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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97訊問方法(三)-隔別訊問與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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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2. 2.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規定共犯應分別訊問、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並賦予被告請求對質的權利,法院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

Q · 共犯把責任都推給我,我能要求跟他當面對質嗎?

可以,刑訴 97 條讓你主動請求對質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第二項,被告得請求對質,對於這個請求,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也就是說,當共犯在筆錄裡把責任推給你,你有權要求讓他當著你的面把話再說一遍。對質前透過辯護人正式提出請求,並整理好對方陳述的矛盾點,是最大化效果的關鍵。

白話解讀

三個共犯一起被抓,警察讓他們坐在同一間偵訊室?這在台灣的刑事程序裡是違法的。97 條有一條鐵規則:被告有好幾個的時候,必須「分別訊問」,還沒被問到的人不能在場旁聽。為什麼?因為先被問的人說了什麼,會直接影響後面被問的人怎麼說。這是偵查的基本功,但對被告來說也是一把雙面刃。法律不只給了偵查機關分離訊問的權力,也給了被告一張很少人知道的牌:你可以「主動要求對質」。什麼意思?如果共犯把所有責任推到你身上,你可以要求讓他當面跟你對質,而法院「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這等於法律給了你一個機會:讓說謊的人在你面前重新把謊話說一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為共犯訊問的程序規範,確立兩項原則: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未受訊問者不得在場,以保護各被告供述不受污染;同時賦予被告主動請求對質的權利,法院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落實憲法訴訟權保障下的對質詰問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拒絕跟共犯對質嗎?

如果是法院或檢察官依職權命令對質(第一項但書),原則上不能拒絕,因為這是發現真實的程序。但你在對質中仍享有緘默權(第 95 條),可選擇不回答某些問題。內行人提示:對質中的緘默要慎用,完全不回應等於放棄當場拆穿對方的機會。

Q2偵查階段可以請求對質嗎?還是只有法庭上才行?

97 條適用於所有訊問被告的場合,包括偵查階段。實務上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安排對質的頻率較低,但你仍可提出請求,檢察官拒絕須有理由。內行人提示:偵查階段提出對質要求,到審判階段法官通常更願意安排,也會被視為積極行使防禦權。

Q3共犯的自白可以直接當證據定我罪嗎?

不行。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共同被告對你而言是證人,其不利陳述須依人證程序具結,並給你對質詰問的機會,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內行人提示:若檢方僅憑共犯筆錄起訴,主張未經對質詰問的證據能力瑕疵,是常見的有效防禦點。

Q4刑訴 97 條的隔別訊問是什麼?

被告有數人時必須分開訊問,還沒被問到的人不能在場旁聽,避免先說的污染後說的記憶。

Q5對質是什麼意思?

讓陳述矛盾的人當面就矛盾點互相提問與陳述,是發見真實的程序,不是吵架。

Q6「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是什麼意思?

其他共犯在你被訊問時不能在偵訊室旁聽,防止他先聽到你的版本再調整自己的說法。

Q7對質詰問權是什麼?

被告對不利於己之陳述者當面詰問的憲法層級防禦權,源於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釋字 582 號明確化。

Q8刑訴 97 條怎麼請求對質?

透過辯護人以書狀或當庭言詞,依第二項正式請求;對質前整理對方陳述的矛盾點與反證。

Q9對質請求被拒絕怎麼辦?

法院僅在「顯無必要」時得拒絕且須附理由;偵查中被拒可在審判階段再次提出,法官通常更願意安排。

Q10對質前要準備什麼?

標出對方不利陳述的具體段落、列出矛盾點、備妥可即時提出的反證,並確保辯護人到場。

Q11共犯把責任推給我,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其陳述對你不利的段落,再透過律師提對質請求,主動出牌比被動等待有利。

Q12被告對質(97)vs 證人對質(184)差在哪?

97 規範共同被告之間,且被告有主動請求權、拒絕門檻高;184 規範證人,由法院職權發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fendant_confrontation_97witness_confrontation_184cross_examination
對象共同被告之間證人與證人 / 證人與被告當事人對證人
發動者法院職權 或 被告請求法院職權當事人(檢辯)
拒絕門檻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由法院裁量屬當事人法定權利
階段偵查 / 審判皆可偵查 / 審判主要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

defendant_confrontation_97

對象
共同被告之間
發動者
法院職權 或 被告請求
拒絕門檻
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階段
偵查 / 審判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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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證人與證人 / 證人與被告
發動者
法院職權
拒絕門檻
由法院裁量
階段
偵查 / 審判

cross_examination

對象
當事人對證人
發動者
當事人(檢辯)
拒絕門檻
屬當事人法定權利
階段
主要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37条第2項(証人審問権)/刑事訴訟法の被告人質問
德國StPO § 58(getrennte Vernehmung und Gegenüberstell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20(confrontations)
美國U.S. Const. amend. VI(Confrontation Cl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0231129 制定)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不得拒絕。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對質名詞
(0170728 制定)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0231129 制定)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

(0560113 全文修正)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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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規定:「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