,例如漏簽名、漏蓋章、格式不全;期間已過、上訴權喪失等實體不合法則不給機會。
Q4限期補正通知通常給幾天?▾
實務上多為七到十四天,逾期未補正即遭裁定駁回。
Q5原審駁回和二審駁回差在哪?▾
原審用裁定駁回(第362條),二審用判決駁回(第367條),救濟路徑與是否進入實體審理不同。
Q6上訴書狀只寫「不服原判」可以嗎?▾
風險高。理由空洞可能被認定未敘述具體理由而進入補正流程甚至駁回。
Q7對方上訴有程式瑕疵我要提醒法院嗎?▾
相對人不需主動提醒,等原審裁定駁回,原審勝訴判決即先確定。
Q8對駁回裁定抗告的期間多久?▾
抗告期間為5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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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審查法院 | 原審駁回(第362條) | 原審法院(第一審法院) | 二審駁回(第367條) | 第二審法院 |
| 裁判形式 | 原審駁回(第362條) | 裁定 | 二審駁回(第367條) | 判決 |
| 進入二審實體審理 | 原審駁回(第362條) | 否,卷宗不送二審 | 二審駁回(第367條) | 是,已進入實體審理後駁回 |
| 救濟方式 | 原審駁回(第362條) | 抗告(5日) | 二審駁回(第367條) | 上訴第三審(符合要件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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