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4 條(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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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審判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審程序,台灣刑事二審因此採覆審制,可重新調查證據與提出新主張。
Q · 一審輸了,二審還能重新提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二審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台灣刑事二審因此採「覆審制」。你可以在二審聲請調查新證據、重新傳喚證人,甚至首次提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新辯護主張,這是制度保障的完整第二次審判,不是只挑一審的錯。
白話解讀
台灣刑事二審被稱為「覆審制」,這個聽起來很學術的名詞,其底層引擎就是這條:除非第二審程序章有特別規定,否則第一審怎麼審,第二審照樣重來。你可以聲請傳喚新證人、提出新證據、重新攻防,甚至第一次提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主張。這個制度設計跟美國、日本的「事後審」完全相反:他們的二審只檢查一審法官有沒有明顯錯誤,你不能丟新證據進去。台灣選擇了另一條路。這條路的實務後果很具體:你一審因為沒請律師、沒想清楚、證據沒準備好而敗訴,不是世界末日,二審是一個完整的、制度保障的第二次機會,不是走形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為第二審程序的準用性規範,明定第二審審判除上訴審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律比照第一審審判規定進行。此條確立台灣刑事二審的「覆審制」性質:二審就案件事實與法律重新完整審理,當事人得提出新證據、新主張,與僅審查一審有無違誤的「事後審」制度形成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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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364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第二審審判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程序,是台灣刑事二審覆審制的法源。
Q2覆審制是什麼意思?▾
二審就事實與法律重新完整審判,可調查新證據、提新主張,不是只挑一審錯誤。
Q3刑事二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可以。準用一審調查證據規定,得聲請傳喚新證人、提出新物證或聲請鑑定。
Q4一審沒主張正當防衛,二審還能補嗎?▾
可以。準用一審規定,得首次提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新辯護主張。
Q5覆審制和日本的事後審差在哪?▾
覆審制重新審判可丟新證據;事後審只檢查一審有無明顯錯誤,不接受新證據。
Q6二審準用一審,那它的特別規定有哪些?▾
如§365陳述上訴要旨、§366調查範圍、§370不利益變更禁止,這些優先於準用。
Q7一審自己辯護輸了,二審換律師有用嗎?▾
有用。覆審制下二審是完整第二次攻防,重新清點證據與主張的空間很大。
Q8檢察官上訴後二審會怎樣?▾
二審可重新調查事實,一審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可能在二審被推翻,不能掉以輕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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