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6 條(訊問方法(二)-罪嫌之辯明)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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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第 96 條要求訊問者給被告辯明機會,被告辯明時須讓其連續陳述,並命其指出有利事實的證明方法。
Q · 訊問時被一直打斷不讓我把話說完,可以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被告就犯罪嫌疑有辯明時,訊問者「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原則上不得中途打斷。你可明確表示「我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連續陳述」,此語會被錄音記錄;若仍被持續打斷,辯護人在後續程序中可據此主張訊問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訊問不是審問。審問是「我問你答」,訊問裡有一個被告很少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利:你可以主動說。96 條要求訊問者給你機會為自己的嫌疑「辯明」,而且如果你要辯明,必須讓你從頭到尾完整說完,不能打斷。更關鍵的是最後一句:你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訊問者有義務讓你指出「怎麼證明」。這代表你不只能說「我沒做」,你還能說「你去調那天的監視器就知道我當時根本不在場」,而訊問者不能裝沒聽到。多數被告在訊問時處於被動模式,警察問什麼就答什麼,忘了自己有主動出擊的權利。這條法律就是把麥克風遞到你手上的那一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6 條為被告訊問的核心程序規範,課予訊問者三項義務:給予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於被告辯明時命其就始末連續陳述、於被告陳述有利事實時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其目的在保障被告於偵訊中的主動陳述權,使被告非單純被動回答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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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96條是什麼?▾
規範被告訊問程序,課予訊問者給予辯明機會、命連續陳述、命指出證明方法三項義務。
Q2什麼是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
訊問者必須讓被告就被指控的嫌疑提出自己的說法,不能只問不聽。
Q3連續陳述跟一問一答差在哪?▾
連續陳述是被告從頭到尾不被打斷地說完自己版本,問答則由訊問者主導節奏。
Q4訊問被打斷不讓說完怎麼辦?▾
明確主張依刑訴96條連續陳述,錄音會留證,後續可爭執程序瑕疵。
Q5提出有利證據但警察說不用查怎麼辦?▾
指出證明方法是強制規定,確認記載於筆錄,後續偵審程序法官會看到。
Q6有利事實的證明方法要寫進筆錄嗎?▾
是。被告指出的證明方法依法應記載並調查,簽筆錄前務必確認有記。
Q7違反第96條的筆錄還能用嗎?▾
未給辯明機會或妨礙連續陳述,該筆錄的程序正當性與證據能力會被質疑。
Q8第96條跟第95條告知義務差在哪?▾
95條是訊問前告知罪名與權利,96條是訊問中保障被告陳述與辯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inuous_statement | qa_mode |
|---|---|---|
| 規範對象 | 被告主動連續陳述 | 訊問者主導問答 |
| 資訊方向 | 被告完整版本 | 依訊問假設取證 |
| 法律地位 | 刑訴96條保障的權利 | 一般訊問方式 |
| 矛盾偵測 | 連續陳述較易檢驗一致性 | 片段回答難整體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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