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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64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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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審判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審程序,台灣刑事二審因此採覆審制,可重新調查證據與提出新主張。

Q · 一審輸了,二審還能重新提證據嗎?

可以,台灣二審採覆審制,能重新調查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二審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台灣刑事二審因此採「覆審制」。你可以在二審聲請調查新證據、重新傳喚證人,甚至首次提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新辯護主張,這是制度保障的完整第二次審判,不是只挑一審的錯。

白話解讀

台灣刑事二審被稱為「覆審制」,這個聽起來很學術的名詞,其底層引擎就是這條:除非第二審程序章有特別規定,否則第一審怎麼審,第二審照樣重來。你可以聲請傳喚新證人、提出新證據、重新攻防,甚至第一次提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主張。這個制度設計跟美國、日本的「事後審」完全相反:他們的二審只檢查一審法官有沒有明顯錯誤,你不能丟新證據進去。台灣選擇了另一條路。這條路的實務後果很具體:你一審因為沒請律師、沒想清楚、證據沒準備好而敗訴,不是世界末日,二審是一個完整的、制度保障的第二次機會,不是走形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為第二審程序的準用性規範,明定第二審審判除上訴審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律比照第一審審判規定進行。此條確立台灣刑事二審的「覆審制」性質:二審就案件事實與法律重新完整審理,當事人得提出新證據、新主張,與僅審查一審有無違誤的「事後審」制度形成根本差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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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二審真的可以重新傳喚證人嗎?還是只能看一審的筆錄?

可以重新傳喚。本條明文準用第一審審判規定,你可以聲請調查新證據、重新傳喚證人、聲請鑑定。實務上二審法官也會主動傳訊關鍵證人。一審證人若證詞有瑕疵或動搖,二審再傳一次可能成為翻案突破口,但調查方式有嚴格規則,須避免誘導。

Q2二審可以提新的辯護主張嗎?比如一審沒主張正當防衛,二審可以補主張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一審規定,你在二審可以主張新事實與新的法律概念,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業務上正當行為。但新主張會被質疑為何一審不說,你要能合理解釋。與其散彈打鳥,不如集中火力在最強的主張並搭配具體證據。

Q3刑事訴訟法第364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第二審審判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程序,是台灣刑事二審覆審制的法源。

Q4覆審制是什麼意思?

二審就事實與法律重新完整審判,可調查新證據、提新主張,不是只挑一審錯誤。

Q5「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具體是哪些?

包括一審證據調查(§286、§288)、言詞辯論、傳喚證人鑑定等程序,本章另有特別規定者優先。

Q6覆審制和續審制差在哪?

覆審制二審重新完整審判(台灣);續審制在一審基礎上承接續審(韓國),兩者均接受新證據但程度不同。

Q7刑事二審怎麼提新證據?

在二審準備程序階段以書狀聲請調查新證據,載明證人、物證或鑑定及待證事實,越早提出越好。

Q8一審沒主張正當防衛,二審怎麼補主張?

在上訴理由書或準備程序首次提出,並解釋一審未主張的合理原因(如無律師、事後才發現依據)。

Q9上訴理由書要怎麼寫才有力?

列出一審漏提的證據、未傳的證人、沒講的法律主張,逐項寫成具體調查聲請,勝過抽象抱怨判決不公。

Q10二審換律師要注意什麼?

一審自行辯護或策略不佳者,二審委任律師重新清點證據與主張是常見且正當的做法,並非禁忌。

Q11覆審制 vs 日本事後審差在哪?

覆審制重新審判可丟新證據;事後審原則只審查一審有無違誤、不接受新證據,台日制度相反。

Q12刑事二審 vs 第三審(法律審)差在哪?

二審是事實審可調查證據;第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不調查事實,只審查法律適用是否違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92条(控訴審の調査範囲・事後審)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64조(항소심의 심판·속심제)
中國刑事訴訟法 第233条(第二審全面審查原則)
德國StPO §§ 312–332(Berufung,事實覆審)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509(effet dévolutif de l'appel)
美國無直接對應;美國刑事上訴審為法律審(error correction),不重新調查事實、不接受新證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原審法院為之。但未敘述理由者,其上訴亦有效力。

(0231129 制定)

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70728 制定)

提起上訴,應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向原審法院為之。但未敘述理由者,其上訴亦有效力。

(0231129 制定)

第三百五十九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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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64 條規定:「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6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