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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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