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3-4 條
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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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 規定被告獲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等八種有利結果時,限制出境視為撤銷;但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
Q · 拿到不起訴或無罪判決,限制出境會自動解除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案件結果落在條文列舉的清單(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第 303 條第 3、4 款不受理判決)時,限制出境視為撤銷,效力即時生效不需聲請。但但書設例外: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法院認有必要可繼續限制。實務上移民署系統解除需數日,建議主動聯繫承辦書記官催辦。
白話解讀
案件有了結果,限制出境就該跟著消失。這條列出了一張清單: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者因為程序問題(管轄錯誤、被告死亡等)不受理的判決,只要落在這張清單上,限制出境自動撤銷,不需要你另外聲請,不需要等法官簽名,「視為撤銷」四個字意味著效力是即時的。但有一個但書讓很多人措手不及: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果「有必要」,限制出境可以繼續維持。也就是說,你拿到無罪判決的那一刻以為可以立刻買機票,結果檢察官上訴了,限制出境還在。這個但書是整條裡最需要提防的地方。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 為限制出境之法定當然撤銷規定,列舉八種有利於被告之裁判結果作為自動撤銷事由,並以但書保留上訴期間及上訴中之例外繼續限制空間,立法體例參考同法第 316 條羈押當然停止之設計,於民國 108 年配合限制出境法制化一併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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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4 是什麼?▾
限制出境之法定當然撤銷規定,列舉八種有利裁判結果作為自動撤銷事由。
Q2不起訴後限制出境多久會解除?▾
法律效力即時生效,但移民署系統更新需數日,主動聯繫可加速。
Q3無罪判決後可以馬上出國嗎?▾
原則可以,但檢察官上訴中法院可依但書繼續限制,買機票前先確認。
Q4緩起訴後限制出境會解除嗎?▾
會,緩起訴屬條文列舉事由,限制出境視為撤銷。
Q5視為撤銷需要聲請嗎?▾
不需要,「視為」在法律上是自動生效,不須當事人聲請。
Q6但書的「如有必要」誰決定?▾
由法院個案裁量,檢察官須釋明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具體事證。
Q7免訴判決後限制出境會撤銷嗎?▾
會,免訴屬條文列舉事由,視為撤銷。
Q8上訴期間多久?▾
判決送達後 10 日內為上訴期,過期未上訴判決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ule_93_4 | rule_93_5 |
|---|---|---|
| 適用情境 | 案件已有裁判結果(不起訴/無罪等) | 案件偵審進行中聲請撤銷或變更 |
| 撤銷方式 | 視為撤銷(法定當然,自動生效) | 聲請撤銷(須法院/檢察官裁定) |
| 是否需聲請 | 原則不需要 | 必須由被告或辯護人主動聲請 |
| 但書例外 | 上訴期間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 | 依個案具體事由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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