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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卷宗證物之送交與監所被告之解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2.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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