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九十三條之三至第九十三條之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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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vvnn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