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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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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2.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須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被告表示要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Q · 被警察訊問時,警察一定要先告訴我哪些事?

罪名、可緘默、可請律師、可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四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實質訊問開始前,訊問者必須逐項告知四件事:所涉罪名(變更時須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得選任辯護人(符合資格者得請求法律扶助)、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二項另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一旦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即停止訊問,除非被告同意續行。少告知任一項,後續供述可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

深度解讀

台灣的「米蘭達宣言」就在這條裡面。在任何一句關於案情的問話開始之前,訊問者必須告訴你四件事:你被懷疑犯了什麼罪、你可以閉嘴不說話、你可以請律師、你可以要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四句話不是禮貌性開場白,它們是你在訊問室裡僅有的四張牌。少告知任何一張,後面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在法庭上被排除。問題在於,真正坐在那張椅子上的人,十個有九個腦袋一片空白。警察唸完權利告知,你可能連一個字都沒聽進去就點頭說「知道了」。而 2013 年修法加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如果你說「我要找律師」,訊問必須立刻暫停。不是「等一下」,不是「先回答這題」,是立刻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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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