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7 條(訊問方法(三)-隔別訊問與對質)
- 1.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 2.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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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規定共犯應分別訊問、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並賦予被告請求對質的權利,法院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Q · 共犯把責任都推給我,我能要求跟他當面對質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第二項,被告得請求對質,對於這個請求,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也就是說,當共犯在筆錄裡把責任推給你,你有權要求讓他當著你的面把話再說一遍。對質前透過辯護人正式提出請求,並整理好對方陳述的矛盾點,是最大化效果的關鍵。
白話解讀
三個共犯一起被抓,警察讓他們坐在同一間偵訊室?這在台灣的刑事程序裡是違法的。97 條有一條鐵規則:被告有好幾個的時候,必須「分別訊問」,還沒被問到的人不能在場旁聽。為什麼?因為先被問的人說了什麼,會直接影響後面被問的人怎麼說。這是偵查的基本功,但對被告來說也是一把雙面刃。法律不只給了偵查機關分離訊問的權力,也給了被告一張很少人知道的牌:你可以「主動要求對質」。什麼意思?如果共犯把所有責任推到你身上,你可以要求讓他當面跟你對質,而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這等於法律給了你一個機會:讓說謊的人在你面前重新把謊話說一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為共犯訊問的程序規範,確立兩項原則: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未受訊問者不得在場,以保護各被告供述不受污染;同時賦予被告主動請求對質的權利,法院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下的對質詰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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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97 條的隔別訊問是什麼?▾
被告有數人時,偵查或審判機關必須分開訊問,還沒被問到的人不能在場旁聽,避免先說的人影響後說的人。
Q2我可以要求跟共犯對質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被告得請求對質,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拒絕門檻很高。
Q3對質會不會很可怕?▾
對質是有程序的:雙方各自陳述後就矛盾點互相提問,不是吵架。把它想成讓對方在你面前再說一次。
Q4偵查階段就能請求對質嗎?▾
可以,本條適用所有訊問被告場合。偵查中對質比審判中更有策略價值,因為對方謊言還沒反覆練習。
Q5對質時我能保持緘默嗎?▾
能,緘默權仍受保障。但慎用:完全不回應等於放棄當場拆穿對方的機會。
Q6法院可以拒絕我的對質請求嗎?▾
只有在「顯無必要」時才能拒絕,且須說明理由,這是傾向保障被告防禦權的高門檻設計。
Q7對質一定要律師在場嗎?▾
法律未強制,但律師會即時抓對方陳述矛盾並追問,有無律師效果天差地遠,務必確保辯護人到場。
Q8共犯的自白可以直接當證據定我罪嗎?▾
不行。依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對你而言是證人,須具結並經對質詰問,其陳述才有證據能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fendant_confrontation_97 | witness_confrontation_184 | cross_examination |
|---|---|---|---|
| 對象 | 共同被告之間 | 證人與證人 / 證人與被告 | 當事人對證人 |
| 發動者 | 法院職權 或 被告請求 | 法院職權 | 當事人(檢辯) |
| 拒絕門檻 | 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 由法院裁量 | 屬當事人法定權利 |
| 階段 | 偵查 / 審判皆可 | 偵查 / 審判 | 主要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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