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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刑字第 109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數法院就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件,於緝獲歸案後,如經同意移由接受移送人犯之法院依法辦理者,其撤銷通緝亦應由該接受移送人犯之法院一併辦理,且應查明移接案卷內通緝文件於備考欄註明原係由何法院於何時以何文號發布通緝,以資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刑字第 109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數法院就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件,於緝獲歸案後,如經同意移由接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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