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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03844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應附具「移送併辦意旨書」

主旨

請轉知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應附具「移送併辦意旨書」,載明併辦案件之被告姓名、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俾法院得明確告知被告所涉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請查照。說 明:一 依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九月廿三日 (八八) 秘台廳刑一字第二四九五九號函辦理。

二 檢察官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各審法院併辦時,為使法院確定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之被告究為何人、犯罪嫌疑之證據及所犯罪名,宜於移送法院併辦時,附具載明併辦部份之被告姓名、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俾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函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檢字第 03844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應附具「移送併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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