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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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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y0317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四、不起訴有疑慮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案件是否為告訴乃論罪,以「法院」審理結果為準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303條7款 尚未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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