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5 條
- 1.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 2.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3.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 4.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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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建立限制出境動態救濟: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均可隨時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得先行通知移民署解除限制。
Q · 被限制出境之後可以聲請解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被告本人、辯護人都可以隨時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以為被告利益主動聲請撤銷,並能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權限歸屬隨案件階段移轉:偵查中由檢察官處理,起訴後改由法院。聲請被駁回可提抗告。
白話解讀
你被限制出境之後不是只能乾等。這條給你一把鑰匙:你和你的律師可以隨時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不需要等期限到,不需要等案件結束,只要你認為限制的理由已經不存在,或者有更輕的替代方式,你就可以出手。更值得注意的是,連檢察官自己也可以幫你聲請撤銷。法律明確賦予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行動的義務,所以如果偵查中發現你確實沒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可以自己先通知移民署解除限制,不用等法院裁定。這條的核心架構是:誰做的決定由誰負責。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由檢察官撤銷或變更;法院裁定的限制,由法院處理。但起訴後案件移到法院手上,即使原本是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權力也跟著移轉給法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為限制出境、出海動態救濟條款,明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並建立隨案件階段移轉的權限分配機制:偵查中由檢察官撤銷或變更,起訴後由法院掌握;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打破傳統先裁定後執行的程序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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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限制出境怎麼撤銷?▾
由被告或辯護人提書面聲請狀,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法院,載明限制原因消滅事證+替代方案。
Q2向檢察官還是法院聲請差在哪?▾
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找檢察官,法院裁定的限制找法院。起訴後不論誰做的都改向法院。
Q3聲請被駁回可以再聲請嗎?▾
可以,只要有新事證或新理由就能再聲請。同時也可對駁回裁定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4檢察官能不能主動撤銷?▾
可以,依本條第三項偵查中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不用等被告聲請。
Q5起訴後撤銷權誰負責?▾
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期間的撤銷權移轉給法院掌握。
Q6聲請撤銷要多久才有結果?▾
法律無明定期限,實務上通常1-3週。急迫情形(家人病危、商務契約期限)在聲請書強調可加速。
Q7聲請撤銷時要提哪些替代方案?▾
繳交護照、提高保證金、定期報到、電子監控、限制住居等,具體方案比口頭保證有效。
Q8能不能對駁回裁定抗告?▾
可以,刑事訴訟法明定法院駁回聲請的裁定得提抗告,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_phase | trial_phase |
|---|---|---|
| 撤銷權限機關 | 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被告及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 | 法院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
| 起訴後權限歸屬 | 案件移送法院後,檢察官失去撤銷權 | 偵查中所餘期間之撤銷權自動移轉至法院 |
| 加速管道 | 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 | 須法院正式裁定後執行,無先行通知機制 |
| 意見徵詢 | 偵查中撤銷除依檢察官聲請外,應徵詢檢察官意見 | 審判中由法院自為審酌,不必徵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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