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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8 條(管轄競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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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8480
2 years ago
303 第2、7款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同一與法律上同一)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Exc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 303⑦ 尚未既判力 302①免訴 已生既判力
kianpian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條「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同一與法律上同一。
zhone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303⑦ 繫屬在後的法院要判不受理 繫屬在後法院卻做『實體』判決 上訴>改不受理 繫屬在後的法院已判決『確定』 非常上訴>改不受理 ⋯⋯⋯⋯⋯⋯⋯⋯⋯⋯⋯⋯⋯⋯ §302①免訴 繫屬「先」法院已判決『確定』 繫屬在後法院要判免訴 繫屬「先」法院已判決『確定』 繫屬後法院卻做『實體』判決 上訴>改免訴 繫屬「先」法院已判決『確定』 繫屬後法院卻也判決『確定』 非常上訴>改免訴 ⋯⋯⋯⋯⋯⋯⋯⋯⋯⋯⋯⋯⋯⋯ 繫屬「先」法院未實體判決前 繫屬後法院已先『確定』 甲說:以先繫屬為準 繫屬在後法院 非常上訴>改不受理 乙說:以確定為準 繫屬在「先」法院>改免訴 如已實體判決>上訴>改免訴 如判決『確定』>非常上訴>改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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