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7 條(相牽連案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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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四種相牽連案件: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同時同地各別犯罪、與本罪有關之贓物等附隨犯罪。
Q · 什麼樣的案件算是「相牽連案件」可以合併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只有四種: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不落在這四款裡的,法律上不算牽連,不能合併管轄。第三款還受到第 6 條第 3 項但書限制——不同級法院間不得合併到上級法院。
白話解讀
法院要把兩個案子併在一起審之前,得先回答一個問題:這兩個案子到底有什麼關係?這條就是那把量尺。它列了四種情形,只有符合其中之一,案件才算「相牽連」。第一,你一個人犯了好幾個罪(連續詐騙不同人)。第二,好幾個人一起犯一個或多個罪(三人結夥搶劫)。第三,幾個人剛好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各自犯罪(夜市裡同時有兩組人在鬥毆,各打各的)。第四,有人犯了跟主罪有關的藏匿犯人、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你幫犯了竊盜的朋友藏贓物)。四種關聯,四個格子。案件的關係不落在這四個格子裡面的,法律上就不算牽連,不能合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為相牽連案件之定義條文,採封閉式四款列舉,框定案件之間構成「牽連」的法律意義,作為合併管轄(第 6 條)、合併偵查起訴(第 15 條)、合併審判等程序法效果之前提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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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7 條是什麼?▾
定義四種相牽連案件,是合併管轄與合併審判的前提門檻。
Q2案件合併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必須符合刑訴第 7 條四款之一:一人犯數罪、共犯、同時同地各別犯罪、附隨犯罪。
Q3為什麼藏匿犯人會跟主犯的案子綁在一起?▾
刑訴第 7 條第 4 款明定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罪與本罪構成牽連。
Q4什麼叫「數人同時同地各別犯罪」?▾
幾個人剛好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各自犯下不同的罪,例如夜市同時有兩組人鬥毆。
Q5相牽連案件一定要合併嗎?▾
不一定,符合第 7 條只是可合併的門檻,是否合併由檢察官或法院依個案裁量。
Q6怎麼判斷自己的案件屬於哪一款牽連?▾
比對四款要件:行為人一人或多人、行為時空重疊度、是否屬贓物等附隨犯罪。
Q7第三款「同時同地」跟其他款有什麼差別?▾
關聯性最弱,第 6 條第 3 項但書限制其不得合併到上級法院。
Q8牽連案件合併到哪個法院審?▾
依刑訴第 6 條,得由各該案件中事物管轄較高之法院合併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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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rows |
|---|---|
| 牽連型態 | [ { "name": "第 1 款 一人犯數罪", "subject": "同一被告", "key": "同一行為人連結", "limit": "無第 6 條但書限制" }, { "name": "第 2 款 數人共犯", "subject": "多被告", "key": "共同正犯/教唆/幫助連結", "limit": "無第 6 條但書限制" }, { "name": "第 3 款 同時同地各別犯罪", "subject": "多被告", "key": "純時空巧合連結", "limit": "受第 6 條第 3 項但書限制,不得合併到上級法院" }, { "name": "第 4 款 附隨犯罪", "subject": "本罪 + 附隨罪犯", "key": "藏匿/湮證/偽證/贓物連結", "limit": "無第 6 條但書限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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