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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台令刑(四)字第 435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9 年 06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581 頁

要旨

查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檢察官發見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卷證送交最高法院檢察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四百四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方某違反票據法一案,被告方某係於五十八年九月七日上訴中死亡,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未予諭知不受理,竟於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判處罰金,顯屬違背法令,又該案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一經二審法院宣示判決,縱未送達,亦告確定。是以本件違法之確定判決,應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最高法院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不得遽對方某之遺產而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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