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4 條(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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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審判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審程序,台灣刑事二審因此採覆審制,可重新調查證據與提出新主張。
Q · 一審輸了,二審還能重新提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二審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台灣刑事二審因此採「覆審制」。你可以在二審聲請調查新證據、重新傳喚證人,甚至首次提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新辯護主張,這是制度保障的完整第二次審判,不是只挑一審的錯。
白話解讀
台灣刑事二審被稱為「覆審制」,這個聽起來很學術的名詞,其底層引擎就是這條:除非第二審程序章有特別規定,否則第一審怎麼審,第二審照樣重來。你可以聲請傳喚新證人、提出新證據、重新攻防,甚至第一次提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主張。這個制度設計跟美國、日本的「事後審」完全相反:他們的二審只檢查一審法官有沒有明顯錯誤,你不能丟新證據進去。台灣選擇了另一條路。這條路的實務後果很具體:你一審因為沒請律師、沒想清楚、證據沒準備好而敗訴,不是世界末日,二審是一個完整的、制度保障的第二次機會,不是走形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為第二審程序的準用性規範,明定第二審審判除上訴審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一律比照第一審審判規定進行。此條確立台灣刑事二審的「覆審制」性質:二審就案件事實與法律重新完整審理,當事人得提出新證據、新主張,與僅審查一審有無違誤的「事後審」制度形成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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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二審真的可以重新傳喚證人嗎?還是只能看一審的筆錄?▾
可以重新傳喚。本條明文準用第一審審判規定,你可以聲請調查新證據、重新傳喚證人、聲請鑑定。實務上二審法官也會主動傳訊關鍵證人。一審證人若證詞有瑕疵或動搖,二審再傳一次可能成為翻案突破口,但調查方式有嚴格規則,須避免誘導。
Q2二審可以提新的辯護主張嗎?比如一審沒主張正當防衛,二審可以補主張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一審規定,你在二審可以主張新事實與新的法律概念,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業務上正當行為。但新主張會被質疑為何一審不說,你要能合理解釋。與其散彈打鳥,不如集中火力在最強的主張並搭配具體證據。
Q3刑事訴訟法第364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第二審審判除本章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程序,是台灣刑事二審覆審制的法源。
Q4覆審制是什麼意思?▾
二審就事實與法律重新完整審判,可調查新證據、提新主張,不是只挑一審錯誤。
Q5「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具體是哪些?▾
包括一審證據調查(§286、§288)、言詞辯論、傳喚證人鑑定等程序,本章另有特別規定者優先。
Q6覆審制和續審制差在哪?▾
覆審制二審重新完整審判(台灣);續審制在一審基礎上承接續審(韓國),兩者均接受新證據但程度不同。
Q7刑事二審怎麼提新證據?▾
在二審準備程序階段以書狀聲請調查新證據,載明證人、物證或鑑定及待證事實,越早提出越好。
Q8一審沒主張正當防衛,二審怎麼補主張?▾
在上訴理由書或準備程序首次提出,並解釋一審未主張的合理原因(如無律師、事後才發現依據)。
Q9上訴理由書要怎麼寫才有力?▾
列出一審漏提的證據、未傳的證人、沒講的法律主張,逐項寫成具體調查聲請,勝過抽象抱怨判決不公。
Q10二審換律師要注意什麼?▾
一審自行辯護或策略不佳者,二審委任律師重新清點證據與主張是常見且正當的做法,並非禁忌。
Q11覆審制 vs 日本事後審差在哪?▾
覆審制重新審判可丟新證據;事後審原則只審查一審有無違誤、不接受新證據,台日制度相反。
Q12刑事二審 vs 第三審(法律審)差在哪?▾
二審是事實審可調查證據;第三審是法律審原則不調查事實,只審查法律適用是否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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