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相牽連案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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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22532658
20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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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6集中管轄審理
避免重複調查事證&裁判歧異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6 3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
牽連再牽連?
🥣實務:仍可合併至一法院審理
🔵學說:基於法定法官原則,最多一次合併至一法院審判
*
違反牽連管轄規定效果?
If誤相牽連案件為同一案件:
為受理判決之法院,其檢察官得再行起訴
If誤同一案件為相牽連案件:
受移送法院應對移送案件為實體判決,並對後繫屬部分303 2款不受理判決

piny0317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集中管轄,一起審理

love0621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牽連再牽連
實務認可以全部合併至一法院審
學說為維護法定法官原則,應以一次為限

e456258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牽連管轄欲合併審判之要件須有審判權、訴訟程序及訴訟程度均須相同。惟若不同事物管轄審級之案件仍得合併,僅係被告之審級利益可能受損。
(二)違反牽連管轄規定之效果為:
1.誤相牽連案件為同一案件:為受理判決之法院,其檢察官得再行起訴。
2.誤同一案件為相牽連案件:受移送法院應對移送案件為實體判決,並對後繫屬部分依刑訴第303條第2款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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