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67 條(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判決駁回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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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367條: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情形,二審應判決駁回;但可補正而原審未命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
Q · 上訴理由書沒寫,二審會直接駁回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逾期、不合法定程式)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若該情形可以補正、而原審法院未命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必須先定期間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自己的程序疏失不能轉嫁由上訴人承擔。
白話解讀
你花了好幾個晚上寫上訴書,覺得自己終於要翻盤了。結果二審法院根本沒看你寫的內容,直接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這種死法是刑事上訴裡最冤枉的,因為你的案子從頭到尾沒有被實質審理過。367條處理的就是這種情況:上訴書沒寫理由,或者上訴本身有362條前段的瑕疵(逾期、不合法定程式),二審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駁回。但這條藏了一個救命的但書:如果一審法院「忘了」叫你補正,二審審判長必須先給你一段補正期間。換句話說,法院自己的疏忽不能變成你的死刑。關鍵在於,你必須知道這個但書的存在,才能在收到駁回判決時判斷法院有沒有犯程序錯誤。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為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的處置規範: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所定不合法情形時,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惟若瑕疵可補正且原審未命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構成程序駁回的把關與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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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理由書沒寫會怎樣?▾
二審得依刑訴第367條判決駁回,但原審未命補正時審判長須先給補正期間。
Q2二審判決駁回跟原審裁定駁回差在哪?▾
第362條是原審用裁定擋下(可抗告),第367條是二審用判決駁回(須上訴三審)。
Q3被二審依第367條駁回還能救嗎?▾
若一審未命補正即被駁回,可主張程序違誤上訴第三審。
Q4補正期間有多久?▾
由審判長依個案酌定,法條未明定固定日數,實務上常給數日至旬日。
Q5上訴期間和上訴理由書期間一樣嗎?▾
不同。上訴期間10日(第349條),理由書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第361條第3項)。
Q6第362條前段指什麼情形?▾
指上訴逾期或不合法定程式等不合法上訴的情形。
Q7只寫『我不服』算有敘述理由嗎?▾
不算。第361條第2項要求具體理由,僅表不服不符合法定程式。
Q8檢察官上訴沒寫理由也適用嗎?▾
適用。本條對檢察官與被告之上訴一體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第362條 | 第367條 |
|---|---|---|
| 處置法院 | 原審法院(第一審) | 第二審法院 |
| 處置形式 | 裁定駁回 | 判決駁回 |
| 救濟途徑 | 抗告 | 上訴第三審 |
| 補正但書 | 後段定有補正規定 | 原審未命補正時審判長應先命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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