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5條規定,第二審審判長依第94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作為二審開庭的起手程序。
Q · 二審開庭時被叫起來『陳述上訴要旨』要講什麼?
要。站起來講你上訴的三個核心重點,這是二審起手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365條,第二審審判長依第94條訊問被告身分後,會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重點是濃縮書狀的核心論點:一審判決錯在哪、為什麼錯、應該怎麼改。實務上講三到五分鐘,法官會順著你畫的爭點地圖看後續證據。這不是行禮如儀,講得好壞直接影響法官的注意力配置。
二審開庭一定有一個固定儀式:審判長問完被告身分後,你會被叫起來「陳述上訴要旨」。三分鐘到五分鐘,最長十分鐘。很多人以為這只是形式走一遍,不重要。錯得離譜。這是你跟二審法官的第一次正式對話,法官腦袋裡關於這個案子的地圖,就是你和對方用這幾句話各自畫出來的。你畫不好,對方畫得好,法官後續看證據、聽攻防、下判斷都會順著對方的地圖走。這條一行字決定了二審開庭節奏的起手式:誰先講、講什麼、講多長,直接影響法官的注意力配置。律師會花時間幫你練這段,不是在演戲,是在打仗。
刑事訴訟法第365條為第二審審判程序的開庭起手規定,要求審判長在依第94條訊問被告身分後,命上訴人口頭陳述上訴之要旨,使法院與對造能快速掌握上訴爭點,與書面上訴理由互為補充,構成二審言詞辯論的程序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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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本人也要出庭,審判長訊問身分後通常會讓律師陳述要旨,但很多法官接著會問被告本人有沒有要補充。這時候一句得體的話勝過講一大段亂講。如果案件主要爭議是量刑或態度問題,你本人誠懇講幾句比律師講百句有用。
不會立刻重大影響判決,但會讓法官的調查焦點偏離;更重要的是上訴要旨跟書狀理由不一致,會被認為準備不充分。開庭前最後一晚把書狀的上訴理由段落重讀並把結構背下來,書狀寫什麼當場就講什麼,一致性本身就是專業。
審判長問完身分後會命你陳述上訴要旨,講三個核心:一審錯在哪、為什麼錯、應該怎麼改。
規定第二審審判長依第94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是二審開庭的起手程序。
書面上訴理由的口頭濃縮版,三到五分鐘的簡報,不是把書狀照念一遍。
會。完整記入筆錄,日後第三審判斷原審調查範圍時會以此為基礎。
用法官最想聽的三點組織:一審判決錯在哪、為什麼錯、應該怎麼改,平穩具體不情緒化。
重讀書狀上訴理由段落並背下結構,備好一分鐘、三分鐘、十分鐘三種版本,與律師對稿。
通常律師陳述,但法官常問被告補充。量刑案件本人誠懇講幾句比律師百句有用。
可請求等候律師到庭;若需自陳,講中性回應(請律師代為陳述、相信法院依法審理)比硬講錯話安全。
書狀是完整版、不限長度;要旨是口頭濃縮版、三到五分鐘。兩者須一致,不一致會被認為準備不足。
不會立即改判,但會讓調查焦點偏離、被認為準備不充分,且記入筆錄影響第三審判斷。
| 比較面向 | written_appeal_brief | oral_statement |
|---|---|---|
| 形式 | 書面完整版(上訴理由書) | 口頭濃縮版(上訴要旨) |
| 長度 | 不限,完整論證 | 三到五分鐘,最長十分鐘 |
| 功能 | 完整法律論述基礎 | 開庭起手、聚焦爭點 |
| 時點 | 上訴時提出 | 二審開庭訊問身分後當場 |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提起上訴者,應經監獄或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之書狀,被告於上訴期限內,已提出上訴之書狀於監獄或看守所長官者,有提起上訴之效力。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之書狀者,應由監獄或看守所之公務員代作。 監獄或看守所長官接受上訴之書狀後。應附記接收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提起上訴者,應經監獄或看守所長官提出上訴之書狀,被告於上訴期限內,已提出上訴之書狀於監獄或看守所長官者,有提起上訴之效力。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之書狀者,應由監獄或看守所之公務員代作。 監獄或看守所長官接受上訴之書狀後。應附記接收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及證據。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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