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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相牽連案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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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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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的第七條,其中提到了四種情況,如果案件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況,就會被視為相牽連之案件。第一種情況是一個人犯了多個罪行,第二種情況是多個人共同犯了一個或多個罪行,第三種情況是多個人在同一個地方分別犯罪,最後一種情況是犯罪與藏匿罪犯、毀滅證據、偽造證據、贓物等有關。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多個人或多個罪行有關聯,就會被視為相牽連之案件。 例如,如果有三個人在同一個地方分別犯了不同的罪行,例如一個人偷竊、一個人毀滅證據、一個人藏匿罪犯,這三個罪行就會被視為相牽連之案件,需要一起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