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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刑一字第 249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應附具「移送併辦意旨書」

主旨

請督促貴屬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附具「移送併辦意旨書」,詳細載明併辦案件之被告姓名、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俾法院得明確告知被告所涉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以保障被告之防禦權。請 查照。

說明

一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是故,被告經起訴後,如檢察官將裁判上一罪 (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 案件移送法院併辦時,被告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即可能增加或變更,法院依法有再予告知之義務。

二 目前檢察官將裁判上一罪之案件移送各審法院併辦之情形十分普遍,惟均只以一函片附送警訊或偵查卷宗請求併辦,並未詳細載明併辦部分之被告姓名 (同案有多人時)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法院時有無法從函文及卷宗確定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之被告究為何人、其犯罪嫌疑之證據何在、所有罪名如何等情形,有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允宜參考起訴書之記載方法,於移送法院併辦時,附具載明併辦部分被告姓名、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之「移送併辦意旨書」,以符法意,兼保人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刑一字第 249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於裁判上一罪案件移送法院併案辦理時,應附具「移送併辦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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