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僅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未上訴部分不在審查範圍,體現處分權主義。
Q · 二審只會審查我上訴的那部分嗎?
對,二審原則上只查你上訴的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366條,第二審法院只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你上訴書狀寫的範圍,就是二審的戰場:寫「全部不服」則全案重審,寫「僅量刑不服」則原則上連事實認定都不再碰。沒上訴的部分會先確定、可先執行,這是處分權主義在刑事上訴的體現。
台灣刑事二審有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隱形規則:你上訴哪一塊,法官就只查哪一塊。你上訴全部,法院查全部;你只上訴量刑,法院原則上只查量刑,連事實認定都不重新審查。這個規則有個驚人的後果:如果一審事實認定明顯有錯,但你書狀只寫「對量刑不服」,二審法官原則上不會幫你糾正事實錯誤。你看不到的門,法官也不會幫你打開。這條跟第364條的覆審制看起來矛盾,但其實是分工:程序上可以重審,調查範圍由你的上訴範圍框定。很多律師故意縮小上訴範圍當策略,用對了是防禦,用錯了就是把自己的退路自己封掉。
刑事訴訟法第366條為第二審調查範圍的界定規範,明定第二審法院僅就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進行調查,未經上訴之部分不在審查範圍內。本條使二審的審理界限取決於當事人上訴聲明的範圍,體現處分權主義,並與第364條覆審制分工:程序上得重新審理,但調查範圍受上訴範圍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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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時點。在上訴期間內可以補提或更換上訴理由書;過了上訴期間,原則上不能再擴大上訴範圍。但如果你一開始寫的是「對原判決不服」(沒限縮部分),後續補充具體理由就沒範圍擴張問題。內行人提示:上訴書狀範圍寫得越寬越好,具體理由後補;限縮是進階策略,沒把握就寫「全部不服」,二審再聚焦重點。
其他兩個罪的原審判決會先確定(除非檢察官也對這兩個罪上訴),確定後可以開始執行——你可能在二審還沒判前就要去報到或繳罰金。內行人提示:若擔心先確定的罪影響二審爭議的罪(如數罪併罰、量刑合併),要在上訴時一併處理,不要為省事只上訴一個罪。
指第二審法院只審查你上訴聲明的部分,沒上訴的部分不審,依刑訴366條。
當事人對程序範圍有決定權,法院不就你沒上訴的部分越界調查。
對判決一部上訴,與其有審判不可分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會擴大實際調查範圍。
不矛盾。第364條準用一審程序使二審得重新審理,第366條再用上訴範圍框定調查界限,兩者分工。
書狀第一段明寫「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關於量刑部分不服」,這句話決定二審戰場。
上訴期間內可補提或更換理由擴大範圍;逾期原則上不能再擴大,沒把握就先寫全部不服。
逐罪評估事實/量刑/程序問題;未上訴的罪會先確定,注意數罪併罰連動。
細看對方上訴書狀的範圍文字,寫得模糊可聲請法院闡明,只就被上訴部分準備答辯。
台灣限縮於上訴部分(處分權主義),中國採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範圍限制,路線相反。
邏輯相同——法院尊重當事人對程序範圍的決定權;差別在刑事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等保護機制。
| feature | tw_刑訴366 | jp_刑訴392 | de_StPO327 | cn_刑訴233 |
|---|---|---|---|---|
| 二審調查範圍 | 限於經上訴之部分(處分權主義) | 限於控訴趣意書記載事項 | 僅就被聲明不服之部分審查 | 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限制 |
| 未上訴部分 | 原則不審查,可先確定執行 | 原則不審查 | 原則不審查 | 仍須一併審查 |
| 制度精神 | 尊重當事人對程序範圍的決定權 | 當事人主義色彩 | Beschränkung der Berufung | 實質正確優先於處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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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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