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相牽連案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6集中管轄審理
避免重複調查事證&裁判歧異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6 3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
牽連再牽連?
🥣實務:仍可合併至一法院審理
🔵學說:基於法定法官原則,最多一次合併至一法院審判
*
違反牽連管轄規定效果?
If誤相牽連案件為同一案件:
為受理判決之法院,其檢察官得再行起訴
If誤同一案件為相牽連案件:
受移送法院應對移送案件為實體判決,並對後繫屬部分303 2款不受理判決
piny0317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集中管轄,一起審理
love0621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牽連再牽連
實務認可以全部合併至一法院審
學說為維護法定法官原則,應以一次為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