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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 條(指定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2.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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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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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刑事訴訟法第9條的內容。這個法條主要是在討論當有關於管轄權的問題時,該怎麼處理。如果有數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有管轄權,或是有一個法院認為自己有管轄權但被確定為無管轄權,而其他法院又都不管轄這個案件,或是因為管轄區域不明而無法確定管轄權的法院,這些情況下,直接上級法院可以裁定指定該案件的管轄法院。如果這些情況都無法解決,那麼最高法院就可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案件,發生在兩個縣市的交界處,但是不清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這時候,直接上級法院可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讓案件可以繼續進行。如果直接上級法院也無法解決,那麼最高法院就可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