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四種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同時同地各別犯罪、與本罪有關之贓物等附隨犯罪。
Q · 什麼樣的案件算是「相牽連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刑訴第 7 條列四款,符合任一款就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只有四種: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不落在這四款裡的,法律上不算牽連,不能合併管轄。第三款還受到第 6 條第 3 項但書限制——不同級法院間不得合併到上級法院。
法院要把兩個案子併在一起審之前,得先回答一個問題:這兩個案子到底有什麼關係?這條就是那把量尺。它列了四種情形,只有符合其中之一,案件才算「相牽連」。第一,你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連續詐騙不同人)。第二,好幾個人一起犯一個或多個罪(三人結夥搶劫)。第三,幾個人剛好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各自犯罪(夜市裡同時有兩組人在鬥毆,各打各的)。第四,有人犯了跟主罪有關的藏匿犯人、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你幫犯了竊盜的朋友藏贓物)。四種關聯,四個格子。案件的關係不落在這四個格子裡面的,法律上就不算牽連,不能合併。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為相牽連案件之定義條文,採封閉式四款列舉,框定案件之間構成「牽連」的法律意義,作為合併管轄(第 6 條)、合併偵查起訴(第 15 條)、合併審判等程序法效果之前提門檻。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如果你涉嫌的是贓物罪(收受或藏匿贓物),而朋友涉嫌的是竊盜、搶奪等「本罪」,這就屬於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 4 款的牽連關係,法院可以合併審理。合併後法官會同時看到本罪和贓物罪的事實,對你的量刑會參考你知情的程度和涉入深淺。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確實不知道是贓物,趁早準備「不知情」的證據;合併審理時,朋友的供述可能直接影響你的案件走向。
四款的法律效果幾乎相同,都可以合併管轄。唯一的例外是第 3 款(同時同地各別犯罪),這種牽連如果涉及不同級法院,不能合併到上級法院(第 6 條第 3 項但書)。因為第 3 款的關聯性最弱,只是時空巧合,立法者不願意為此犧牲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第 2 款(共犯)和第 4 款(贓物等附隨犯罪)是合併審判最常見的依據。
定義四種相牽連案件,是合併管轄、合併偵查、合併審判的前提門檻。
符合刑訴第 7 條四款之一的案件:一人犯數罪、共犯、同時同地各別犯罪、附隨犯罪。
幾個人剛好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各自犯下不同的罪,例如夜市同時兩組人鬥毆。
刑訴第 7 條第 4 款將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明定為附隨犯罪。
先看行為人是一人或多人 → 看時空關係 → 看是否屬贓物等附隨犯罪。比對四款要件。
先比對是否真符合第 7 條四款之一,不符合可具狀反對;符合但對你不利可請求分離審判。
提出書面說明牽連依據(哪一款)+ 併案對案件全貌認定的必要性,可附判決例佐證。
提供時間記錄、地點空間圖示、現場證人或監視器,證明行為人時空重疊但無共同犯意。
第 2 款有共同犯意(事前謀議或現場合致),第 3 款只是時空巧合無共同犯意,舉證重點不同。
牽連(第 7 條)是事實上關聯,競合(第 8 條)是法律上多法院都有管轄權,前者擴張、後者收斂。
| 比較面向 |
|---|
| 牽連型態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法院雖無管轄權,若在急迫之際;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法院雖無管轄權,若在急迫之際;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