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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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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範四款免訴事由:判決確定、時效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法律廢止刑罰,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

Q · 同一件事被告兩次,法院會怎麼處理?

依刑訴 302 條第一款諭知免訴判決

依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一款,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免訴是程序判決,法院不審理實體即將案件終結;與無罪判決(審理後認定未犯)法律意義不同。除一事不再理外,本條另列時效完成、曾經大赦、犯罪後法律廢止刑罰等四款免訴事由,是刑事追訴的終結機制。

深度解讀

同一個罪被起訴兩次這件事,對多數人來說感覺很遙遠,但它每天都在司法系統裡發生。檢察官不服無罪判決上訴、被害人換個角度再提告一次、新的檢察官不知道前案已經判過。302 條就是專門擋下這種重複追訴的煞車系統,列出四種法院必須直接把案子退回去的情形:你已經被判決確定、追訴時效過了、你被大赦、或者這個罪的法律已經被廢掉。最核心的是第一款「一事不再理」:只要同一個案件被判過確定,不管結果是有罪還是無罪,那扇門就永遠鎖死。免訴判決跟無罪判決看起來都沒被定罪,但差別大到會影響你的一生:無罪是法院審過實體後相信你沒犯,免訴是法院連看都不看就把案子退回。這個區別在履歷、法律紀錄、未來再遇事的處理方式上差很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諭知名詞
  • 大赦名詞
  • 廢止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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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