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重點摘要刑訴第367條: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情形,二審應判決駁回;但可補正而原審未命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命補正。
Q · 上訴理由書沒寫,二審會直接駁回嗎?
會,但有補正但書救濟空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逾期、不合法定程式)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若該情形可以補正、而原審法院未命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必須先定期間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自己的程序疏失不能轉嫁由上訴人承擔。
你花了好幾個晚上寫上訴書,覺得自己終於要翻盤了。結果二審法院根本沒看你寫的內容,直接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這種死法是刑事上訴裡最冤枉的,因為你的案子從頭到尾沒有被實質審理過。367條處理的就是這種情況:上訴書沒寫理由,或者上訴本身有362條前段的瑕疵(逾期、不合法定程式),二審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駁回。但這條藏了一個救命的但書:如果一審法院「忘了」叫你補正,二審審判長必須先給你一段補正期間。換句話說,法院自己的疏忽不能變成你的死刑。關鍵在於,你必須知道這個但書的存在,才能在收到駁回判決時判斷法院有沒有犯程序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為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的處置規範: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所定不合法情形時,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惟若瑕疵可補正且原審未命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構成程序駁回的把關與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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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要求是具體指出原判決的錯誤,例如「原判決認定事實與卷內證據矛盾」或「量刑未審酌某某有利因素」。只寫「我不服」「判太重」等於沒寫。刑訴第361條第2項要求具體理由,實務標準是讓二審法官看了知道要從哪裡開始審查。內行人提示:參考一審判決的爭點整理來寫理由書,針對法院已回應但你認為回應錯誤的部分逐點反駁,命中率最高。
這是第367條但書給你的救濟空間。二審審判長在此情形有義務先定期間命補正,未做即駁回,該判決有程序瑕疵,可據此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內行人提示:這類程序違誤在三審撤銷率相當高,因為有沒有命補正是客觀事實,不需辯論法律見解。
規範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的判決駁回,並設補正但書:原審未命補正時審判長須先給補正期間。
僅表示不服而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法或不當,不符第361條第2項具體理由要求。
指上訴逾期或不合法定程式等不合法上訴情形。
瑕疵可補正而原審未命補正者,二審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理由;若已被駁回且原審未命補正,可上訴三審主張程序違誤。
先翻到底看依據是不是第367條,再回查一審有沒有命你補正。
調卷確認原審無命補正裁定,且瑕疵屬可補正類型,以此為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期間收受送達後10日(第349條),理由書於期滿後20日內補提(第361條第3項)。
362是原審裁定駁回(可抗告),367是二審判決駁回(須上訴三審),形式與救濟途徑不同。
367是程序門檻未過的形式駁回,368是進入實體審理後認上訴無理由的駁回。
| 項目 | 第362條 | 第367條 |
|---|---|---|
| 處置法院 | 原審法院(第一審) | 第二審法院 |
| 處置形式 | 裁定駁回 | 判決駁回 |
| 救濟途徑 | 抗告 | 上訴第三審 |
| 補正但書 | 後段定有補正規定 | 原審未命補正時審判長應先命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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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於裁判前,得撤回之。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級法院為之。 最高級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立法理由因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已明定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自行補提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應由原審法院定期間先命補正。惟上訴人如未自行補提理由書狀,亦未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補正者,仍宜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必逾期仍不補正者,始予判決駁回,爰配合修正本條。
上訴於裁判前,得撤回之。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級法院為之。 最高級法院審判不服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適用第三審程序。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已明定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自行補提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應由原審法院定期間先命補正。惟上訴人如未自行補提理由書狀,亦未經原審法院裁定命補正者,仍宜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必逾期仍不補正者,始予判決駁回,爰配合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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