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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9 條(指定管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2.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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