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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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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範七種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程序事由,告訴乃論罪逾六個月告訴期間為最常見適用情形。

Q · 什麼情況法院會直接諭知不受理判決?

案件程序有瑕疵時法院不審實體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遇到七種情形之一時,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重複起訴、告訴乃論之罪未告訴或逾期、緩起訴期滿後違法再起訴、被告死亡或法人不存續、無審判權、依第8條繫屬優先不得審判。其中第三款告訴乃論六個月告訴期間最常影響一般民眾。

深度解讀

大多數刑事案件的死法不是在法庭上辯輸,是根本進不了法庭。303 條列出七種讓案件直接被退貨的情況,每一種都是程序上的一道門檻,沒過就不會進入實體審理。其中最容易影響一般人的是第三款:告訴乃論的罪(像是普通傷害、誹謗、妨害名譽),你知道是誰對你做了之後只有六個月可以告,過了這六個月,法律上你就再也不能追究。這是絕對的時間死線,法官不會同情你,不會通融你,時間一到這扇門就自動關上。其他幾款也各有殺傷力:重複起訴、被告死了、無審判權,都會讓案件當場結束。律師看案件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檢查這七款,能用任何一款讓案子死在程序階段,就不需要跟實體對決。這不是逃避,是刑事訴訟法教你的第一堂課:贏不贏不只看事實,也看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77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起訴名詞
  • 告訴名詞
  • 請求乃論之罪名詞
  • 逾名詞
  • 告訴期間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 緩起訴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條文
  • 再行起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法人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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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