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5 條
- 1.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之聲請,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出海之主管機關,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 2.偵查中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 3.偵查中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時,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得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之。
- 4.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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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建立限制出境動態救濟: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均可隨時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得先行通知移民署解除限制。
Q · 被限制出境之後可以聲請解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被告本人、辯護人都可以隨時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以為被告利益主動聲請撤銷,並能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權限歸屬隨案件階段移轉:偵查中由檢察官處理,起訴後改由法院。聲請被駁回可提抗告。
白話解讀
你被限制出境之後不是只能乾等。這條給你一把鑰匙:你和你的律師可以隨時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不需要等期限到,不需要等案件結束,只要你認為限制的理由已經不存在,或者有更輕的替代方式,你就可以出手。更值得注意的是,連檢察官自己也可以幫你聲請撤銷。法律明確賦予檢察官「為被告利益」行動的義務,所以如果偵查中發現你確實沒有逃亡之虞,檢察官可以自己先通知移民署解除限制,不用等法院裁定。這條的核心架構是:誰做的決定由誰負責。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由檢察官撤銷或變更;法院裁定的限制,由法院處理。但起訴後案件移到法院手上,即使原本是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權力也跟著移轉給法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為限制出境、出海動態救濟條款,明定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撤銷或變更,並建立隨案件階段移轉的權限分配機制:偵查中由檢察官撤銷或變更,起訴後由法院掌握;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打破傳統先裁定後執行的程序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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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要花多少時間?▾
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必須在幾天內裁定,但實務上通常一到三週。如果你有急迫事由(家人病危、商務契約期限),在聲請書中強調急迫性,有些法院會加速處理。內行人提示:如果是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檢察官認為應該撤銷時可以「先行通知」移民署解除。這個管道比走法院裁定快很多,有些案件隔天就解除了。
Q2聲請被駁回可以再聲請嗎?▾
可以。只要你有新的事證或理由,就可以再次聲請。被駁回一次不代表永遠被駁回。同時你也可以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第二次聲請如果只是重複第一次的理由,幾乎一定會被駁回。關鍵是帶著新事證出場:例如你在駁回後賣掉了海外資產、簽了定期報到切結書,這些「新的保證」才是第二次聲請的敲門磚。
Q3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是什麼?▾
民國108年增訂的限制出境動態救濟條款,讓被告、辯護人、檢察官隨時可以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
Q4限制出境撤銷的聲請權人有誰?▾
被告本人、辯護人(任一辯護人即可),以及檢察官在偵查中得為被告利益主動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發動。
Q5什麼是「為被告利益」聲請撤銷?▾
檢察官依客觀性義務,於偵查中發現對被告有利情形(逃亡之虞已降低),主動為被告聲請撤銷限制出境。
Q6限制出境跟限制住居差在哪?▾
限制住居規範被告住所在特定地址,限制出境出海規範被告不得離境。實務上常並用作為羈押替代處分。
Q7怎麼聲請撤銷限制出境?▾
確認限制做出機關 → 蒐集事證 → 寫書面聲請狀(含替代方案) → 提交對應機關 → 等候裁定 → 駁回可抗告。
Q8聲請撤銷需要哪些事證?▾
證明逃亡之虞已降低的具體事證:不動產證明、家庭關係、固定工作、子女就學、海外資產處分等。
Q9聲請撤銷被駁回怎麼辦?▾
兩條路:(1)收到駁回裁定10日內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2)帶著新事證再聲請一次。
Q10聲請撤銷限制出境要繳裁判費嗎?▾
刑事程序聲請不繳裁判費。律師費依個案複雜度約2-8萬,可請求律師寫狀代撰也可自行撰寫。
Q11向檢察官還是法院聲請差在哪?▾
偵查中檢察官做的限制→向檢察官聲請(且檢察官同意時可先行通知移民署);法院裁定的限制→向法院聲請。起訴後一律向法院。
Q12聲請撤銷vs期間屆滿vs法定撤銷差異?▾
聲請撤銷(93-5,主動行使)/期間屆滿(93-3,自然失效)/法定撤銷(93-4,當然撤銷),三種機制互補但門檻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_phase | trial_phase |
|---|---|---|
| 撤銷權限機關 | 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被告及辯護人向檢察官聲請 | 法院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當事人向法院聲請 |
| 起訴後權限歸屬 | 案件移送法院後,檢察官失去撤銷權 | 偵查中所餘期間之撤銷權自動移轉至法院 |
| 加速管道 | 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解除限制 | 須法院正式裁定後執行,無先行通知機制 |
| 意見徵詢 | 偵查中撤銷除依檢察官聲請外,應徵詢檢察官意見 | 審判中由法院自為審酌,不必徵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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