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 1.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2.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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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須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被告表示要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Q · 被警察訊問時,警察一定要先告訴我哪些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實質訊問開始前,訊問者必須逐項告知四件事:所涉罪名(變更時須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得選任辯護人(符合資格者得請求法律扶助)、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二項另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一旦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即停止訊問,除非被告同意續行。少告知任一項,後續供述可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台灣的「米蘭達宣言」就在這條裡面。在任何一句關於案情的問話開始之前,訊問者必須告訴你四件事:你被懷疑犯了什麼罪、你可以閉嘴不說話、你可以請律師、你可以要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四句話不是禮貌性開場白,它們是你在訊問室裡僅有的四張牌。少告知任何一張,後面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在法庭上被排除。問題在於,真正坐在那張椅子上的人,十個有九個腦袋一片空白。警察唸完權利告知,你可能連一個字都沒聽進去就點頭說「知道了」。而 2013 年修法加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如果你說「我要找律師」,訊問必須立刻暫停。不是「等一下」,不是「先回答這題」,是立刻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為訊問前權利告知義務規範,課予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於實質訊問被告前,須逐項告知罪名、緘默權、辯護權及有利證據調查請求權,並於被告表示選任辯護人時停止訊問,構成被告防禦權的程序起點與供述證據能力的前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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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哪四件事?▾
罪名、得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Q2警察沒告知權利會怎樣?▾
違反告知義務取得的供述,可能被法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而排除。
Q3我說要找律師,警察可以繼續問嗎?▾
不行。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除非被告同意續行。
Q4緘默權是什麼意思?▾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且緘默不得作為不利推論。
Q5請不起律師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嗎?▾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依法得請求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Q6權利告知要在什麼時候做?▾
在實質訊問(問案情)開始之前,人別訊問不在緘默權範圍。
Q7公司內部調查也適用第95條嗎?▾
不適用。公司非司法機關,HR 面前的發言無緘默權保護。
Q8怎麼知道警察有沒有照規定告知?▾
查筆錄是否逐項記載及第100條之1全程錄音,是法庭挑戰證據能力的切入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是否適用第95條 | 緘默權 | 證據能力風險 |
|---|---|---|---|
| 警察詢問(警詢) | 適用 | 有 | 未告知→筆錄供述得排除 |
| 檢察官偵訊 | 適用 | 有 | 未告知→供述得排除,直接影響起訴 |
| 公司內部調查(HR) | 不適用 | 無 | 陳述可能被移送檢察官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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