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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8898 號
要旨
有關訴訟及管轄權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適用,核屬司法院權責
主旨
有關貴署請就中華民國全國○○○公會所提建築師來臺執業相關問題惠示卓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0 年 7 月 8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00040705 號函。
二、本案依所附中華民國全國○○○公會函文,係請貴署邀集相關機關就將來「外國建築師來臺執業環境」召開研商會議,並請本部研議本國及外國刑法、民法相互間訴訟及管轄權的問題。惟依貴署來函暨所附中華民國全國○○○公會函文,均未指明法律疑義何在,且所稱「訴訟及管轄權的問題」涉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核屬司法院權責,本部歉難表示具體之法律意見。是本案請貴署先行釐清具體爭議事項為何,如尚有法律疑義,並請貴署先行擬具研析意見後,再賜函本部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正本
內政部營建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