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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管轄競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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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個案件涉及到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那麼就由先繫屬的法院來審判。但是如果經過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的裁定,也可以由後繫屬的法院來審判。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在台北市和新北市都犯了同樣的罪行,那麼這個案件就涉及到台北市和新北市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根據這個法規,就由先繫屬的法院來審判,比如說是台北市的法院。但是如果經過共同的直接上級法院的裁定,也可以由後繫屬的法院來審判,比如說是新北市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