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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97 條(訊問方法(三)-隔別訊問與對質)

  1. 1.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2. 2.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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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規定共犯應分別訊問、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並賦予被告請求對質的權利,法院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Q · 共犯把責任都推給我,我能要求跟他當面對質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第二項,被告得請求對質,對於這個請求,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也就是說,當共犯在筆錄裡把責任推給你,你有權要求讓他當著你的面把話再說一遍。對質前透過辯護人正式提出請求,並整理好對方陳述的矛盾點,是最大化效果的關鍵。

白話解讀

三個共犯一起被抓,警察讓他們坐在同一間偵訊室?這在台灣的刑事程序裡是違法的。97 條有一條鐵規則:被告有好幾個的時候,必須「分別訊問」,還沒被問到的人不能在場旁聽。為什麼?因為先被問的人說了什麼,會直接影響後面被問的人怎麼說。這是偵查的基本功,但對被告來說也是一把雙面刃。法律不只給了偵查機關分離訊問的權力,也給了被告一張很少人知道的牌:你可以「主動要求對質」。什麼意思?如果共犯把所有責任推到你身上,你可以要求讓他當面跟你對質,而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這等於法律給了你一個機會:讓說謊的人在你面前重新把謊話說一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為共犯訊問的程序規範,確立兩項原則: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未受訊問者不得在場,以保護各被告供述不受污染;同時賦予被告主動請求對質的權利,法院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下的對質詰問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97 條的隔別訊問是什麼?

被告有數人時,偵查或審判機關必須分開訊問,還沒被問到的人不能在場旁聽,避免先說的人影響後說的人。

Q2我可以要求跟共犯對質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被告得請求對質,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拒絕門檻很高。

Q3對質會不會很可怕?

對質是有程序的:雙方各自陳述後就矛盾點互相提問,不是吵架。把它想成讓對方在你面前再說一次。

Q4偵查階段就能請求對質嗎?

可以,本條適用所有訊問被告場合。偵查中對質比審判中更有策略價值,因為對方謊言還沒反覆練習。

Q5對質時我能保持緘默嗎?

能,緘默權仍受保障。但慎用:完全不回應等於放棄當場拆穿對方的機會。

Q6法院可以拒絕我的對質請求嗎?

只有在「顯無必要」時才能拒絕,且須說明理由,這是傾向保障被告防禦權的高門檻設計。

Q7對質一定要律師在場嗎?

法律未強制,但律師會即時抓對方陳述矛盾並追問,有無律師效果天差地遠,務必確保辯護人到場。

Q8共犯的自白可以直接當證據定我罪嗎?

不行。依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對你而言是證人,須具結並經對質詰問,其陳述才有證據能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fendant_confrontation_97witness_confrontation_184cross_examination
對象共同被告之間證人與證人 / 證人與被告當事人對證人
發動者法院職權 或 被告請求法院職權當事人(檢辯)
拒絕門檻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由法院裁量屬當事人法定權利
階段偵查 / 審判皆可偵查 / 審判主要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37条第2項(証人審問権)/刑事訴訟法の被告人質問
🇩🇪 德國StPO § 58(getrennte Vernehmung und Gegenüberstell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20(confrontations)
🇺🇸 美國U.S. Const. amend. VI(Confrontation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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