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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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訊問被告前須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被告表示要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Q · 被警察訊問時,警察一定要先告訴我哪些事?
罪名、可緘默、可請律師、可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四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實質訊問開始前,訊問者必須逐項告知四件事:所涉罪名(變更時須再告知)、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陳述、得選任辯護人(符合資格者得請求法律扶助)、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二項另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一旦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應即停止訊問,除非被告同意續行。少告知任一項,後續供述可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
深度解讀
台灣的「米蘭達宣言」就在這條裡面。在任何一句關於案情的問話開始之前,訊問者必須告訴你四件事:你被懷疑犯了什麼罪、你可以閉嘴不說話、你可以請律師、你可以要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四句話不是禮貌性開場白,它們是你在訊問室裡僅有的四張牌。少告知任何一張,後面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在法庭上被排除。問題在於,真正坐在那張椅子上的人,十個有九個腦袋一片空白。警察唸完權利告知,你可能連一個字都沒聽進去就點頭說「知道了」。而 2013 年修法加了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保護:如果你說「我要找律師」,訊問必須立刻暫停。不是「等一下」,不是「先回答這題」,是立刻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法令名詞
- 證據名詞
- 辯護人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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