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數法院就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件,於緝獲歸案後,如經同意移由接受移送人犯之法院依法辦理者,其撤銷通緝亦應由該接受移送人犯之法院一併辦理,且應查明移接案卷內通緝文件於備考欄註明原係由何法院於何時以何文號發布通緝,以資參考。
數法院就同一人犯均有通緝案件,於緝獲歸案後,如經同意移由接受移送人犯之法院依法辦理者,其撤銷通緝亦應由該接受移送人犯之法院一併辦理,且應查明移接案卷內通緝文件於備考欄註明原係由何法院於何時以何文號發布通緝,以資參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一鍵將「(64)台函刑字第 1091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