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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93-5 條

  1. 1.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2. 2.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3. 3.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4. 4.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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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建立限制出境動態救濟: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均可隨時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得先行通知移民署解除限制。

Q · 被限制出境之後可以聲請解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被告本人、辯護人都可以隨時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以為被告利益主動聲請撤銷,並能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權限歸屬隨案件階段移轉:偵查中由檢察官處理,起訴後改由法院。聲請被駁回可提抗告。

白話解讀

你被限制出境之後不是只能乾等。這條給你一把鑰匙:你和你的律師可以隨時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不需要等期限到,不需要等案件結束,只要你認為限制的理由已經不存在,或者有更輕的替代方式,你就可以出手。更值得注意的是,連檢察官自己也可以幫你聲請撤銷。法律明確賦予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行動的義務,所以如果偵查中發現你確實沒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可以自己先通知移民署解除限制,不用等法院裁定。這條的核心架構是:誰做的決定由誰負責。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由檢察官撤銷或變更;法院裁定的限制,由法院處理。但起訴後案件移到法院手上,即使原本是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權力也跟著移轉給法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為限制出境、出海動態救濟條款,明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並建立隨案件階段移轉的權限分配機制:偵查中由檢察官撤銷或變更,起訴後由法院掌握;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打破傳統先裁定後執行的程序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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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要花多少時間?

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必須在幾天內裁定,但實務上通常一到三週。如果你有急迫事由(家人病危、商務契約期限),在聲請書中強調急迫性,有些法院會加速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是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檢察官認為應該撤銷時可以「先行通知」移民署解除。這個管道比走法院裁定快很多,有些案件隔天就解除了。

Q2聲請被駁回可以再聲請嗎?

可以。只要你有新的事證或理由,就可以再次聲請。被駁回一次不代表永遠被駁回。同時你也可以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第二次聲請如果只是重複第一次的理由,幾乎一定會被駁回。關鍵是帶著新事證出場:例如你在駁回後賣掉了海外資產、簽了定期報到切結書,這些「新的保證」才是第二次聲請的敲門磚。

Q3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是什麼?

民國108年增訂的限制出境動態救濟條款,讓被告、辯護人、檢察官隨時可以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

Q4限制出境撤銷的聲請權人有誰?

被告本人、辯護人(任一辯護人即可),以及檢察官在偵查中得為被告利益主動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發動。

Q5什麼是「為被告利益」聲請撤銷?

檢察官依客觀性義務,於偵查中發現對被告有利情形(逃亡之虞已降低),主動為被告聲請撤銷限制出境。

Q6限制出境跟限制住居差在哪?

限制住居規範被告住所在特定地址,限制出境出海規範被告不得離境。實務上常並用作為羈押替代處分。

Q7怎麼聲請撤銷限制出境?

確認限制做出機關 → 蒐集事證 → 寫書面聲請狀(含替代方案) → 提交對應機關 → 等候裁定 → 駁回可抗告。

Q8聲請撤銷需要哪些事證?

證明逃亡之虞已降低的具體事證:不動產證明、家庭關係、固定工作、子女就學、海外資產處分等。

Q9聲請撤銷被駁回怎麼辦?

兩條路:(1)收到駁回裁定10日內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2)帶著新事證再聲請一次。

Q10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要繳裁判費嗎?

刑事程序聲請不繳裁判費。律師費依個案複雜度約2-8萬,可請求律師寫狀代撰也可自行撰寫。

Q11向檢察官還是法院聲請差在哪?

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向檢察官聲請(且檢察官同意時可先行通知移民署);法院裁定的限制→向法院聲請。起訴後一律向法院。

Q12聲請撤銷vs期間屆滿vs法定撤銷差異?

聲請撤銷(93-5,主動行使)/期間屆滿(93-3,自然失效)/法定撤銷(93-4,當然撤銷),三種機制互補但門檻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_phasetrial_phase
撤銷權限機關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被告及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起訴後權限歸屬案件移送法院後,檢察官失去撤銷權偵查中所餘期間之撤銷權自動移轉至法院
加速管道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須法院正式裁定後執行,無先行通知機制
意見徵詢偵查中撤銷除依檢察官聲請外,應徵詢檢察官意見審判中由法院自為審酌,不必徵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96條(保釈の取消・変更)+ 旅券返納命令制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02조(보석조건의 변경·취소)+ 출입국관리법 제4조(출국금지 해제)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71條(取保候审之变更解除)
🇩🇪 德國StPO § 116 Abs. 4(Aussetzung der Haftbefehlsvollziehung條件之修改與撤銷)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0 et 141-1(modification ou mainlevée du contrôle judiciaire)
🇺🇸 美國18 U.S.C. § 3142(c)(3)(條件修改);Fed. R. Crim. P. 46(c)(bail conditions m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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