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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038442 號
要旨
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應附具「移送併辦意旨書」
主旨
請轉知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應附具「移送併辦意旨書」,載明併辦案件之被告姓名、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俾法院得明確告知被告所涉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請查照。說 明:一 依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九月廿三日 (八八) 秘台廳刑一字第二四九五九號函辦理。
二 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各審法院併辦時,為使法院確定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之被告究為何人、犯罪嫌疑之證據及所犯罪名,宜於移送法院併辦時,附具載明併辦部份之被告姓名、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俾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函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