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9 條(指定管轄)
-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 2.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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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9 條規範指定管轄:法院間有管轄爭議、無人接案、區域不明時,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Q · 兩個刑事法院都說沒管轄權,我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當數法院對管轄權有爭議、有管轄權的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但找不到其他法院承接、或管轄區域邊界不明而無法判斷該由誰管時,可由當事人或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聲請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若連直接上級法院也無法處理,由最高法院兜底裁定,確保案件不會因管轄爭議而無處可去。
白話解讀
有一種讓人崩潰的情況:你的案子被A法院退回說「我們沒管轄權」,送去B法院又說「我們也沒有」。案子在法院之間像皮球一樣踢來踢去,沒有人要審。或者更詭異的情形:兩個法院都說自己有管轄權但互不相讓,案子卡在那裡動不了。這條就是處理這種僵局的安全閥。當法院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被確定裁判認定沒管轄權卻找不到其他法院來接手,或者管轄區域邊界模糊到無法判斷案子該歸誰,直接上級法院可以一錘定音,裁定指定一個法院審理。如果連上級法院都處理不了,最高法院出手。這是司法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確保不會有任何一個案件因為管轄問題而無處可去。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為刑事管轄爭議的補救條款,建立指定管轄制度。三種啟動情形:數法院管轄權有爭議、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無管轄權而無他院可管、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管轄法院,上級法院無法處理時由最高法院兜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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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指定管轄?▾
在刑事管轄規則失靈時,由上級法院裁定指定一個法院承審案件的補救制度。
Q2指定管轄要在什麼時候聲請?▾
發現法院之間互推、無人接案或管轄區域不明時就可聲請,越早越好。
Q3誰可以聲請指定管轄?▾
當事人、檢察官、法院都可以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
Q4指定管轄裁定後可以抗告嗎?▾
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裁定為終局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
Q5指定管轄跟移轉管轄差在哪?▾
指定管轄解決「沒法院可管」,移轉管轄解決「有法院但不適合審」。
Q6直接上級法院是哪一個法院?▾
地方法院的直接上級是該管轄區域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Q7指定管轄聲請書要寫什麼?▾
兩個法院的案號、裁定內容、時間表,以及聲請指定的理由。
Q8聲請指定管轄要花錢嗎?▾
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轄聲請不須繳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指定管轄_第9條 | 移轉管轄_第10條 | 管轄競合_第8條 |
|---|---|---|---|
| 啟動情形 | 管轄爭議、無院可管、區域不明 | 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恐影響公安 |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但案件繫屬不同法院 |
| 決定機關 | 直接上級法院(或最高法院) | 直接上級法院 | 依繫屬先後規則自動適用,由先繫屬者管轄 |
| 聲請主體 | 當事人、檢察官、法院 | 當事人、檢察官、法院 | 無需聲請,依法定規則自動適用 |
| 本質 | 補救:沒法院可管時開後門 | 調整:有法院但不適合時換手 | 排序:多個合格法院間定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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