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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66 條(第二審調查範圍)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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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66條規定第二審法院僅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未上訴部分不在審查範圍,體現處分權主義。

Q · 二審只會審查我上訴的那部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66條,第二審法院只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你上訴書狀寫的範圍,就是二審的戰場:寫「全部不服」則全案重審,寫「僅量刑不服」則原則上連事實認定都不再碰。沒上訴的部分會先確定、可先執行,這是處分權主義在刑事上訴的體現。

白話解讀

台灣刑事二審有一個很多人沒意識到的隱形規則:你上訴哪一塊,法官就只查哪一塊。你上訴全部,法院查全部;你只上訴量刑,法院原則上只查量刑,連事實認定都不重新審查。這個規則有個驚人的後果:如果一審事實認定明顯有錯,但你書狀只寫「對量刑不服」,二審法官原則上不會幫你糾正事實錯誤。你看不到的門,法官也不會幫你打開。這條跟第364條的覆審制看起來矛盾,但其實是分工:程序上可以重審,調查範圍由你的上訴範圍框定。很多律師故意縮小上訴範圍當策略,用對了是防禦,用錯了就是把自己的退路自己封掉。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6條為第二審調查範圍的界定規範,明定第二審法院僅就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進行調查,未經上訴之部分不在審查範圍內。本條使二審的審理界限取決於當事人上訴聲明的範圍,體現處分權主義,並與第364條覆審制分工:程序上得重新審理,但調查範圍受上訴範圍框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二審調查範圍是什麼意思?

指第二審只審查你上訴聲明的部分,沒上訴的部分不審。

Q2只上訴量刑,事實認定會被重審嗎?

原則上不會,二審只就上訴的量刑部分調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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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查範圍限於經上訴之部分(處分權主義)限於控訴趣意書記載事項僅就被聲明不服之部分審查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抗訴範圍限制
未上訴部分原則不審查,可先確定執行原則不審查原則不審查仍須一併審查
制度精神尊重當事人對程序範圍的決定權當事人主義色彩Beschränkung der Berufung實質正確優先於處分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92条(調査の範囲・控訴趣意書に包含された事項を調査)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64조(항소법원의 심판·심판범위)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233条(第二审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 德國StPO § 327(Umfang der Urteilsprüfung·僅就被聲明不服部分審查)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09(étendue de l'appel·tantum devolutum quantum appellatum)
🇺🇸 美國無單一對應法條;近似為上訴審「party presentation principle」+ Fed. R. Crim. P. 52(b)(未提出之爭點原則不審查,例外為 plai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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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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