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管轄競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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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u88480
3 years ago
303 第2、7款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同一與法律上同一)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Exc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303⑦
尚未既判力
302①免訴
已生既判力
kianpiann
5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同一與法律上同一。
zhone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03⑦
繫屬在後的法院要判不受理
繫屬在後法院卻做『實體』判決
上訴>改不受理
繫屬在後的法院已判決『確定』
非常上訴>改不受理
⋯⋯⋯⋯⋯⋯⋯⋯⋯⋯⋯⋯⋯⋯
§302①免訴
繫屬「先」法院已判決『確定』
繫屬在後法院要判免訴
繫屬「先」法院已判決『確定』
繫屬後法院卻做『實體』判決
上訴>改免訴
繫屬「先」法院已判決『確定』
繫屬後法院卻也判決『確定』
非常上訴>改免訴
⋯⋯⋯⋯⋯⋯⋯⋯⋯⋯⋯⋯⋯⋯
繫屬「先」法院未實體判決前
繫屬後法院已先『確定』
甲說:以先繫屬為準
繫屬在後法院
非常上訴>改不受理
乙說:以確定為準
繫屬在「先」法院>改免訴
如已實體判決>上訴>改免訴
如判決『確定』>非常上訴>改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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