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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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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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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
(相牽連案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
證據
、偽證、
贓物
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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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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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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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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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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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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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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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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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期日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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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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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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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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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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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之一 暫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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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搜索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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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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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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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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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鑑定及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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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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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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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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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編 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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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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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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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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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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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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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編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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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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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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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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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編 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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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編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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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編 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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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 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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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一 協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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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二 沒收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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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編之三 被害人訴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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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編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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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編 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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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的第七條,其中提到了四種情況,如果案件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就會被視為相牽連之案件。第一種情況是一個人犯了多個罪行,第二種情況是多個人共同犯了一個或多個罪行,第三種情況是多個人在同一個地方分別犯罪,最後一種情況是犯罪與藏匿罪犯、毀滅證據、偽造證據、贓物等有關。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多個人或多個罪行有關聯,就會被視為相牽連之案件。 例如,如果有三個人在同一個地方分別犯了不同的罪行,例如一個人偷竊、一個人毀滅證據、一個人藏匿罪犯,這三個罪行就會被視為相牽連之案件,需要一起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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