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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6 條(訊問方法(二)-罪嫌之辯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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