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7 條(訊問方法(三)-隔別訊問與對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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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nn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沒有主持的條文規範為法院與檢察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