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必須先確認人別,姓名年齡住居所無誤才能繼續,錯誤須立即釋放。
Q · 警察叫我到警局問話,第一個會問什麼?
先問姓名年齡住址確認人別,搞錯人立刻放
依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訊問被告必須先詢問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人別事項,確認到場的人是不是他們要找的對象。如果確認錯誤,法律規定「應即釋放」四個字沒有彈性空間,不能「先繼續查」或「順便了解情況」。這道程序不是寒暄,是國家對人身自由動手前的硬門檻,跳過或拖延都會造成程序違法。
警察或檢察官要問你話之前,法律規定他們必須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問你做了什麼,而是問你叫什麼名字、幾歲、住哪裡。這不是走形式,這是一道硬門檻:確認坐在那張椅子上的人,真的是他們要找的那個人。如果確認錯了,不是「繼續查」也不是「先關著再說」,而是「應即釋放」,四個字沒有任何彈性空間。實務上確實發生過抓錯人的案例:同名同姓、身分證號登錄錯誤、共犯指認失誤。被抓錯的那個人,從進警局到釋放之間的每一秒,都是國家對他人身自由的侵害。這條存在的意義,就是把「抓錯人就放人」從道德義務變成法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規定人別訊問程序,要求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在實質訊問被告前,必須先確認被告身分(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確認錯誤時負有即時釋放義務,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人身自由的第一道程序性門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人別事項(姓名、年齡、住居所等)屬於身分確認程序,實務上認為不在緘默權的保護範圍內。你可以對犯罪事實保持沉默(第 95 條),但拒絕回答人別問題可能導致身分無法確認,反而延長你被留置的時間。內行人提示:聰明的做法是在人別訊問階段配合回答,把沉默的權利留給後面的實質訊問。
94 條用的是「應即釋放」,這是強制規定。如果你已經提出身分證明但仍被拘留,你可以要求筆錄記載你提出異議的時間,並在事後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內行人提示:當場不放人的情況下,要求聯絡律師或家屬是你最有效的施壓方式,因為一旦有第三方介入,程序違法的風險對辦案人員來說就大幅上升。
規定訊問被告前的人別確認程序,搞錯人應即釋放,是程序開場的硬門檻。
訊問者於實質訊問前確認被告身分(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的程序步驟。
立法者刻意用「即」字,代表確認身分錯誤時必須立刻終止留置,不能「先配合再說」。
依條文: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五項,是判斷被告身分的法定欄位。
帶身分證件正本 → 人別訊問階段立刻出示 → 確認搞錯人時當場指出並要求筆錄記載。
出示身分證件、健保卡、駕照交叉比對,若同名同姓必要時調身分證字號比對。
依刑事補償法第 1 條,每日最高新臺幣 5,000 元,時效自釋放日起 2 年內。
刑事補償聲請不徵裁判費,自己向法院聲請即可,律師費另計。
94 條是人別確認(身分),95 條是接續的權利告知(緘默權、辯護權);94 過了才進 95。
緘默權保護犯罪事實陳述,多數實務認為不及於姓名年齡住址等人別事項。
| 比較面向 |
|---|
| 訊問被告章三條程序差異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案者,得按其情形,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案者,得按其情形,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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