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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五)字第 52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是以繫屬在後之乙法院所為之判決,係屬違背法令,如繫屬在前之甲法院發見該判決尚未確定,則除應函請乙法院檢察官提起上訴,使由其上級法院將原判決撤銷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外,並應另自為實質上之判決,如乙法院所為之判決業已確定,依法應以非常上訴方法救濟為宜。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是以繫屬在後之乙法院所為之判決,係屬違背法令,如繫屬在前之甲法院發見該判決尚未確定,則除應函請乙法院檢察官提起上訴,使由其上級法院將原判決撤銷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外,並應另自為實質上之判決,如乙法院所為之判決業已確定,依法應以非常上訴方法救濟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令刑(五)字第 52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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