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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檢字第 236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補充說明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 (六二) 函刑字第一二九三九號函

主旨

補充說明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 (六二) 函刑字第一二九三九號函,請查照。

說明

右開函核示「檢察官實施偵查,宜避免在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得行使司法警察職權之機關訊問被告,案件經上述機關移送法院後,即應由檢察官主持偵查事宜」,非謂檢察官絕對不得在前述各機關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其屬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或在檢察官主導下偵辦之案件,檢察官認有必要時,非不得赴前述各機關訊問,惟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記明筆錄,且全程錄音及錄影,俾免發生不必要之爭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檢字第 236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補充說明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台 (六二) 函刑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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