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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相牽連案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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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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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6集中管轄審理 避免重複調查事證&裁判歧異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6 3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 牽連再牽連? 🥣實務:仍可合併至一法院審理 🔵學說:基於法定法官原則,最多一次合併至一法院審判 * 違反牽連管轄規定效果? If誤相牽連案件為同一案件: 為受理判決之法院,其檢察官得再行起訴 If誤同一案件為相牽連案件: 受移送法院應對移送案件為實體判決,並對後繫屬部分303 2款不受理判決
piny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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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集中管轄,一起審理
love06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牽連再牽連 實務認可以全部合併至一法院審 學說為維護法定法官原則,應以一次為限
e456258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牽連管轄欲合併審判之要件須有審判權、訴訟程序及訴訟程度均須相同。惟若不同事物管轄審級之案件仍得合併,僅係被告之審級利益可能受損。 (二)違反牽連管轄規定之效果為: 1.誤相牽連案件為同一案件:為受理判決之法院,其檢察官得再行起訴。 2.誤同一案件為相牽連案件:受移送法院應對移送案件為實體判決,並對後繫屬部分依刑訴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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