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範四款免訴事由:判決確定、時效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法律廢止刑罰,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Q · 同一件事被告兩次,法院會怎麼處理?
依刑訴 302 條第一款諭知免訴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一款,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免訴是程序判決,法院不審理實體即將案件終結;與無罪判決(審理後認定未犯)法律意義不同。除一事不再理外,本條另列時效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法律廢止刑罰等四款免訴事由,是刑事追訴的終結機制。
同一個罪被起訴兩次這件事,對多數人來說感覺很遙遠,但它每天都在司法系統裡發生。檢察官不服無罪判決上訴、被害人換個角度再提告一次、新的檢察官不知道前案已經判過。302 條就是專門擋下這種重複追訴的煞車系統,列出四種法院必須直接把案子退回去的情形:你已經被判決確定、追訴時效過了、你被大赦、或者這個罪的法律已經被廢掉。最核心的是第一款「一事不再理」:只要同一個案件被判過確定,不管結果是有罪還是無罪,那扇門就永遠鎖死。免訴判決跟無罪判決看起來都沒被定罪,但差別大到會影響你的一生:無罪是法院審過實體後相信你沒犯,免訴是法院連看都不看就把案子退回。這個區別在履歷、法律紀錄、未來再遇事的處理方式上差很多。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範免訴判決之事由,列舉曾經判決確定、追訴時效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法律廢止刑罰等四款情形,法院應不經實體審理,逕為免訴之程序判決。本條為刑事追訴終結的法定門檻,承載一事不再理與罪刑法定主義之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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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都不會在良民證上顯示有罪紀錄,但意義不同。免訴是法院根本沒審你的案子實體,無罪是審過後認定你沒犯。刑事判決書資料庫上會顯示具體結果,某些公職、金融業背景調查會調閱。內行人提示:如果案情允許,律師通常會建議爭取無罪判決勝過免訴,因為無罪是確定沒事的終結,免訴留下的是未審完的尾巴。
可以。免訴判決是實體判決,檢察官和被告都可以上訴。但如果你的免訴理由是第一款一事不再理,上訴審翻盤機率極低,這是憲法層級的保護原則。內行人提示:如果免訴理由是時效第二款,上訴審有時會重新認定起算點,這種情況要特別準備證據,不要掉以輕心。
可以。刑事的一事不再理跟民事是兩個完全獨立的系統。你的刑事被判免訴或無罪,不影響被害人另外提民事損害賠償。這是為什麼有些案件刑事結束後還有民事官司。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刑事被告,就算刑事被判免訴,民事的攻防還沒結束,準備證據不能因為刑事結果就鬆懈。
法院依刑訴第 302 條四款事由不進入實體審理逕行終結案件的程序判決,具確定力,是刑事追訴的終結機制。
同一犯罪事實經判決確定後不得再行追訴的憲法層級保障原則,是刑訴 302 條第一款的理論基礎。
立法者廢止某罪名(如通姦除罪化)後,依罪刑法定及刑法第 2 條從輕原則,繫屬中案件應為免訴。
法律上看同一個犯罪事實,不是同一個罪名。傷害罪判無罪後不能改用過失致傷再告,因為還是同一案件。
調前案判決確定證明 → 以書狀向法院聲明 302 條對應款項 →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
精算犯罪行為日 → 對照刑法第 80 條追訴期間 → 列出停止事由(刑法第 83 條) → 提出書面主張第二款。
判決書正本約 50-100 元;判決確定證明書需臨櫃聲請,工本費約 100 元;律師代辦約 5,000-15,000 元。
任何審級皆可,建議準備程序就聲明。檢察官偵查階段直接遞交前案判決可省下一兩年訴訟時間。
免訴是程序終結(法院不審實體),無罪是實體判決(審後認定未犯)。良民證都不顯示但意義不同,律師會優先爭取無罪。
| 項目 | 性質 | 有無確定力 | 前提 | 對良民證影響 |
|---|---|---|---|---|
| 免訴判決 | 實體判決 | 有 | 已進入實體審理門檻但有 302 條事由 | 不顯示有罪 |
| 無罪判決 | 實體判決 | 有 | 審理實體後認定未犯罪 | 不顯示有罪 |
| 不受理判決 | 程序判決 | 形式確定力 | 起訴程序不合法(如無告訴、撤回告訴) | 不顯示有罪 |
| 不起訴處分 | 偵查終結 | 得依 260 條再行起訴 | 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不起訴 | 不顯示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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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宣告辯論終結前,應訊問被告有無陳述。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三、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四、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五、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審判長於宣告辯論終結前,應訊問被告有無陳述。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三、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四、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五、諭知保安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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